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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加大对经济发展的信贷投入
(一)加大对重点项目建设的信贷投入,促进和拉动地方经济加快发展
1、重点支持以交通为主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积极服务兰渝铁路、212线改扩建、兰成铁路等重点项目建设,并关注其信贷需求,确保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合理信贷资金需求。
2、重点支持水电项目建设。积极搞好电站建设项目的配套金融服务,以有效的信贷投入,促进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带动经济增长。
3、重点支持以矿产资源开发为主的重大项目建设。要从促进工业新体系构建,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出发,依托资源优势,加大对开源铅锌矿、宏发铅锌矿、竹院北金矿等骨干企业的信贷投入。
4、重点支持中草药项目建设。围绕龙头企业“突出特色、打造品牌、扩大规模、提高效益”的发展思路,加强信贷支持,促进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营效益,不断增强实力。
(二)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力度,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5、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加大对农村电网、公路、沼气、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抗震安居和生态移民等工程的信贷支持力度,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6、大力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为农村开展节水灌溉、塘渠疏浚等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及时提供资金支持。
7、大力支持特色优势农业发展。一是支持特色基地项目建设,增加对基地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二是加大对绿色农牧业项目的信贷投入。
8、支持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特色农业、订单农业的信贷支持,促进形成“市场带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联农户”的产业化生产体系。
9、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加大对劳务经济的信贷支持。积极为农民工转移培训、外出务工和回乡创办农业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10、加大对扶贫工作的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完善扶贫贴息贷款运作模式,努力扩大扶贫贴息贷款的规模和覆盖面。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信贷投放力度,加快工业强县步伐
11、依托辖内矿产资源、水电资源和农业资源优势,围绕铅锌、水电等“主导产业”。
12、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建立与中小企业特点相适应的贷款发放与审批程序,加大对中小民营企业的信贷投入。
13、支持循环经济,促进改善自然生态环境建设。在继续支持铅锌等矿产品有序开发的同时,有重点地支持一批具有特色的工业企业的发展。
14、培育和发展新的支柱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围绕中药材优势,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围绕丰富的特色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天然保鲜食品、天然饮品、绿色加工食品等食品工业。
15、加大金融支持节能降耗的力度。通过信贷投放的引导,推动支柱工业由高耗能、高耗材、高污染向节能环保方向转变,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落实弱势群体的信贷扶持政策,积极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16、做好金融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进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要求,对符合要求和条件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及零就业家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自主创业。要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17、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农村信用社要继续做好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助学贷款的覆盖面,把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五)积极发展和扩大消费信贷业务,进一步提升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各金融机构要以扩大内需为着眼点,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134号),结合当地消费特点和消费市场的变化,积极探索新的消费信贷形式,完善消费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加强信贷产品创新,扩大消费信贷规模,不断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改进住房金融服务和风险管理,支持合理住房消费,推动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探索汽车贷款担保抵押方式,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稳步发展。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的信贷扶持力度,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新兴产业的发展。拓展消费信贷服务领域,培育和发展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等新的消费信贷热点,支持个性化、时尚化、品牌化等消费,满足不同消费阶层的信贷需求。大力推进银商合作,推广银行卡的结算和支付,促进扩大银行卡消费市场。着力培育农村消费市场,积极开发满足农民不同特点、不同层次需求的消费信贷产品,发展农村消费信贷。继续支持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双百市场”、“家电下乡”和“汽车下乡”活动,活跃农村消费市场,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六)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个人购房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各金融机构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3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以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安居工程为重点,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前景好的项目,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满足房地产开发的合理融资需求,增强房地产业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302),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需求的,降低贷款首付比例,合理下浮利率,鼓励合理的住房消费,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七)合理调配信贷资源配置,继续做好支持灾区重建工作
各金融机构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一行三会”《关于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银发[]22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做好地震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信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304号),进一步发挥金融支持作用,全方位做好全县灾后重建的金融支持与服务工作。
(八)积极支持生态旅游业发展
18、要确保官鹅沟、哈达铺红军长征纪念馆等精品景区建设的信贷需求,支持开发旅游精品线路。
19、要依托精品旅游景区建设,大力支持特色农家乐、旅行社、旅游购物商店、旅游纪念品等旅游配套产业发展,努力提高旅游综合收入。
(九)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以优惠的利率和灵活的金融服务,大力支持有效益、经营性的水利开发、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和保护项目建设,特别是退耕还林(还草)、封山育林、植树造林等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项目。
(十)积极支持城镇和小城镇建设
各金融机构要与地方政府紧密配合,积极介入县城供水项目、城市垃圾处理项目、交通建设项目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小城镇的水、电、交通、通讯、农贸市场等基础设施和物流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突出职能作用,发挥各自优势,切实做好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协调配合
