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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工业经济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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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工业经济发展意见

为贯彻落实十七大会议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扩大我镇工业经济总量,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断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经济增长方式,全面增强我镇工业经济整体竞争力,实现全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分解主要工业经济指标的基础上,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工业经济主要指标

年我镇经济发展主要目标为:年,工业总产值、销售、利润增长率均超过20%;规模以上企业数量增加7家,达到32家,其产值、销售、利润增长达到30%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0%;大市外资金引进达到500万元以上;外贸自营出口2000万美元;万元工业产值综合能耗下降5%;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提高10个百分点。

二、相关奖励政策

镇内各类企业必须在完成镇政府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前提下,享受下列奖励政策。对未完成镇政府下达经济指标的企业,可否享受下列奖励政策由镇党委另行研究决定。

(一)鼓励企业做强做大,扩大经济总量

1、设立企业上台阶奖。规模以上企业当年工业销售首次达到2亿元、1亿元、5000万元、1000万元的,每家一次性分别奖励20000元、10000元、8000元、5000元。

2、设立企业规模奖。规模以上企业工业销售绝对值列全镇前三位的,分别奖励人民币10000元、5000元、3000元。

3、设立企业经济发展优胜奖。规模以上企业工业销售增幅(同比上一年度)列全镇前三位的,分别奖励人民币10000元、5000元、3000元。

4、设立企业纳税贡献金银铜奖。根据镇域企业实际国地税综合纳税额的数量,自高到低依次排位,并设立金、银、铜奖。其中第一名获金奖,一次性奖励30000元;第二、三名获银奖,一次性奖励20000元;第四、五、六名获铜奖,一次性奖励10000元。(要求参评企业国地税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

5、设立企业发展上规模奖。年新上规模以上企业(年在瞻岐计税销售5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二)鼓励企业加大技改力度

1、符合我区工业投资导向目录鼓励类的技术改造项目,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在350万(含350万)以上的,实行一厂一策,镇政府设置先进奖,根据市、区财政局认定的财务实际到位数情况进行适当奖励。(此条不适用新进企业)

2、对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在50万—350万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上述补助以镇工办备案、审核为准,已享受区相关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此条不适用新进企业)

3、鼓励企业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进行退劣进优,生产传统产品企业转型生产符合高薪技术产品目录且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4、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对清洁生产、循环经济项目,经区及区以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以验收合格文件为准),一次性给予10000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推进双高工程、加强品牌建设

1、新列入国家级、省市级、区级高新技术的企业分别奖励人民币20000元、10000元、5000元。

2、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人民币30000元、10000元、5000元、3000元。

3、列入火炬计划、攻关项目、创新基金项目及新技术成果项目等科技项目(以科技局文件为准),国家级奖励5000元、市级奖励3000元,重复列项的按最高奖励。

4、被列入国家、省市级新产品开发计划,通过专家鉴定(以鉴定证书为准),经区及区以上科技局或经发局批准,分别奖励5000元、2000元,对列入市级以上新产品开发计划但未经过鉴定的每项奖励人民币1000元。

5、对新批准的发明专利每只奖励5000元,新批准的实用新型每只奖励800元,新批准的外观设计每只奖励500元。

6、对新批市级或市级以上信息化项目、科技合作项目,每项奖励2000元;区级信息化推广项目每项奖励1000元。

7、鼓励企业积极引进高素质人才。企业到浙江省外、省内市外、市内参加由区人事局组织的招聘活动,分别奖励人民币1000元、500元、300元(可累计计算奖励金额)。企业引进中级(含硕士、博士)以上人才,每名奖励人民币1000元(以区人才中心登记为准)。

9、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对有特殊贡献的人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主持研发的产品经过市、区相关部门的认可,填补了国内空白或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对企业发展有较大贡献),除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外,镇政府将根据业绩给予1000—5000元的奖励。(该项奖励每年评选3人,每家企业限报2人)

10、新增省、市级名牌产品一只分别奖励人民币5000元、3000元,国家级名牌产品10000元;新增国家驰名商标一只奖励20000元,省著名商标一只奖励人民币5000元,市知名商标一只奖励人民币3000元。在港澳台地区注册一个商标奖励人民币1000元,在国外注册一个商标奖励人民币2000元。

(四)鼓励企业发展开放型经济

1、对新获自营出口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

2、年自营出口100万美元—500万美元奖人民币5000元;年自营出口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奖人民币10000元;年自营出口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奖人民币20000元;年自营出口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奖人民币30000元。

3、鼓励企业在境外设立公司,对经批准新设立境外公司,每家奖励人民币5000元(以区外经贸局认定为准)。

4、镇内企业引进外资每50万美元(以当年外资实际到位为准)奖励人民币5000元,以此类推,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30000元人民币,若引进项目属于第三产业,则上述奖励金额上调50%。

(五)鼓励发展第三产业

1、当年新增三产项目,符合区三产发展规划业态导向,且在我镇注册、纳税的三产私营企业,投资额在1000-2000万元、2000-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分别奖励5000元、10000元、20000元(房地产、商住楼项目除外)。

2、为推进新农村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实施“退二进三”产业转换,投资密度达到一定规模,镇政府优先考虑其土地置换,并按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在镇财政增值所得部分中给予适当返还。

(六)努力创建和谐企业

创建和谐企业获区综合先进表彰的企业,每家奖励10000元;创建和谐企业获区单项先进表彰的企业,每家奖励5000元;

(七)鼓励发展村级经济

1、鼓励行政村引进企业。村级利用低山缓坡、宅基地、疏林地、林地、迹地、荒草地等,自主引进企业(引进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经过镇工贸办公室审批备案;2、符合镇村镇建设办公室规划条件;3、亩均投入达到50万元以上),总投资在200万元—500万元(含2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总投资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30000元;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0000元。

2、鼓励行政村兴建标准厂房。行政村当年利用村级留用地或废弃山塘地,新建单体标准厂房3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建配套费给予减半征收(实行先征后返)。

3、村新引进企业当年计税销售在500万元以上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附费按镇可得部分的30%奖励给所属行政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