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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监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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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监测指导意见

为促进广告监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广告监管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建立违法广告预警机制,有效实施对广告活动的动态监管,对广告监测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广告监测工作是广告监管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广告监管机关通过监测发现违法广告,分析广告违法趋势,及时提出违法广告的社会识别预警和警示,制定监管对策措施。

广告监管机关在制定工作计划、部署监管工作时,应当提出全年日常监测计划、监测专项经费及对本辖区系统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将广告监测列入工作重点,作为考核工作业绩的指标之一。

二、广告监测是对个案广告、类别广告、全部广告法律执行状况进行的跟踪检查。

广告监测工作包括监测数据的采集汇总、分析整理、监测信息等。

三、广告监测工作应遵循法定、统一、科学的原则,即监测依据和标准法定,监测指标体系统一,监测数据处理加工手段方法科学,实现监测结果的准确和共享。

四、省及省以下广告监管机关对在本辖区的广告进行监测。

国家及省广告监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指定监测。

在坚持日常监测的同时,广告监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一定区域、一定时期、一定媒介进行集中监测。

集中监测的对象、范围、内容等应根据一定时期广告监管工作形势及重点提出意见,依工作程序确定。一经确定,即属保密内容,任何人不得擅自透露。

五、广告监管机关应就广告监测工作建立、健全专门的数据采集、监测报告、监测档案、监测信息、监测对象法规培训、违法广告查处等工作制度。

六、监测用原始资料是监测数据采集的基础,应当准确。

监测原始资料由被监测单位提供的,应当有被监测单位经办人的签字。

广告监测数据采集的原始资料可以委托广告监测中介机构提供,但对于监测涉及公告和通报的个案广告,应当留案备查。

七、广告监测应坚持监测报告制度。

广告日常监测可根据需要形成日报、周报、月报、季报或年报等监测报告。

集中监测后应形成监测报告。

广告监测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监测结果,对典型违法广告应当进行核实。

八、广告监管机关根据监测报告分别形成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广告情况专报》、面向监管系统的《广告监测通报》、面向社会的《广告违法警示公告》。

九、广告监管机关对于监测发现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稳定、经济秩序等重大违法广告,应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专门报告。符合紧急预警机制要求的,应依程序启动,对隐瞒不报的要依党纪政纪追究责任。

十、《广告监测通报》应当包括监测对象的违法率、违法量、主要违法表现、违法广告较多的广告主、广告者及相关监管工作等。

广告监管机关应当根据监测结果显示的广告市场动态,确定广告监管系统一定时期监管重点,落实典型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处及对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整改。

十一、广告监管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广告违法警示公告》,公告主要违法表现和典型违法广告,提醒公众注意识别。

十二、广告监测应与企业信用体系制度相结合,违法广告是广告活动主体信用的重要内容。对于违法广告严重的广告活动主体应当给予一定的信用警示和惩戒。

十三、广告监测工作应建立监测档案制度。

监测应保留原始资料。

十四、广告监测相关信息属于广告监管政务信息,需要传达和的,应由广告监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信息时,可以根据情况向有关当事人通报监测结果。

十五、广告监测中发现的违法或者涉嫌违法广告,根据管辖原则由各地依法调查处理。广告监管机关对于公告和通报涉及的违法广告,应当限期办理。

对违法率居高不下、违法情节恶劣、违法地域广、社会影响极坏的广告者和典型违法广告,应部署全国或地区统一查处。

*、广告监管机关应视监测情况,结合广告审查员制度,组织对有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进行广告法规培训。

十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逐步建立广告监测信息数据库,通过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与各地连通,以实现监测信息的互通、共享、兼容,最大限度发挥广告监测的作用。

十八、广告监测结果数据处理,可以委托专业数据处理机构进行,但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以有效防止数据流失和信息泄露,维护技术方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