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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行政机关应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当取消的审批事项必须予以取消。
入驻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部门和单位其行政审批项目、职能划转要严格执行《××*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公管理暂行规定》。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制定《入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业务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入驻窗口的所有审批事项的内容工作流程和办结时限,实行项目审批超时默认制。
建立快速审批绿色通道。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制定出台《××*县重点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且属我县许可范围内的较大项目,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内部运作、限时办结”的要求实施联合审批,并实行缺席默认制。
进一步完善考核体系。各入驻部门和单位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入驻业务窗口及窗口人员的管理和考核,人员调整变化必须经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同意,人员考核以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主,进一步完善服务质量评定制,服务效能督查制、服务水平月评制、服务责任追究制。
第二条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
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符合减免条件的予以减免。实行收费公示制度。除企业自愿承担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资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企业以任何理由搞摊派、拉赞助等。严禁“白条”收取各种费用,否则一律按“乱收费”行为严肃处理。
进一步加强对入驻企业集中收费工作的管理,科学合理定费,实行动态调整,保持相对稳定,做到应收尽收,并定期通报公示。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规范企业缴费行为,研究制定便企缴费措施,督促指导各入驻企业按计划定期缴费。各执收部门一律不得单独进入纳入集中缴费范围的企业进行收费。
对不按规定进行缴费的入驻企业,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按照《××*县集中缴费管理暂行办法》向企业发出催缴通知,限期缴费,连续两次催缴无效,以书面形式向县环境办提出申请,由县环境办报县政府有关领导批准后,取消其享受入驻企业集中缴费优惠资格,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足额征收,确保集中缴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进一步规范行政监督检查行为。
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严禁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执法。严把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和审验关,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计划。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计划(各级政府统一部署的专项治理和安全生产、刑事案件监督检查除外,其他特殊临时性监督检查必须经县环境办批准),要提前报县环境办审核备案,开具《实施监督检查计划同意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查时,必须出示《实施监督检查计划同意书》、出查书和执法证,证件不全的,当事人可以拒查或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县行政监察机关(县环境办)举报。
行政机关派员到企事业单位出查,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出查书。出查书一式两联(a联由当事人保留,b联由出查人员持有)。出查工作结束后,应如实填写出查报告并组卷。
上级行政机关组织的临时检查,由本级行政机关报告县环境办,参加检查相关人员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再行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检查人员岗位轮换制度,对出查人员负责的区域和领域每两年进行轮换。
第四条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
依法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实施办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轻微、一般、严重的分级,明确违法行为的主要情形、主要情节及其法律特征,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根据。行政机关实施单项行政处罚或同一监督检查涉及多项处罚,确定违法行为分级为轻微和一般的,由实施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把关实施;分级为严重的,报县环境办把关后实施。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处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给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和依据。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情节比较轻微的,实行首次不罚(特殊情况经县环境办批准的除外),限期纠正;对限期拒不纠正的,视违法情节和情形实行分级处罚。
第五条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
各企业要依法经营,严格规范财务制度,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和树立良好企业形象,认真履行发展环境建设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符合规定的监督检查,要如实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纳入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缴费的入驻企业,要自觉地严格遵守《××*县集中缴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时主动地缴纳核定的规费。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款之规定的。
(二)在公务活动中,工作不负责任,擅自离岗、缺岗,贻误工作或造成损失的;接收服务对象钱物、代币购物券,或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违反规定摊派报刊等物品的;暗示或通过迂回渠道向投资者介绍施工队伍、推销商品、设备等,引起投资者不满的;违反规定让服务对象报销各种费用的。
(三)对议定事项借故拖延、推诿、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或者人为设置障碍,造成议定事项落实不到位的。
(四)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应作为而不作为,致使招商引资项目流失,或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后果的。
(五)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投资者的投诉借故拖延不办的;违反规定干扰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将行政执法职能转让给社会中介机构或其它经济组织进行有偿服务的。
(六)有其他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
第七条违反优化发展环境行为责任区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追究方式有: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或函询
(三)通报批评
(四)责成或建议有关部门作出停职待岗、职务调整、降职使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
(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根据损害发展环境后果和影响大小,分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三种。
对于情节较轻,给发展环境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责任者,责令整改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对于情节较重,给发展环境造成一定损害后果和影响者,分别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或者责成县有关部门、建议县内垂直管理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组织处理
对于情节严重,给发展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和影响者,给予或建议县内垂直管理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九条县纪委和监察局是优化发展环境实施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的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受理投诉和举报,对影响和损害发展环境的问题和行为,认真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由县监察机关(县环境办)县政府法制办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