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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工业经济发展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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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工业经济发展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突出工业、突破工业,实施工业强县战略,特制订本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工业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一条在工业园区内新办工业企业,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受理业主入园申请,与业主签订入园协议后,代各相关审批部门发给业主《综合告知承诺书》,业主认可签字或盖章并按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程序缴清土地出让金,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后,项目即可开工。管委会按照告知事项,协助企业整理办证材料,采取并联方式,在业主提供材料基本齐备的前提下,十五个工作日内无偿为业主办结从企业设立到开工建设的行政审批、办证手续(不含土地单项审批及勘察、设计、地形测绘、工程监理四个中介机构服务时间)。

第二条在工业园区外新办工业企业,由县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称中心)负责受理业主投资申请,中心受理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发展与改革、工商、建设、国土、消防、环保、电力、林业等相关部门集中到现场踏勘,若踏勘各方形成共识,则由中心代各审批部门发给业主《综合告知承诺书》,业主认可签字或盖章并按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程序,缴清土地出让金、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后,项目即可开工建设。中心按照各审批部门告知事项,帮助企业整理办证材料,采取并联方式,在业主提供材料基本齐备的前提下,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无偿为业主办结从企业设立到开工建设的行政审批、办证手续(不含土地单项审批及勘察、设计、地形测绘、工程监理四个中介机构服务时间)。若现场踏勘各方意见不一致,则由中心或有关单位负责协调提出新的选址方案,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

第三条各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履行工作时限,为工业投资项目做好提速服务工作,非主要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项目,只要业主或管委会、中心承诺限时补齐,审批部门应给予灵活办理。对一些重大工业项目实行更加灵活的政策,做到特事特办,集中上门服务。

第四条凡涉及工业企业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偿服务性收费、资源补偿性收费按庆政发〔*〕40号文件执行,能免则免,无法免收的有下限的按下限,无下限的减半收取,物价、监察部门要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五条鼓励竹木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本着减费保税的原则,促进产品结构调整、企业上规模,做大做强竹木产业,推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竹木精深加工相关政策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对产品附加值高,有较好发展前途或出口创汇成绩较好的竹、木精深成品加工的企业(产品)实行“特许证制度”。申办特许证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年上交税收80万元以上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3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其他有必要给予特许的产品,且企业管理规范,财务健全。申办特许证需由企业提出申请,由经贸局和税务部门签署意见后交林业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二)具有特许证企业向辖区林业工作站告知备案后,可以直接进山向林农收购有林木采伐证而采伐下来的竹、木原材料,不需到林业产业公司调拨。为鼓励竹、木精细加工,根据竹、木放开经营政策,原竹、木经营由购销者提出申请,林业部门中介检尺机构或当地林业工作站制作码单,出口办凭检尺码单、林业规费发票(采伐证)办理运输证;竹、木制品(成品或半成品)经营由厂家(或公司)制作码单,出口办按登记计划办理运输证。

(三)林业部门应以搞活流通、减少环节、简化手续为原则,制定操作流程和办证手续。杉木、松木、杂木原木以及其它产品出运时按(毛方)《林业规费收费一览表》征收林业规费。特种树种、特殊规格用材收费标准由林业局制定并报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四)允许竹木制产品(包括半成品)和持特许证企业的原材料在县内企业间自由流通,取消中间环节一切收费,持有特许证的企业不得变相操作。

(五)执行浙江省林业厅制订的《浙江省木材制品耗材折率标准》、《浙江省人造板耗材折率标准》、《浙江省竹制品耗材折率标准》等折率标准。由于加工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生产其实际耗材与上述折率标准偏差较大的,可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林业局、经贸局根据实际进行测算折率,报省林业厅审核确定。

(六)企业从县外购进竹、木原材料及半成品:如入境前已在当地办理出口手续,经本县入境检查站核实,林业部门应免费(除工本费外)办理出口手续;如入境前手续不全的,需由入境检查站或林业工作站登记并签发流入材核实单,过境后在县内一律免予检查,县内加工企业如需再次加工出运,凭外县流入材核实单,按县内购入材的30%收取(处罚)林业规费后,办理出口。

(七)企业办理毛竹及制品出运时,除采伐环节按0.3元/支收费外,其它林业规费按原竹0.5元/支,竹黄、竹地板条(片)、竹丝等半成品0.35元/支,成品0.12元/支标准征收。

(八)利用废料以及加工剩余物等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其废料以及加工剩余物不计入耗材折率,并不征收相关规费。

