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金融支持文化发展繁荣指导意见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30号)精神,改进和提升对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金融支持文化产业的杠杆作用,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现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转变思想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性
(一)切实增强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拥有丰厚的历史文化和独特的民俗文化,加快文化资源综合开发,推动文化产业突破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短期看,有利于扩大投资规模,刺激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增长;长远看,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升综合竞争软实力。各金融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推动文化旅游、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娱演出、民俗文化、网络文化等行业加快发展,促进文化资源优势向现实经济优势转化。
(二)正确认识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在率先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文化产业具有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产品附加值高、就业吸纳能力强等显著特征。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既是新的经济增长点,也是金融业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文化产业也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高效益的行业,金融支持对其加快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各金融机构要切实转变传统观念,客观分析挑战与机遇,辩证看待风险与收益,探索支持文化产业的有效途径,主动深入文化企业开展调研,开发符合文化产业特点的新型融资产品和融资方式,以长远眼光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
(三)准确把握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金融支持文化产业要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满足群众健康精神生活需求为基本原则。在具体工作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既要符合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又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必须坚持政策引导和市场推动并行,既要加强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管和服务工作,又要注意发挥好金融机构自身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必须坚持业务创新与风险防范并举,既要锐意探索新的金融支持手段和方式,又要注重完善风险控制、分散和转移机制;必须坚持间接融资和其他融资方式并用,既要加大信贷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力度,也要高度重视拓展非信贷的多元化投融资渠道。
二、突出扶持重点,改进服务方式,不断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
(四)参与文化产业基地、重点项目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开办银团贷款、资产证券化以及以项目受益权和收费权为质押的信贷业务,为文化重点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紧密结合文化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对周秦文化产业示范区、法门寺文化景区、太白山景区开发建设的支持力度,提高产业聚集和孵化功能。积极向广电中心建设、新图书馆、大剧院、市群众文化活动中心等前期项目提供信贷,寻找向县级文化资源共享中心、乡镇综合文化站、农家书屋等文化设施建设的扶持办法,挖掘向广告艺术、文化创意、网络动漫等新型文化产业的信贷产品,推动城乡文化产业建设协调发展。大力支持打造独具特色的关中民俗风情和历史古迹游、岭南山水休闲游、关山草原风光游、西岐民俗园、六营民艺村等旅游示范点建设,促进特色文化产业集群发展。
(五)支持大型文化产业集团和重点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培育拥有知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发展壮大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较强的支柱性文化产业集团、重点文化企业,对于提升文化产业发展层次十分重要。金融机构要重点支持已成立和即将成立的旅游、广电网络、出版发行、文娱演艺等文化产业集团快速发展,通过发放并购贷款等途径,帮助其以资本和业务为纽带,实现跨行业、跨媒体、跨所有制的资源整合,不断增强综合竞争实力。在提供高质量的结算、外汇、网银等综合性金融服务的同时,积极争取各自上级行的支持,探索在开展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票房收益”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的试点,满足大型文化产业集团和重点文化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
(六)扶持有潜力的民营中小文化企业发展壮大。民营中小文化企业在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内需、增加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金融机构要对民营中小文化企业和国有文化单位一视同仁,积极转变以不动产和机器设备为抵押的传统融资担保方式,针对民营中小文化企业特别是有特色、有市场、有信誉的科技型文化服务企业的特点、需求和防范风险要求,量身定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法人代表个人财产担保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等金融产品,探索围绕核心文化企业集团的供应链、价值链,为相关民营中小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确有收益的民营中小文化企业可直接授信、扩大信贷投入,支持其更好更快发展。以此同时,根据实际融资需求,允许民营中小文化企业采用多种灵活还款方式,实现还贷期限与其现金流相匹配。
(七)推动农村文化产业项目和民俗文化发展。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在支持“一村一品、一县一业”发展中,要把推动农村文化产业项目和民俗文化发展作为重要领域,推动创建“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多方合作模式,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扶持深度开发已初具规模的凤翔泥塑、西岐饮食、千阳布艺、文物复制等民间文化和艺术品牌,增加附加值、提升知名度、延长产业链、扩大市场半径,走产业化发展道路。支持依托农村丰富的农产品资源和特色区域文化资源,集旅游观光、艺术欣赏、休闲娱乐为一体的民俗风情园、民俗文化村等文化旅游园区建设,提升乡村旅游和农业观光的文化品位,促进城乡文化市场共同繁荣。
(八)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出去”。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为有条件的大型文化企业提供必要的融资、担保和咨询服务,开发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信贷业务、旅游文化国际化贷款业务、国际会展服务设施贷款、出口基地建设贷款等信贷产品。对列入国家和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在国际文化市场上有竞争力和发展前景的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要予以大力支持。同时,外汇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改进服务,为文化企业加大境外投资力度、拓展国际市场业务范围,创造便利条件。
(九)延伸金融支持文化产业的链条。人才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文化企业人才培训的支持力度,对符合融资条件的培训企业予以一定的信贷扶持。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探索完善商业可持续的小额信用贷款业务,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支持拥有特殊技能和文化禀赋的人才创业。探索将文化产品和服务消费纳入消费信贷业务范围,开发艺术品投资理财业务,提升文化市场消费层次和规模。发挥好金融在促进文化产业与高新技术融合方面的作用,大力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培育和扶持文化内涵与时代特色相统一的文化创意行业快速发展。
