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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评审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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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评审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评审行为,保证评审质量,提高评审效率,根据目前我市政府工程审核结算的情况和要求,总结以往的工作经验,形成如下工作指导意见。

一、对结算送审资料的审核

(一)送审结算资料的要求

1.招投标阶段文件:

(1)招标文件(含补充资料、地质资料及交底、答疑纪要等),属邀请招标和分散采购的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2)招标使用的施工图和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图纸、补充说明等,如竣工图是在施工图的基础上手工修改,并附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可不提供施工图;

(3)投标文件(含预算书、报价函、报价清单等),如经过技术标评审的,还应提交技术标书;

(4)中标通知书;

(5)工程承包合同、协议、补充协议;

(6)最高报价值(最高限价)预算书或对外公布预算价的预算书,如果最高报价值(最高限价)预算书由我中心审核或编制的,可不提供。

2.施工阶段文件:

(1)竣(交)工验收证书,如暂未提交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审核初稿发出前提交我中心;

(2)工程竣工图(应由监理单位签章确认);

(3)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4)完整的桩基工程原始资料和桩基工程量汇总表,桩基工程原始资料应由监理单位签章确认,建设单位对桩基工程量汇总表签章确认;

(5)工程变更和签证单,具体包括:设计变更通知单、补充通知书、现场签证单、有关变更的会议纪要和往来文书等以及隐蔽工程变更项目应提供的相关施工资料。工程变更签证资料应做到审批签字手续齐全,附齐图纸、计算资料、现场照片及变更项目工程量清单,并由项目组、监理、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确认,所有工程变更必须在竣工图上反映出来。

(6)工程结算书,具体包括:工程结算表、材料价差计算书、计费程序及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表、钢筋抽料表、工程结算书的电子文件等。

(7)其它相关资料。

(二)送审结算资料的审核

1.项目负责人的工作:

项目负责人接到评审任务和评审资料后,应做好如下工作:

首先、核对资料清单与实际送审资料是否相符,结算资料是否完整,结算资料手续是否齐全,工程建设程序资料是否完整等。

第二、了解评审项目的总体情况,如:标段的划分、各标段的施工和结算情况,各标段之间的结算是否存在相互关联(如:交叉责任、重复招标、类似问题的处理、前期结(预)算的遗留问题等)等。

第三、根据项目的基本特点和评审内容,制定有指导性的评审方案,方案包括结算原则、计价方法、人员分工、审核要求、特殊事项的处理及各标段之间的结算存在的关联问题等内容。

2.评审人员的工作:

评审人员接到评审任务和评审资料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进行详细审查。对于不具备评审条件的结算项目,评审人员应及时报项目负责人处理,并按中心的规定要求被评审单位补充资料或退还评审资料;如评审资料基本可以满足评审要求,只是部分评审资料有缺陷的,评审人员必须在规定的评审时限内完成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记录好评审资料存在的问题。

在出具评审结果(征求意见稿)之前,评审人员不得擅自要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评审项目作任何答疑或补充资料。如确因工程送审资料十分不完整,以致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经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发工作联系函要求建设单位补充相关资料,澄清有关问题。

二、对具体评审内容的审核

评审人员在开始具体的评审工作(如:工程量计算)前,应初步了解评审项目的结算资料的基本情况。对评审项目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后要达到以下要求:熟悉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基本了解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和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的约定条款,重点把握以下条款:招标方式是工程量清单招标还是非工程量清单招标,合同承包方式是固定总价承包还是固定单价承包,总价承包是图纸包干还是工程量清单包干,招标范围和合同承包范围,投标报价,结算调整范围和方式,一次包干的其它费用,补充条款或补遗书等。

(一)报价文件的审核:

1.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评审人员应复核工程量清单报价,具体计算方法为:复核的分部分项工程费=Σ清单工程量×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综合单价,复核的含税投标总报价=复核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投标报价的措施项目费+投标报价的规费+投标报价的税金。

复核后,如发现投标报价出现清单工程量×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综合单价不等于合价,或累计合价不等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报价,或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报价+投标报价的措施项目费+投标报价的规费+投标报价的税金不等于投标报价总价的情况均视为计算错误,结算时,增减工程的综合单价均采用最高报价值的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不含安全文明施工单列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单列费的最高报价值]×100%。

