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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部门服务质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性
1.提高思想认识。环境出效益,环境出形象,环境出生产力。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作为重要的战略任务来抓。
2.明确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建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长效机制为目标,以解决影响和阻碍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3.明确目标要求。按照“执行政策零折扣、部门服务零距离、生产经营零干扰、处理问题零缺位”的要求,达到构建和谐望城,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目的。
二、严格实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首长负责制”
4.各级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负总责,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优化环境的政策规定,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落实好优化环境的各项制度。凡出现违反县委、县政府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政策规定的行为,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对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内取消单位评先资格。
5.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案件、情节严重且对县域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属于垂直管理单位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建议给予相应处理。
三、严格执行“首查先行责令改正制”
6.根据望办发〔*〕15号文件要求,全县各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首查先行责令改正制”,对不按规定执法,造成企业检举、控告、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的,对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
四、切实遵守“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7.要坚持行政执法检查“单位一支笔”制度。已批准的检查必须提前通知企业(涉及公共安全的检查除外),并严格控制参加检查的人数和次数。对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必须出具单位的执法检查通知书,做到亮证检查。企业有权拒绝未经执法部门负责人签批的任何检查。
8.同一行政机关在年内对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的稽查、审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常规性行政执法检查年度内不超过2次,如需增加,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违者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
9.各职能部门需要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收取费用的,须经县干教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县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违者没收所收费用,并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
10.建立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报告批准制度。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部门不得随意对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停止供水、供电、供气。因维修或用户拖欠费用等原因需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的,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企业和项目单位。因突发事件引起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的,应积极组织抢修以减小损失,并在事后告知。未提前告知或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水、供电、供气而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单位主管负责人责任。
五、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11.实行审批限时制度。各单位审批时限原则上要在法定时限内压缩三分之一。
12.实行超时默认制。对在承诺时限内未办结的项目,实行超时默认制。
13.实行一次性告知两次办结制度。第一次要详尽告知所需材料和相关要求,第二次在提交材料齐备的情况下,按规定时限批办完毕。
凡因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不规范、不到位,引起企业和群众不满而造成投诉的,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六、严格规范行政收费行为
14.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各收费单位对依法依规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对外公示,按规定收费。收费单位必须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控制无政策依据的委托收费,严禁搭车收取学会会费或强制征订非党报党刊等行为。凡有乱收费行为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5.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明确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法人地位,对依托原主管部门开展业务的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坚决做到人员、经费、职能、名称和办公场所“五脱钩”,坚决制止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代政府部门收取各种行政事业费、政府部门代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收取经营性服务费等行为,禁止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收取经营性服务费与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挂钩。
七、严格整顿交通执法行为
16.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严禁在城乡道路、水路设置检查站(卡)、收费站(卡)。违者立即取缔,并予以通报批评。
17.对来我县运销农副产品或工业产品,以及运送企业原(辅)材料或设备的车辆,一律依法保护,各相关部门不得乱查、乱扣、乱罚。违者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
八、严格规范工作行为
18.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企业借款、借车、借通讯工具;不准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准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准参加由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不准借工作之便为本人、亲友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准以任何理由给企业的生产经营设置障碍索拿卡要;不准借行业宣传活动之便向企业索要赞助、捐赠或宣传工作经费;不准未经批准在承办社会公益活动中向企业集资摊派;不准滥用职权向企业征订非党报党刊;不准强行要求企业购买有价证券、奖券或书籍、音像制品等商品。违反上述规定的,所收费用全额退还,没收非法所得,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九、严格经济发展环境管理机制
19.重点工程和企业周边环境实行属地管理。对扰乱重点工程建设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各乡镇和园区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第一时间派人赶到现场,并在24小时内妥善处理好,帮助尽快恢复生产经营。重大复杂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直接参与处理。凡因处置不力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
20.严格执行和兑现各项政策与承诺。凡是县委、县政府制定的鼓励投资、发展经济的各项措施与优惠政策,各级各部门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各单位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出台的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服务承诺,必须切实履行,违者予以通报批评。
十、强化监督与考证制度
21.严格实行民主评议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全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政务公开工作评议,评议结果按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向社会公开。评议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年度全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政务公开、部门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选的重要依据之一。对群众满意度较低、排名靠后的单位,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连续两年群众满意率低、排名靠后,社会反映强烈、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或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能整改而不及时整改,甚至边评边犯的单位,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22.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要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率先落实好优化环境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优化办(政务服务中心)要自觉履行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查处、督办等职责,及时总结先进典型,严肃查处相关案件。县电视台要办好《政务在线环境聚焦》专题栏目,加强舆论引导,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