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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以来,全市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责任制,积极改善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不断提高。但是当前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全市各种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安全隐患仍然存在,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相对滞后,消防安全基础较为薄弱,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增强。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15号和苏政发〔*〕10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实现“两个率先”、建设繁荣文明和谐新*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和《*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大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市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协调发展,保证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各级政府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进一步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得到加强,多种形式地方消防力量进一步发展壮大,全社会防御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明显提高,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明显减少,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年度火灾万人死亡率控制在0.025以内,亿元GDP死亡率控制在0.01以内,消防工作总体水平显著提高,基本实现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市“*”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组织编制各地的“*”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增加财政投入,确保消防事业与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五)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全面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和完善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消防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要事项,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六)建立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要在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主动与有关职能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将认定的消防行政审批重大事项、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重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各级安监、建设、质检、文化、工商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消防安全进行严格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督促整改,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教育、卫生、交通、民政、农林、文化、铁路、民航、广电、旅游、体育、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具体机构和人员,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要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建立政府部门间消防信息网上沟通平台,努力实现消防信息实时通报,不断提高消防工作协调水平。
三、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高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
(七)认真实施城市消防规划。各县(市)和*区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并落实城市消防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能满足本地区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的需要。在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新区建设中,必须确保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与城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各级政府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应限期搬迁,保证搬迁前和搬迁过程中的消防安全,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对安全出口锁闭、疏散通道堵塞等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及“三合一”、“多合一”建筑,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整治防范。
(八)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认真落实《*市城市消防规划(*-2020)》,“*”期间,各县(市)和*区要各增加一个消防站。湖北路、矿山路消防站以及*市灭火救援应急保障中心的规划建设,应纳入当地政府年度重点工程建设范围。消防站及其车辆器材装备建设要符合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市、各县(市)*年底前要建成城市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年市政消火栓建设达到国家标准的95%以上,并确保完整好用。依托现有消防车辆器材装备修理所和徐工集团重型机械厂,*年底建设省级消防装备维修技术保障中心。*年规划建设高速公路沿线消防救援站和全市消防教育培训基地。
(九)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地方消防力量。坚持“现役为主、多种力量、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消防队伍发展思路,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防火灭火、抢险救援消防力量。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精神,巩固和发展乡镇保安联防消防队,推动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大力发展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镇村义务消防队伍,支持建立为社会服务的志愿消防组织,切实发挥他们在灭火执勤、防火检查、巡查及消防宣传工作中的作用。市、县(市)要落实专项经费,切实做好合同制地方消防员征招的保障工作,消防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培训、使用和管理工作,积极推动合同制地方消防员职业化建设,经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后,合同制地方消防员可以参加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每年约110人的比例,三年内完成全市合同制消防人员的征招工作。
(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出台考核办法,年终考核兑现。县(市)区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本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城市(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创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并每年向市政府专题报告一次考评情况。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每年进行检查考评,具体由各级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实施。
(十一)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对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事项未依法实施审批的,对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以及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依法依纪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坚持预防为主,着力控制和消除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十二)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各级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按规定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挂牌督促整改。下级政府要在每年的2月份向上级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未按期整改的隐患应当说明理由。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政府可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是否停产停业的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当地政府必须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停产停业,严防各类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十三)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的源头监管。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公安消防、建设、规划、房产、安监、教育、民政、卫生、文化等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批准手续,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办理有关许可和批准事项。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相关行政机关必须及时撤销原批准文件等。
(十四)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安监、质检、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加大消防产品市场整顿规范力度,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做好公共场所建筑工程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强制抽检工作,确保消防产品和建筑工程的质量。
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提高消防工作的社会化水平
(*)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完好、有效。有2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其共用的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应当统一管理;未明确统一管理的,其消防安全责任由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共同承担。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控作用。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等符合投保条件的单位应依法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组织要做好宣传推介工作,吸引有关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发展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中介组织,逐步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消防安全评估、消防技术咨询以及城市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等工作纳入消防中介组织服务范围。
(十七)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各级政府要定期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对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和其他消防违法行为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消防网》网站的作用,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关消防行政许可、消防产品、消防工程施工、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抽检以及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权威信息。人员密集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六、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推动城乡公共消防安全事业协调发展
(十八)完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体制。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各县(市)和*区政府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明确镇负责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明确农业、水利、民政、教育、文化、公安等部门在农村消防工作的责任。
(十九)完善农村消防基础设施。要在发展农村公用事业、推进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将农村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与农村其它公共设施同步建设;要结合农村供水、水利建设和改造,因地制宜积极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等消防取水设施,提高农村的消防供水能力;结合农村道路、桥梁建设和改造,进一步畅通镇村消防车通道,提高消防车通行能力,努力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二十)加强农村消防组织建设。以镇保安联防消防队为主体,以镇、村群众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为补充,因地制宜地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消防组织。要充分发挥镇公安派出所的作用,加快派出所消防警务室建设,积极在行政村交通警务室中增加消防工作的职责,配备必要的专兼职保安消防队员,充分发挥他们在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组织初起火灾扑救的作用。以孤寡老人、少年儿童、中小学生、流动务工人员为重点,深入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指导农民安全用火、用油、用电、用气,提高农民对火灾的自防自救能力。
(二十一)加大农村消防经费投入。各县(市)、*区要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农村消防的投入,对经济困难地区予以倾斜,保障必要的消防工作经费,不因消防工作而增加农民负担。
七、加强公安消防部队自身建设,全面提高消防执法水平和灭火救援能力
(二十二)加强公安消防部队自身建设。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要求,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素质强警”的原则,根据灭火执勤和抢险救援的需要,全面强化专业化、技能化训练,严格落实执勤备战制度,不断提高执勤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
(二十三)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期间,市政府将建立*市灭火救援应急保障中心。各县(市)和*区要加强应急抢险救援体系建设,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建立统一指挥机制。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抢险救援的需要,充分发挥消防部队专业人员和车辆装备的优势,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努力提高消防部队在复杂危险环境下灭火救援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对地方专职消防队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灭火救援合力。
八、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二十四)广泛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各级政府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积极推进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将其列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纳入创建文明社区、评选“五好家庭”、安全生产竞赛、“三下乡”和“五五”普法教育等活动之中,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进一步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四进”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电视、广播、报刊、广电等部门要将社会化的消防宣传教育列入年度计划,每年要刊播一定数量的消防公益广告,无偿义务宣传消防知识。*电视台要全力支持公安消防部门办好“走近119消防电视节目,无偿提供新闻媒体资源。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生消防知识教育,尽快将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内容,确保消防教育有教材、有师资、有课时。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教育、普法教育、就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内容。民政部门和居(村)委会要定期对敬老院、孤寡老人、病残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妇联、共青团、工会等团体要积极开展对妇女儿童、青少年和企业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各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组织要制订防火公约,通过设立固定宣传牌、宣传橱窗和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对居(村)民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二*)认真开展消防安全技能化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要加强对职工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上岗制度。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护保养和操作人员,消防产品检测、维修人员,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特殊工种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导游和保安人员,专(兼)职消防队员等应当经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和考核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