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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城郊住房困难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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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城郊住房困难指导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市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来,广大职工住房水平得到很大提高。但我市城郊区县偏远乡镇干部、职工和教师等一线人员,至今未享受房改政策,住房比较困难。为了解决我市城郊区县偏远乡镇干部、职工和教师等一线人员住房困难,根据现行房改政策、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全国和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城郊区县的实际,提出通过建设区县职工住房解决一线人员住房困难的意见。

一、工作目标

经过初步摸底,我市城郊区县现有住房困难的一线人员约16900户,缺房面积约120万平方米。各区县要对这些人员登记造册,明确住房需求,确定建设规模,合理布点,保证用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销售,统一管理,到年以前,基本解决一线人员住房困难。

二、方法步骤

(一)明确住房需求。各区县在现有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辖区内一线人员再进行一次梳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确定区县职工住房建设规模,制定区县职工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逐步实施,分批解决。享受区县职工住房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未参加过房改的偏远乡镇干部、职工和教师等一线人员,且申请人具有城镇居民户口。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以家庭为单位,只能购买一套住房。

2.家庭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住房(不包括农村住房)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3.家庭人均收入较低,具体人均收入标准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合理布点。区县职工住房项目可在区县政府所在地集中、统一布点,也可根据实际住房需求,在住房需求相对较集中的街办、乡镇政府所在地布点。

(三)组织实施。区县职工住房项目由各区县政府研究确定,由各区县发改部门下达建设计划,土地、规划、建设、环保、人防、消防等有关手续由各区县相关部门负责办理,由区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区县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点、节约用地的原则,安排建设用地。区县职工住房项目应统一规划设计,完善配套设施,注重安全和环保,方便工作和生活。各区县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9号)的要求,在职工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向本区县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

区县职工住房项目户均户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四)统一管理。区县职工住房项目建成后应由各区县房管部门统一管理,或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为住户创造安全、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

区县职工住房自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五年之内不得上市交易,满五年上市交易的,出售人应向财政部门缴纳原购房款与同地段同类商品房房价之间的差价款,具体差价款数额由各区县自行确定。

三、优惠政策

区县职工住房项目享受下列优惠:

(一)建设用地划拨供应。

(二)市政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三)以成本价出售,管理费用控制在2%以内。

(四)建设资金由购买人自行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经济困难的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四、基本要求

(一)加强区县职工住房建设的领导。各区县职工住房建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工作。各区县应成立和完善相应的临时机构,负责本辖区职工住房建设的领导,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项目备案,并按月报送报表。

(二)各区县应严格掌握职工住房的销售范围,严肃纪律,规范运作,做到既解决一线人员住房困难,又不能随意开口子、扩大范围。市监察局和区县监察局会同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县职工住房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级相关部门应大力支持区县职工住房建设,在土地报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环节,开设绿色通道,特事特办,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四)加强区县职工住房建设的年度考核。将各区县职工住房建设列入各区县年度目标任务,把各区县职工住房建设完成情况,作为市考目标之一,纳入各区县综合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