(九)林业部门应强化山林资源的管理,积极培育林业(竹、木等)资源,为进一步发展壮大竹、木产业提供资源保障。

(十)林业部门应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理顺内部管理体制,简化办事程序,保证竹木精深加工的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六条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提高新增存贷比例(不得低于70%)。同时,要进一步创新信贷机制,拓宽贷款渠道,提高对工业企业的贷款额度,工业贷款额占银行新增贷款比例应高于20%。对达不到20%的银行(社)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资格,并根据金融系统考核结果奖励按比例核减。对入园企业,实行“企业贷款、土地抵押、政府承诺、公司担保”的贷款机制,金融机构将给予入园企业每亩10万元的土地抵押贷款。对进入其他工业小区(松源、屏都、竹口、黄田、安南)的企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实际给予相应的土地抵押贷款支持。

二、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构筑工业经济发展平台

第七条管委会具体负责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入园企业服务等工作。按“一区多园”的原则,逐步将各工业小区纳入管委会管理范畴。

第八条建立工业园区建设资金保障机制,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工业园区范围内土地招拍挂出让金全额纳入县财政专户;园区所需的建设资金、工程管理费用、招商引资经费及企业奖励资金由县财政足额拨付,确保园区建设顺利进行。鼓励园区建立合理机制开发三产,增加收入。

第九条工业园区内市政基础设施由管委会负责;园区内供电、供水、广播电视、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根据“谁受益,谁投资”原则,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建设。

第十条工业园区土地按熟地出让,达到“六通一平”(即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话、通宽带、通闭路电视,且配套设施通达厂区红线,厂区内土地平整),其土地按国家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开始挂牌出让(现价按每亩5.6万元起挂),一次性缴纳,不再另交其它配套费用,即可按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三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企业、国家重点鼓励和发展的行业、利用本地资源进行精深加工的企业优先安排进入园区,有污染且难以治理达标的企业不能进入园区,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产品生产的企业不能进入园区。企业入园的条件是:

(一)入园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广阔、竞争力强、能持续发展的生产性企业。

(二)入园企业用地每亩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92万元,具体行业标准按《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执行,投产后每亩年增值税达到3万元以上。

(三)工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40%—60%之间,容积率控制在0.8以上,并符合规划要求,企业内部行政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控制在7%以内,绿地率控制在15%以内。

(四)入园企业的基建工程设计、平面布置应符合园区总体规划,沿街沿路建筑需体现景观要求,并要在限定时间内交清土地出让金、限定时间入园建设、限定时间建成投产。

(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以及出口创汇,替代进口为主,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为显著的企业,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入园企业生产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要求组织施工,不得出租、转让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同时,入园企业在投产后,尚未达到入园条件的加收土地竞价30%—60%;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政府严格按照相关土地政策给予处理或收回土地。

第十三条建立土地进退机制。土地供应后两年内企业必须建成投产,并达到评审(或设计)要求产能的70%以上。若供地后6个月以上尚未动工建设或一年内实际投资不足总投资额50%的,按有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工建设;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没收押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原土地出让价扣除土地闲置费后,退还土地金),重新挂牌出让。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建造多层厂房。工业企业厂房一般应建造二层以上,如特殊需要建造一层的,有关部门应严格把关或审核。鼓励企业进行厂房改造加层,在规划允许和安全的前提下,对旧厂房改造加层,免收加层部分土地出让金和有关配套费。

第十五条鼓励培育中小企业成长基地建设,首期安排2万平方米。项目按照标准厂房建设要求组织实施,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以每1000平方米补助1万元标准按实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

三、实行新增税收财政奖励制度,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

第十六条进入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实行地方税收优惠。

(一)新办企业上交的增值税、所得税留县部分(剔除上解省20%后)由政府全额奖励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一定三年。

(二)鼓励县内现有企业进入工业园区进行二次创业,在确保上年税收实绩的基础上,新增部分享受工业园区新办企业优惠条件。

第十七条未进入工业园区的当年新办工业企业,且当年纳税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将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留县部分(剔除上解省20%后)的50%奖励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一定三年。

四、企业进入工业园区以外的松源、屏都、竹口、黄田、安南等地的基本要求和相关政策

第十八条新建或技改扩建需用土地在5亩以上、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即按60万元/亩计算),项目投产后年新增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现价按100万元/亩计算),每亩新增增值税3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项目。

(一)符合上述条件和要求的工业生产项目,与有关部门签订相关协议后,其土地出让价按国家工业用地最低标准挂牌出让(现价按每亩5.6万元起挂),一次性缴纳,即可按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后开工建设。

