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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市委、市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2号)下发后,市委、市政府立即行动,下发了贯彻意见,各有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配套措施、办法。通过几年的努力,已初步形成了适合我市市情的就业再就业政策体系。对就业渠道的拓宽,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建立,以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深远影响。但也必须看到市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没有改变,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转岗再就业、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复转军人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就业结构性矛盾相互交织,已成为一个带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为此,全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将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落实时期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方针,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劳动力市场,解决好体制转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目标任务:按照“落实目标责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就业服务、加强失业调控”要求,以增加就业为重点,注重提高就业质量;以落实就业政策为主线,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以强化就业服务为手段,全面推进就业服务的专业化、制度化和社会化;以加大资金投入为保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为中心,推进就援助制度化;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提高劳务输出水平;以保持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水平的基本稳定为难点,积极推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为主要目标,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三)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主要途径。一是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要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二是推进跨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市、县(区)政府劳务部门要将劳务输出作为农民脱贫致富的基础工程和关系全局的一项战略任务,进一步拓宽劳务输出渠道,加大有组织输转。以长江三角洲、京津地区和中西部经济发展热点地区为重点,按照“巩固老基地,创占新市场”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劳务基地建设,不断拓宽劳务市场。引导和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市转移。要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征用占用制度,统筹考虑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三是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全面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容量。结合社区建设和小城镇建设,积极发展新型服务业和社区服务业,重点开发便民服务、公共服务等社区就业岗位,扶持手工编织业和个性化服务业的发展。积极发展外向型企业,发展外派劳务公司,开拓境外就业渠道。对具有比较优势和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实行鼓励增加就业的扶持政策。四是促进灵活就业和组织起来就业。鼓励劳动者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派遣就业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发展公益性就业组织和就业中介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二、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四)调整完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同时,要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要依法严肃处理。市、县(区)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并由劳动保障部门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负责收回。要建立申办《再就业优惠证》公示举报制度,严把审核关和批准关,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检查和跟踪管理《再就业优惠证》使用情况。
五)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但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期需延长的可展期一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贷款贴息的范围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所有项目。具体为: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零售批发、家庭装修、农牧业科技研究开发、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家禽牲畜饲养等。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对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临时性资金需求,商业银行可根据贷款人实际资金周转期限确定不同的贷款期限,不再把贷款期限统一为半年、一年。
六)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相应期限内由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但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年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未到期的企业,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具体贷款手续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七)鼓励灵活就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灵活用工合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财政部门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凭证核拨补贴资金。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为其申报。
八)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就业困难对象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对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单位,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给予相应的就业援助补贴。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相应期限内由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对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根据实际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控制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5%以内,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解决。
九)促进就业载体规范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实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鼓励劳务派遣组织做大做强,对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及新生劳动力,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制度健全和管理规范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多且岗位稳定的劳务派遣组织给予一定奖励。
三、强化就业服务,统筹城乡就业
十)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管理组织体系。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政策,加强相关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和跨地区就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一)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其他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的按实际介绍成功实现再就业的人数给予补贴。补贴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省财政厅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就业服务诚信制度、诚信标准、诚信档案,完善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充实劳动就业服务队伍,加大就业服务力度。
十二)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市、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劳动力市场建设,今后几年要把劳动力市场建设作为工作重点,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建设步伐,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逐步形成协调统一、竞争有序、调控有力、信息畅通、服务完善的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
十三)强化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标准和“政策、程序、标准、结果”四公开的要求,认真履行好职责,特别是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开展就业服务、实施再就业援助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十四)努力提高职业培训水平。加强市、县区职业培训机构建设,整合全社会职业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快培养适应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率高的培训单位作为定点机构,积极开展定向培训。