复核后,如没有上述计算错误,或中标价不等于投标报价总价的,结算时,变更增减工程的综合单价均采用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1-投标下浮率),投标下浮率=[1-含税投标总报价÷中标价(不含单列费)]×100%)。采用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结算时,应注意是否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情况,严重不平衡报价的定义按照《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东府〔*〕118号)第二十六条执行。如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情形,结算时按招标文件或合同有关约定进行处理。

如果结算时变更工程在投标报价或最高报价值中无相应单价的,应按投标当月的人工、材料价格和相应定额重新组价确定综合单价,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

2.采用非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评审人员应查阅招标预算书或最高报价值,核实预算范围和中标下浮率,其投标报价可不做审核,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工程签证及计量的审核:

1.评审时,评审人员可在被评审单位提供的工程量计算书(包括电子文件)上直接修改,修改内容应与原稿形成对比,以方便对数和复核。

2.审核签证时,首先应审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签证意见,再按照签证意见并依据合同约定判断该签证如何计取,最后根据施工图、设计变更单及其它资料复核签证工程量。计算签证增加工程量时,要特别注意计算签证资料未提及的对应的减少工程量。审核签证时,应注意对照前后签证资料或其它资料,发现它们之间的相互印证和互为补充关系,如出现前后矛盾的,暂按最不利施工单位的原则处理。签证资料手续不全的,应详细审核,在送复审的审核初稿中计算该部分的造价,发出评审结果(征求意见稿)时暂不计取。签证资料表达不清时,应对签证资料详细审核,分析签证资料的各种不同情形和可能引起的造价差异。对上述签证资料存在的问题,应在《项目评审手册》的相应表格内和审核情况说明书中详细说明签证资料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3.对于图纸附有工程量表的,必须复核各构件或各分项工程是否计算准确和汇总是否正确。

4.对于固定单价承包合同,评审人员应详细复核所有施工图、设计变更、图纸会审记录、答疑记录、现场签证、现场测量记录等资料的工程量。对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应根据施工图,并结合原地面的测量记录、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计算工程量。

(三)结算书的审核:

1.经股长书面批准,评审人员可要求被评审单位提供套价的电子文件,但不能在送审的套价电子文件上直接修改,必须自行重新套价,通过将套价后文件与送审套价文件对比,发现送审结算存在的问题及找出两者差异,并在《项目评审手册》的相应表格内及审核情况说明书中说明主要核减(增)原因和涉及的金额。

2.审核计价依据、计价方式、计费程序和费率是否符合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3.审核重新组价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是否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定额套用是否准确,定额换算和自行补充子目是否恰当且与其它标段一致,选用的材料价格是否与招标时的价格水平一致等。

4.审核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的综合单价是否已依据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进行处理。

5.审核工程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和工程施工工期延误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已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四)工程结算书的格式要求:

1.工程结算书应按《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审定表》、《工程项目评审汇总对比表》、《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书》(征求意见稿)的顺序装订,《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书》(征求意见稿)按总封面、总编制说明、单项(位)工程分封面、单项(位)工程造价汇总表、编制说明、计费程序表、分部分项工程费表、措施项目费表、其它项目费表、主要材料价格表的顺序装订。所有表格应严格按中心规定的格式填写,其中《工程项目评审汇总对比表》内应含按单项(或单位)工程汇总的造价对比内容。

2.变更工程结算书编制格式:

(1)对合同约定结算调整按《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的工程项目,变更工程结算书应将每个单位工程的变更增加工程、减少工程分开编制结算,即增加工程和减少工程各做一份结算书,不能混在一起。结算书里的每一条子目必须在定额名称前注明对应的工程变更单编号。同一份签证单中,对增加和减少工程套用同一定额子目的,应相互抵消后按净增加(或净减少)工程量套取相关定额子目,纳入增加或减少工程。

(2)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按投标报价或重新组价的清单项目,如有对应的投标下浮率或中标下浮率的,均应在综合单价内下浮,不应在总价内下浮,并在结算书内对应的清单项目下做出说明。每一个工程变更单的内容尽量编制在一起,以方便核对。同一份签证单的相同清单的增加和减少工程量应按相互抵消后的净增或净减工程量计算,且变更工程仅计算发生变更的相应部位的增加和减少工程量,不能将发生局部变更的整个构件或分项工程作为变更工程量。

