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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在目前异常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动员社会各类单位提供岗位,吸纳接收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拓展毕业生就业渠道,意义十分重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105号)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意见》(宝政办发〔〕113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
为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缓解就业压力,在全区范围内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区内各类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提供岗位接收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区教育局、卫生局、农业局每年接收30名左右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区大、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科技局、经贸局、工业基地办等单位要根据企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每年接收15名左右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其他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自身条件每年接收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二、对象及原则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服务对象为宝鸡籍生源、自愿提出见习申请并符合见习岗位条件及专业要求的应届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优先安排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女性毕业生和残疾人毕业生等参加就业见习活动。见习时间一般为3至6个月,原则上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见习补助。
三、经费保障
区人劳局、区财政局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兑现省上给予见习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600元的生活补贴,同时按见习期限为见习高校毕业生购买每人每月2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要为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并视其见习工作表现情况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见习补贴。
四、组织实施
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由区人劳局牵头,区人才交流中心具体负责,区教育局、卫生局、财政局、中小企业局、科技局、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乡街共同组织实施。同时,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与配合,共同做好工作,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目标任务。并要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帮助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