十五)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民创业的组织引导,制定和完善创业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创业的支持服务体系。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复员转业军人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各类人员创办企业,开发新岗位,促进再就业。就业服务机构要加挂就业开业指导中心,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创业活动,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政策咨询、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企业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十六)加强市、县(区)驻外劳务管理机构建设。驻外劳务管理机构要组织劳务输出、收集劳务信息、处理劳务纠纷、提供就业服务和法律咨询,维护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跨省劳务输出数量较多的地方,原则上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在主要输出地统一设立驻外劳务管理机构,经费由各县(区)财政统筹解决。
十七)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县(区)可建立公共培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和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制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十八)重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市、县(区)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服务体系,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有条件的县区可以从国家征收的建设用地中留出一定比例的土地作为安置用地,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用地单位要把适合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要把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服务体系,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就业政策咨询、用工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四、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十九)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本辖区社会失业率、登记失业率以及超过24个月未就业人员比例、失业人员增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就业人员增幅等相关数据,并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关数据和社会稳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量化分析,以确定本县(区)不同时期的失业警戒线,失业人员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进行预警,并及时报请政府采取措施缓解矛盾,减少或杜绝因失业压力造成的不稳定因素。
二十)继续鼓励国有企业进行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富裕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一)切实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凡企业关闭破产户数较多、职工安置任务较重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指定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对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前期准备工作阶段,要指导其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凡职工安置方案职工代表大会未通过、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对依法破产企业,有关部门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帮助企业和职工解决涉及劳动保障的具体问题,特别是要指导企业妥善处理好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偿还职工债务、清偿社会保险费等问题。企业实施关闭破产程序终结后,要及时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档案转移等相关服务。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破产企业失业人员,要通过失业保险保障其基本生活。要结合审核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认真排查不稳定因素,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对整体购买破产企业资产设立的新企业或破产重组设立的企业,原则上要安置企业50%以上的有能力职工。
二十二)规范企业裁减人员行为。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对生产经营中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与职工进行协商,通过采取适当缩短工时、进行岗位轮换、降低工资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规模裁员。对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确需裁员的企业,要指导其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规范裁员行为。企业裁减人员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方案中要明确裁减人员理由、裁减人员数量、裁减人员条件、经济补偿来源、企业与职工债权债务、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及裁减人员的安置措施等,并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凡职工安置去向不明确、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债权债务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不得裁减人员。严禁企业随意裁减人员。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一次性裁员超过10%企业从业人员在20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的企业事先要想当地政府报告,裁减人员方案要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生产经营正常情况下,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上的企业,同一个月内终止劳动关系50人以上者、其他企业终止劳动关系10人以上者,必须提前30日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裁员的企业,要及时纠正和干预。
二十三)逐步建立平等就业制度。市县(区)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行为。
二十四)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市、县(区)劳动保障和统计部门要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状况调查,解分析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意向、就业渠道、职业培训、收入和家庭生活等基本情况。
五、深化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五)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做到既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二十六)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地帮助和服务。
二十七)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从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并轨人员在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户籍、党团组织关系、档案关系接转等方面的遗留问题。
二十八)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加强和规范劳务派遣等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六、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九)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就业再就业工作推动机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下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为了适应新形势,市政府决定将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更名调整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也要对领导小组作相应调整,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三十)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市、县(区)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聘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工资及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经费补助。同时,市、县(区)财政要安排资金,用于劳动力市场建设,不足部分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从同级财政安排的再就业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要严格按照专项管理规定,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的预决算管理,坚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十一)建立全社会支持和齐抓共管的机制。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积极参与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维护下岗人员的合法权益。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办实事,教育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观念。组织青年、妇女的就业渠道。加快青年、妇女就业服务阵地建设,提高就业服务水平;各派、工商联要充分发挥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团结各方积极参与,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上述机构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多种形式服务和提高创业就业能力给予支持,对其所办的就业服务中心和教育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劳务输转、提供小额贷款、职业介绍、何技能培训补贴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经费和政策支持。
三十二)做好就业再就业宣传工作。各新闻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树立和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大政治思想工作力度,依托企业、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单位,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舆论宣传,引导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