三、审核程序和要求

(一)评审人员必须在规定的评审时限内完成评审工作,并按规定填写《项目评审手册》,记录有关事项,与评审结果(征求意见稿)经项目负责人校核后送复审监督股稽核。复审监督股在规定时限内稽核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由评审业务股股长或股长助理联系建设单位,组织评审人员进行现场查勘,根据现场查勘情况和复审意见修改评审结果(征求意见稿)并发出。评审结果(征求意见稿)必须依据现有送审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及计算,并在《项目评审手册》中的《变更工程签证审核情况表》和审核情况说明书中详细记录每份签证资料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办法。

(二)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必须做到:一是严格按中心的现场查勘操作规程进行现场查勘,核实送审结算资料的真实性,确保结算资料与现场相符;二是在出具评审结果(征求意见稿)之前,评审人员现场查勘一般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参加,如确有需要,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股长或股长助理陪同进行现场查勘。发出评审结果(征求意见稿)后,若施工单位有异议,可组织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第二次查勘。

(三)在评审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或疑难时,评审人员应及时将其提交评审业务股股长组织股室内部讨论,或提请中心分管领导牵头组织会审,研究解决办法,并在《项目评审手册》中记录。如会审有不同意见,应按中心的有关规定提交评审专责小组讨论解决。

(四)发出评审结果(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评审人员应撰写《*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情况说明》,详细说明每份签证资料的处理意见及理由;对于资料不清晰、手续不完备的结算资料,应说明暂定的处理办法、需要建设单位澄清的有关问题以及需要补充完善的相关手续等等。《*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情况说明》必须与评审结果(征求意见稿)同时送至被评审单位征求意见。

(五)评审人员收到反馈意见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与被评审单位对数、解释或澄清疑问,做出处理意见,对问题不清晰的地方,如有必要,还应再次现场核实。对数时要求中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三方共同参与,中心评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参与对数,不允许评审人员单独与施工单位进行对数。应做好对数人员签到表,在对数开始前,参与对数人员应签到;三方在对数过程中所达成的共识或存在的异议均应记录在对数备忘录中,参与对数人员应在对数备忘录中签名确认对数结果。对有些问题,如果评审人员无法解决或认为存在较大的结算风险,应及时提交中心会审或提交中心专责小组讨论,如涉及重大的、原则性的问题或对定额理解存在较大争议的,视情况还需要上报相关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请求协助解决。

(六)在针对被评审单位反馈意见的对数过程中,有些问题如需被评审单位提供补充资料的,应在对数备忘录中要求被评审单位在约定的时限内(通常为5个工作日)一次性补充资料,否则应由被评审单位承担相关责任,不能无限次无限时的提交资料。对资料的补充,评审人员应尽量做到一次性告知制。补充资料只能是对被评审单位前次提交的资料进行进一步的补充,使资料更具完整性,而不能对以前的资料进行实质性的否定。

四、各专业工程有关共性问题的处理:

(一)措施费(含技术措施费和其它措施费)

1.如招标文件已约定:“措施项目费:凡按省和我市的有关计价规定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内,均不作调整;按定额子目据实计算的措施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发生变化时,可按实进行调整,其单价按最高报价值中公布的单价执行。除单列的措施项目外,其他可调整的措施项目应结合投标报价中措施费的让利率进行确定。措施费让利率=(1-措施一般项目费投标报价值÷最高报价值公布的相应项目费用)×100%。”,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导致的增减工程应按其约定计算。

2.如招标文件没有上述约定,但已约定:“措施项目费[包括措施清单项目费和措施其他项目费(含临时措施费、赶工措施费、工程保修费等)]、其他项目费和规费(含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为合同价包干项目,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内数量、价格、费用均不作调整”,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导致的增减工程均按定额规定计算,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其中:凡按省和我市有关计价规定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按相应规定计算;按定额子目据实计算的措施项目,减少项目的单价和工程量以最高报价值为计算基础,增加项目的单价以最高报价值为计算基础,最高报价值没有的单价按合同条款以及定额规定重新组价。

(二)规费

1.如招标文件未约定:“措施项目费[包括措施清单项目费和措施其他项目费(含临时措施费、赶工措施费、工程保修费等)]、其他项目费和规费(含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为合同价包干项目,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内数量、价格、费用均不作调整”,结算时增减工程均按定额规定的费率计算。

