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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林业用地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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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林业用地管理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我县林地的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林地使用管理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地管理的重要性。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建设和林业生产的物质条件。林地包括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迹地、未成林地、苗圃地和宜林荒山。林地不是人们习惯称的有林木的林地,无林地的荒山、荒地等也是林地,它们是林业用地统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林地是农用地的二级土地,它的使用管理同样属于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必须扭转人们对林地的片面认识,把林地管理放在土地管理的重要位置,做好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实行林地用途管制,落实林地保护责任县政府严格限制改变执地用途,确保全县林地用量,按照确定的年度定额进行供给和管理。同时,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做到“占一还一”,确保全县林地面积总量不减少。县政府对全县范围内的林地保护负总责,各乡镇对其行政区域内的林地保护工作负责,确保林地管理科学化、法制化和效率化。

三、加强定额管理,做到合法使用。实行林地征占用定额管理,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一项具体措施,是建立健全用地定额标准、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模的有效手段。是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保障、支持和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通过实行定额管理,对使用林地的项目实行宏观调控,形成“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合理供地、节约用地”的使用林地机制,不断提高林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四、加强源头管理,规范使用行为。县政府规定,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对全县范围内的重点公益林区、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省、国道、铁路、高速公路、淮河、濠河等交通、河流干线两侧的林地等生态显要位置划定为“禁止使用区”,对石英石、石灰石等岩石裸露地、土层脊薄地等林地划定为“可以使用区”,对一些生态脆弱地和其它林地划定为“限制使用区”。同时对任何规范使用林地的行为结束后,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五、落实规费管理,依法审核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林地,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审核审批,取得《林地审核同意书》或相关批准文件;同时依法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四费”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才能依法使用。杏则将追究使用者的法律责任。

六、严肃查处林地违法使用行为。多年来,由于少数人存在对林地的序亩认识,造成林地流失现象严重,特别是我县蕴藏着大量石英石和石灰石资源,造成无序开采,不仅破坏了林地资源,也造成了环境污染。对此,县政府将协调发改委、林业、土地、安监、环保、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林地的综合管理;对任何非法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开垦、开矿、采石、采砂、取土、建筑等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县林业、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