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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政参事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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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政参事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65号),全面提高我市参事工作水平,现就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参事工作的重要意义参事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方面,是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具体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参事工作高度重视。年11月2日,国务院颁布《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就参事工作的机构、职责、活动开展以及参事的聘任、组织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使参事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天津市人民政府参事室(以下简称参事室)自年7月成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对于推动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天津发展正处在一个十分关键的时期,贯彻落实好《政府参事工作条例》,进一步发挥参事室和参事的作用,对于提高政府的科学决策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严格遵循参事聘任原则

(一)以非中共人士为主的原则。参事聘任以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为主,也可聘任中共党员中知名度高、影响大的专家学者。在聘任工作中不强求各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平衡。

(二)专业结构合理的原则。选聘参事既要考虑政府工作的需要,又要考虑统战工作的需要。要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参事队伍的专业结构,涵盖的专业应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等各个方面。

(三)双重管理的原则。参事接受参事室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双重管理,在履行参事职能的业务上由参事室管理,人事、工资、福利待遇等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管理。参事受聘期间原则上不办理离退休手续。

三、认真把握参事遴选的范围和条件

(一)参事由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有代表性、有较大的社会影响、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的各方面专家学者担任。个别符合参事条件、熟悉统战工作的中共党员也可以遴选为参事。要注意聘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爱国人士以及从港、澳、台和国外回来定居的社会知名人士。

(二)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道德高尚,具有着眼大局的意识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

2.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和专业素养,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熟悉某个领域,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或有重大科研、学术成果。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有教授级职称或副局级以上行政职务。热心参事事业,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三)参事的首聘年龄一般为60岁左右,但不得低于55周岁,不得高于65周岁。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严格履行参事聘任程序(一)方案报批。根据工作需要和所确定的参事编制职数,参事室提出聘任市政府参事的工作方案,征求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民主推荐。按照批准的工作方案,参事室提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组织各委(办、局)、派、人民团体、在津的中央单位、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广泛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

由被推荐人选的所在单位填写推荐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遴选考察。参事室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按照参事聘任条件及有关规定拟定候聘人选,并进行考察。副局级以上候聘人选考察可以从简。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及现实政治表现、政策理论水平、参政咨询的实际能力、工作实绩和专长、家庭主要成员和社会关系等。

(四)市人民政府审批。以参事室的名义,并附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意见,将拟聘人选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颁发聘任书。批准后,以市长名义颁发聘书。

五、做好参事的续聘与解聘工作(一)参事任期与一届政府任期一致,任期不超过5年。任期届满,由下一届政府决定是否继续聘任,未续聘的到期自然离任。

(二)续聘参事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本人在聘任期间能较好地履行参事职责,参政咨询能力强;

2.本人愿意继续担任参事,且具备继续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3.参事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续聘;

4.参事续聘期不超过5年。

(三)参事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1.因健康状况欠佳,难以坚持参事工作的;

2.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参事并提出书面申请的。

(四)续聘和解聘参事经参事室研究,征求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意见,以参事室名义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参事室通知参事本人和参事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五)参事任期届满后不续聘的,由参事室出具《参事离任通知书》,参事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按规定为其办理手续。

六、切实加强参事工作的领导

(一)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参事室工作,及时向参事通报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市情,听取参事的意见和建议,适当向参事提出研究题目和任务,协调解决参事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人民政府接受参事对政府工作的民主监督,为参事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参事室的业务联系,要把参事室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调研报告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研究建立市人民政府与参事之间的双向交流机制。

(二)参事室是政府机构中唯一以非中共人士为主体的具有鲜明统战性的机构,要主动接受市委统战部的指导。参事室根据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需要,安排参事开展参政咨询工作,进行参事工作理论研究,组织参事开展同外国政府咨询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抓好自身业务建设。参事室组织参事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和不定期提交参事建议,每年应提交6篇以上高质量的调研报告。

(三)市政府参事的基本职责是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主要工作是: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对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列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对有关法律文件草案、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稿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参事在参事工作中成绩显着、为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参事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向我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了解情况;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作待遇。参事应当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参事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对参事的参政议政活动给予支持,并把参事参政议政的实绩作为对其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其中实行工作承包制或定额管理的单位,应适当核减参事的业务工作定额。参事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要对参事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落实国家规定的待遇,为其认真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参事的人事关系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其编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参事工作,协助和配合好参事的考察、调研活动,为参事履行职责、知情出力提供方便。对参事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及时办理参事建议并向参事室反馈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