(十)完善针对文化产业的信贷服务模式。金融机构要在认真研究文化产业的行业特点、发展规律、运作模式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增强服务意识,进行市场细分,积极开发文化产业信贷市场。针对文化企业信贷需求以及抵(质)押权设定、实现等方面的特点,完善信贷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逐步建立熟悉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的内外部评审人才库,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设立专职部门和专家服务团队,提高信贷支持文化产业的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和失职问责机制,完善文化产业信贷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拓宽融资渠道,创新金融工具,积极满足文化产业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
(十一)做好文化企业上市培训工作。支持并鼓励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大型文化企业加快改制步伐,实现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积极支持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较高的中小文化企业,抓住时机在中小企业板上市融资。加强符合创业板市场上市条件的中小文化企业的项目筛选和储备,为创业板市场培训相应的中小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加强对准备上市文化企业的整体规划和培育辅导,实现优秀文化企业上市的梯次化。
(十二)发挥好保险业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作用。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发以出版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为标的的保险产品,并积极创新“保险+担保+信贷”融资模式,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争取保险资金以债权和股权等方式投资在重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试点。积极吸引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来拓展保险业务,支持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十三)鼓励和帮助文化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引导、鼓励和帮助文化企业争取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新型债务工具多渠道融资。创造条件支持中小文化企业按照“统一冠名、分别负债、统一担保、集合发行”的模式发行集合债券,破解融资难题。引导符合条件的广播影视、文化旅游等行业中效益好、偿债能力强的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和项目债券,筹集发展所需资金。
(十四)积极探索创业投资等其他融资方式。吸引域外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基金)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对中小科技型文化企业和文化项目的不同发展阶段进行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促进动漫制作、创意设计等新兴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支持和鼓励文化企业依法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赁融资、发行信托计划等方式,筹措发展资金。
(十五)吸引民间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根据《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若干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参股、兼并、收购、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参与国有文化事业单位改制和改革,形成各类投资主体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兴建各类公共文化基础设施,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主体权益,并在土地使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税收等方面享受与国有资本的同等待遇。
四、健全中介体系,加快配套建设,创造有利于发挥金融资源配置功能的良好环境
(十六)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市、县两级担保体系,充实市级担保公司资本金,引导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开展互利合作,扩大对文化产业的融资担保。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为激励,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文化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探索版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以及经过评估的文化资源项目、销售合同、门票收入等现金流量等作为抵(质)押担保的途径和方式。
(十七)完善产权交易及相关服务功能。建立文化产权交易专业部门和交易平台,采取日常展示与专题推介相结合、项目培育与引进投资相结合、项目推介与项目需求相结合等形式,为知识产权交易、股权托管提供“一站式”配套服务,为文化企业利用无形资本融资创造条件,为创业资本、风险资本和民间资本进入与退出文化市场拓宽渠道。大力发展无形资产评估、研究策划、投资咨询、市场经纪等为主体的文化市场中介机构和专家队伍,提升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的活跃程度。
(十八)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加大政府资金投入,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文化项目启动、中小文化企业贷款担保、文化设施和信息网络平台建设、高技术化改造等方面。建立财政出资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对包括中小文化企业在内的贷款风险损失进行一定风险补偿。加大文化资源市场化运作和对文化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导向和带动功能,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壮大。
五、加强协作配合,凝聚多方力量,共同推动金融在支持文化产业中取得新突破
(十九)营造有利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发展文化产业的组织领导,科学规划符合实际的文化产业发展方向,强化对文化企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建立健全文化产业统计制度及经济金融统计指标体系,密切监测、客观分析和深入研究文化产业发展状况,及时相关信息。建立文化产业项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积极向金融机构和有关方面推荐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对文化产业发展支持有力、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在参与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方面予以优先考虑。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全面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降低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风险预期,激发其加大资金投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十)加大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金融服务力度。人民银行、银监分局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快信贷机制、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步伐,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作配合,共同搭建银企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融资平台,积极推介新型非信贷融资工具。进一步完善征信管理、支付结算、国库经理、调查统计、外汇管理等金融服务体系,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基础环境。同时,要加强金融监管,及时向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提示,坚决打击不法企业借文化之名进行非法集资和洗钱活动。
(二十一)不断加强文化企业自身建设。文化企业特别是中小文化企业要不断完善自身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银行信贷要求,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要加快公司制改造步伐,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以资本为纽带实现集团化发展。文化企业要高度重视信用形象,牢固树立信用意识,切实加强信用管理,改善银企合作关系,为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创造有利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