20、人民银行要强化对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窗口指导”和工具引导。人民银行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发挥地方政府和上级行的参谋助手作用;加强农村金融统计,继续跟踪监测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变化、农村信贷市场发展以及农民收入增减变化等情况,为正确分析农村经济金融发展提供依据;发挥和强化“窗口指导”作用,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加强支农再贷款管理,合理安排,灵活调剂,发挥支农再贷款的引导调节作用。
21、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的试点,加快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积极稳妥地开展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村镇银行试点。
22、农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大对服务“三农”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支持力度。要根据县域经济发展规律,整合信贷资源,因地制宜,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县政府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作为重点支持和服务对象,扶持具备整体经营链条功能的高效农业以及高科技龙头企业、农产品物流企业发展。积极探索、创新中小企业信贷服务模式,满足中小企业多样化的金融需求。认真总结近年来扶贫贴息贷款工作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提高信贷扶贫效率的新途径。
23、农村信用社要继续发挥好支农主力军作用。农村信用社要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在金融支持县域经济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要根据全县新农村建设的整体部署,不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范围。探索逐步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向农村小企业延伸的有效方式。尽快建立完善贷款风险定价机制,合理确定农户贷款利率。
24、邮政储蓄银行要不断扩大邮储资金自主运用范围,积极探索邮储资金回流农村的有效途径,适时投入资金,积极支持“三农”、中小企业及商贸流通领域。
三、发展三农保险,拓宽保险范围
25、积极稳妥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结合县委、县政府的农业发展战略,按照“先起步、后完善,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大力推动种、养殖业保险业务的发展。
26、大力发展农村人身保险。继续大力推动外出务工农民意外伤害保险,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并以此为契机,引导农民利用保险手段,安排个人及家庭的养老、医疗等问题。不断开发适应农村地区风险实际和收入水平的产品。积极发展农村中小学生平安保险,提高参保率,为普及和巩固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服务。
27、加快发展农村财产保险。积极参与农村公路、水利、电网改造建设项目,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保险保障;大力发展农村家庭财产保险,增强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探索保险业在农村金融服务领域的新途径。
四、完善信贷管理和工作机制,全面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28、进一步扩大信贷资金来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信贷资金需求。各金融机构要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各项存款的稳步增长,拓宽信贷资金来源渠道,增强信贷资金实力。
29、切实加强金融合作,努力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要充分发挥不同性质金融机构的功能和各自信贷优势,加强合作,为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的信贷服务。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新增信贷资金原则上要用于支持“三农”经济的发展,要根据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实际,在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投放量和覆盖面的同时,适当延长和提高小额信用贷款的期限和额度,切实满足农户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求;国有商业银行在做好龙头企业和重点企业合理流动资金供给的同时,要及时做好贷款授信调配和系统内资金调度,切实扩大对中长期基本建设项目和固定资产的资金支持。
30、加强支付结算管理,提高结算服务质量。加快金融支付系统网络建设,提高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的覆盖面,疏通汇划渠道,为县域企业、涉农企业和广大群众提供多种便捷的支付结算工具。强化支付结算管理,坚决杜绝随意压票、退票以及无理拒付、挪用截留客户资金行为,公开银行结算方式、业务处理时间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31、加强政、银、企之间的联系沟通,着力构建三方共赢长效机制。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政汇报在支持社会、经济发展中所作的工作,以及业务发展的有关情况,使各级党政了解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所作的努力,积极寻求党政支持。在争取党政支持,做好债权维护工作的同时,对地方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和企业资金需求状况要及时掌握,给予倾斜支持,增强金融服务的主动性。要进一步密切银企关系,促进银企合作项目推介和洽谈协商的规范化、定期化和制度化,积极寻找银企双赢和信贷增长的切入点,开展银企间全方位、多角度的沟通与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32、改进和完善信贷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信贷工作效率。各金融机构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制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信贷政策措施,实行有倾斜、有区别的支持政策,满足县域经济发展的信贷资金需求。科学合理地制定对信贷管理人员发放、收回贷款的综合考核办法。对优质客户要开辟信贷“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环节,对已经批准的贷款,要保证资金及时到位。要建立信贷政策信息公示制度,将各自的贷款条件、支持重点、工作流程及相关的业务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增强信贷工作的透明度。对贷款营销中存在的困难要及时向上级行反映,争取上级行的信贷倾斜政策。
33、加大信贷创新,进一步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各金融机构要积加快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步伐,增强金融服务功能。要大力推广票据业务,积极开展商业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能力。要充分运用利率浮动政策,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风险定价制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发挥利率杠杆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提高信贷资金的配置效率。
五、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良好和谐的金融生态环境,推动信贷资金持续投入
34、加强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建立奖励机制。成立以县委联系金融工作的领导为组长,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委办、政府办、人行、监管办、财政局、发改委、经贸局、乡企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考核领导小组。依据《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对当年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35、完善征信系统功能,发展社会信用中介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在防范信用风险,促进金融业务发展中的作用。农村信用社要提高信贷数据入库率。不断完善县域中小企业和农户信用评级体系。
36、大力开展信用村镇建设,健全社会信用制度。认真开展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和信用社区的评选活动,大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规范社会信用秩序,加快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37、加大协调和宣传,增强社会公众信用意识。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部门、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建立有政府相关部门、监管机构等参与的金融生态建设协调联动机制。继续加大协调和宣传力度,增强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利用金融产品的能力。
38、充分认识良好和谐的金融生态环境在金融支持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在地区开展金融法律法规宣传,改善维护金融债权的社会、司法环境。对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要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争取理解和支持,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