2.如招标文件已约定“措施项目费[包括措施清单项目费和措施其他项目费(含临时措施费、赶工措施费、工程保修费等)]、其他项目费和规费(含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为合同价包干项目,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内数量、价格、费用均不作调整”,除合同范围外增加的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按定额规定的费率计算外,其余均按招标文件约定不予调整。

(三)预算包干费

1.执行以下定额(*年土建定额、*年安装定额、*年市政定额、*年园建绿化定额)以前的工程,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设计变更或签证导致的增减工程均不予计算。

2.执行以下定额(*年土建定额、*年安装定额、*年市政定额、*年园建绿化定额)以及以后年度定额的工程按照第(一)条措施费的规定处理。

(四)算术性差错

1.如投标清单报价出现算术性误差(包括:清单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的合价出现计算错误的,计费程序中出现计算基数错误的,计费程序中基数乘以费率出现计算错误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合价累计再加上措施费、规费、税金等所得总价与报价总价不相等出现计算错误的),设计变更或签证导致的所有增减工程均按最高报价值(无最高报价值的按审定预算)的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相应的中标下浮率计算。

2.如投标清单报价无算术性误差,只是出现投标误差(即中标价与清单报价总价不相等),其设计变更或签证导致的增减工程均按清单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乘以投标下浮率[投标下浮率=(1-清单报价总价÷中标价)×100%]计算。

(五)严重不平衡报价

如合同文件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处理办法,协商不成的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组织有关部门调解,但有算术性差错的按第(四)条处理。

(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单列费

出现增减单位工程或加层、减层的,按有关规定调整单列费,其增减费用以招标时不含单列费的最高限价(或最高报价值)加上新增项目的预算造价(按最高限价或最高报价值的单价)形成的总价款对应的单列费率计算,再扣减最高限价(或最高报价值)已计算的单列费;其他变更增减工程不作调整。

五、主观差错率的认定

评审人员的审核差错及差错率由复审人员根据复审结果,在《项目评审手册》中作出质量与进度评价意见,经评审人员及所在股股长核对确认后,由复审监督股进度组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后再报中心办公会议审定,并送交综合财务股登记备案;或由中心成立的质量稽查小组审核后报中心办公会议审定。复审人员差错率由审计机关、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财政部门审查确定;或通过内部检查,由中心成立的稽查小组审核后报中心办公会议确定。

以下情况按主观差错处理:

(一)图纸或签证资料不清晰或互相矛盾的地方未经核实,以签证工程量或送审工程量计算而引起的偏差;

(二)错套定额或计费程序错误;

(三)重复计价,如:多计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包干的项目、重复计算工程量清单或定额子目包含的工作内容或项目、多计重复的签证、变更工程等;

(四)工程量计算错误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5%;

(五)材料价格未按招标文件、合同要求计价或未通过询价而自行估价引起的偏差超过5%;

(六)无定额可套且未对工艺进行核实而自行估价导致的工程造价偏差超过10%;

(七)已计算签证或变更增加工程,但未扣减对应的减少工程(无论须扣减的对应减少工程有无签证);

(八)送审资料与实际施工不符,且现场查勘明显可以发现的减少工程造价项目而未扣减的;

(九)其它计算错误,如:点错小数点、汇总错误等。

五、审核各方的主观差错责任划分:

(一)评审人员:评审人员对自身评审范围内的结算负全面责任,对以下事项负主要责任:

1.工程量的计算;

2.定额套用和计费程序;

3.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内容;

4.重复计价;

5.材料设备价格;

6.现场查勘;

7.其它明显属于评审人员责任的事项。

(二)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以下事项负主要责任:

1.各标段之间的结算存在的相互关联问题;

2.建设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3.计价原则(如:定额、计费文件、计价时点等)的口径统一性。

(三)复审人员:复审人员对上述评审事项(评审人员、项目负责人)存在的差错承担连带责任,并对以下事项负主要责任:

1.计价原则(如:定额、计费文件、计价时点等)的具体内容的口径统一性;

2.签证内容是否真实、合理的判定;

3.检查《项目评审手册》相关内容的完整性;

4.其它属于复审人员责任的事项。

(四)评审、复审股股长对以下事项负主要责任:

1.评、复审行为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2.评、复审进度。

规范工程结算评审是规范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的有效手段,因此,中心各股室应及时组织评、复审人员学习本工作指导意见,并在工作中贯彻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复审监督股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