(二)新办企业实行地方税收优惠,参照第十六条第一款执行,技改扩建企业在确保上年税收实绩的基础上,新增部分享受新办企业优惠条件。

第十九条进入县工业园区以外的松源、屏都、竹口、黄田、安南等地工业项目的非生产性建筑用地必须控制在项目总占地面积的10%以内,对超过此标准挤占工业生产用地以及改变用地性质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拆除建筑物或收回土地。

五、行业政策

第二十条铅笔加工行业。

铅笔生产企业当年上交增值税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管理规范、财务健全的企业,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5%部分的由县政府奖励企业,作为企业的技术创新资金;当年上交增值税在50万元以下管理规范、财务健全的企业,其增值税税负超过5%部分的由政府奖励企业,作为企业的技术创新资金。申报不实、被税务部门查处的税额政府不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食品加工行业(包括食用菌、笋食品、茶叶、山野菜等农副产品加工)。

生产企业当年上交增值税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管理规范、财务健全的企业,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5%(其中笋食品4%)部分的由县政府奖励企业,作为企业的技术创新资金;当年上交增值税在50万以下20万元以上管理规范、财务健全的企业,其增值税税负超过5.0%(其中笋食品4.5%)部分的由政府奖励企业,作为企业的技术创新资金,申报不实、被税务部门查处的税额政府不予奖励。

六、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和技术创新及管理创新,着力提高企业素质,提升企业竞争力

第二十二条鼓励企业做好商标注册工作。县工商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提供商标注册的一切便利,在企业商标注册中对列为县重点企业的商标注册费用按低标准收取。凡在产品出口国(地区)注册商标并使用自有商标出口实绩在2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注册企业1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对在市级以上政府主要部门组织的工业产品认定活动中获奖的商标、名牌产品、免检产品等,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即:

被评为“丽水市著名商标”或“丽水市名牌产品”的奖励1万元;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或“浙江省名牌产品”的奖励5万元;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级、国家级免检产品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的奖励。

同时,对获得市级、省级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其无形资产可以分别质抵企业固定资产的10%、20%、30%。上述荣誉称号同属省级或国家级的,只对先行获得的进行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第二十四条鼓励企业实施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和清洁生产审核,年度工业产值达到500万元,上交工业税收达到20万元以上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并保持有效运行的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环保ISO14000认证1万元,企业社会责任体系SA8000认证1万元,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2万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认证2万元,质量体系ISO—TS16949认证2万元,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奖励补助2万元。

第二十五条鼓励出口产品生产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发达国家与地区的被广泛采用并认可的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和国际惯例接轨,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对经省级采标委员会确认的采用国际标准化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0.2万元。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企业联盟、地方、国家标准(含行业)的制定。通过企业联盟标准的一次性奖励0.2万元;制定并通过省级地方标准的奖励3万元;制定并通过国家标准(含行业)的奖励6万元。

第二十六条对企业通过工业产品强制认证(3C)和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企业通过工业产品强制认证的给予0.5万元的奖励补助;企业获得工业产品许可证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补助。

第二十七条鼓励企业技术创新。被认定省级、国家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的奖励;凡被列入省级新产品、技术创新项目或质量赶超项目,经省鉴定后,每项一次性奖励1万元;凡列入国家级新产品、新技术创新项目的,经国家鉴定后,每项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二十八条对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技改资金按《*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奖励办法》给予奖励补助。鼓励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进行技改。企业筹集社会资金用于技术改造,月息在15‰以内的允许按实计入财务费用或技改投资总额。

第二十九条鼓励企业节能降耗减排循环利用。对获得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2万元;对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建设验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三十条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信息化技术(CAD、CAM、ERP)得到系统化应用成效显著,软件及配套硬件投入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3万元。

七、其他

第三十一条加大对劳动力培训的扶持力度。鼓励整合和利用各类培训资源,逐步形成政府推动,市场主导的企业用工格局。

第三十二条为了加强行业自律,防止无序竞争,促进行业经济健康发展,以上涉及铅笔、竹木制品、食品等行业的优惠政策由行业协会成员享受。

第三十三条对特殊企业实行“一厂一策”,具体由县经贸局会同财政(地税)、国税等相关部门拟定。

第三十四条实行工业企业“创业绿卡”制度,严禁“三乱”,严明执法纪律,规范执行程序,转变机关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今后对违反相关规定,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人和事,将按《*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县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考核把关,如发现弄虚作假的情况,一经查实,即取消所有荣誉和奖励,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此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省、市新出台的产业、税收、土地等方面政策相抵触的,按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意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