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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卫生改革发展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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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卫生改革发展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卫生工作,关注农民群众健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认真贯彻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33号)精神,加大了对农村卫生工作的投入,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成,职工工资得到全额保障,房屋建设、设备配置基本到位,使我市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前三年实现全覆盖。年,农民参合率达到92%,报销费用从年平均530.7元提高到1106.2元,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逐步缓解。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陕政发〔〕14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卫生改革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卫生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市情,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和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强化各级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着力解决当前影响农村卫生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努力促进城乡卫生协调发展,使广大农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2.全市农村卫生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是:农村医疗保障体制和农村卫生投入机制基本建立,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改革取得明显进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综合管理水平有效提高;以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建设为重点,基本完成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条件显著改善;农村卫生人才队伍进一步加强,素质明显提高;农村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基本建立,药品虚高定价得到有效遏制;农村医疗卫生综合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群众健康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加快村级卫生组织建设发展

3.科学规划,及时完成村卫生室的设置。各县市区应于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村卫生室的规划、布点及登记工作。一个行政村原则上设立一个卫生室。村卫生室可以集体办,也可由具备从业资格的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或其它社会力量办。村卫生室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服务面积、服务人口、交通条件等,合理布局,以方便群众、有效利用。

4.严格标准,依法规范村卫生室建设。各县市区应在年底以前基本完成辖区内所有行政村卫生室建设,建设标准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建设标准化示范村卫生室的通知》(陕卫农发〔〕360号)要求执行。村卫生室应做到诊察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分开,业务用房面积一般不得少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业务用房面积应相应提高。对业务用房未达标的进行改扩建或新建,要充分利用其它村级空闲场所(如闲置的小学等)进行改造。对达到建设标准、验收合格的村卫生室,省、市政府实行“以奖代补”,以县为单位省政府每个村卫生室平均补助1万元,市政府给每个村卫生室平均补助1000元。各县市区力争拿出不低于市级标准,给予村卫生室建设一定的补助和奖励。鼓励支持吸纳社会其它资金投向村卫生室建设。

5.依法准入,严格村卫生室人员资质。乡村医生必须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具备助理执业医师及以上资格,医德良好,能够热心为群众服务。各县市区要及时充实乡村医生队伍,优化学历、年龄结构。对有设置规划、无合格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允许具备资质的异地人员从业。鼓励县、乡退休医师到村卫生室工作。

6.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启用村卫生室标识标识牌的通知》要求,规范全市村卫生室机构名称(统一规范名称为:xx村卫生室)、标识、标识牌。实行标识标牌、医疗文书、防保卡册、工作制度、收费票据“五统一”,做到诊疗有登记、开药有处方、收费有凭证、防保有卡册、疫情有报告、消毒有记录、药品购销与新农合补助有台账。

7.严格考核,加大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补助力度。改变现行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方式,按服务人口补助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照规定,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按农业人口人均20元补助,由各级政府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承担10元,省级承担5元,市级承担1元,县级承担4元。县市政府按照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及时足额落实配套经费。各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的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办法,加大对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力度,根据考核结果发放乡村医生补助。

三、推进乡镇卫生院改革发展

8.坚持创新,进一步深化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乡镇卫生院根据职能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院长实行聘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形成院长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机制。人员工资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乡镇卫生院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自主分配。个人收入不得与业务收入挂钩。

9.多方筹资,积极改善乡镇卫生院工作生活条件。乡镇卫生院要在开展正常业务的同时,多方筹资,妥善解决职工的住宿、用餐等生活问题,为乡镇卫生院“留住人才”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10.采取措施,建立完善乡镇卫生院投入长效机制。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由县级财政全额预算安排,对其职工应交纳的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统筹费用单位负担部分及按国家标准核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由县级财政负担。并落实省政府《若干意见》中关于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经费的规定。

11.统一标识,进一步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按照《省乡镇卫生院统一标识》要求,统一全市乡镇卫生院标识,用两年时间完成乡镇卫生院的规范化建设和技术等级认定工作,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

12.因地制宜,合理解决兼职问题。对取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可同时兼职其它临床业务或者医技工作(仅限在乡镇卫生院执业),实现乡镇卫生院一人多职、一专多能。

13.强化责任,加强工作考核力度。按照省上制定的乡镇卫生院管理考核意见,组织开展乡镇卫生院考核工作。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院长予以解聘,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执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考核结果提出乡、村卫生机构相关经费意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办法核拨。

四、提升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14.切实提高服务能力。加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管理,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学科带头人、技术骨干培养力度。县中医院要突出中医特色,加强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县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孕产妇急救能力建设,强化出生缺陷防治;县级公共卫生机构要重点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对乡村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水平。有效发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中心指导作用。

15.完善基础建设。采取摸清底子、做好规划、填平补齐、分步实施的办法,使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县医院、县中医院重点加强急诊科、手术室、供应室、重症监护室、药房的规范化建设;县妇幼保健机构重点加强产科、儿科、保健科室的基础设施建设;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地方病防治机构重点加强实验室建设;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加强业务用房建设。

五、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16.加大培养力度。落实省期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等政策,积极为各县市区补充农村卫生人才。市卫校作为乡村全科医生培养培训的试点基地,要重点为农村培养卫生人才。鼓励农村卫生人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

17.强化在职培训。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制订人才培养规划,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参加培训和学术交流,加强学科带头人、业务骨干的培养。乡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五年必须到县以上业务单位进修学习一次,时间不少于半年,进修期间享受在岗待遇。市财政每年安排10万元的培训经费,县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乡镇卫生院人员培训。对乡村医生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等方式加强业务培训,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一次。

18.优化人员结构。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录用的临床医学专业新进人员,其中,进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进入乡镇卫生院的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科学合理地核定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缺编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面向社会公开聘用具备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控制非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医疗卫生机构,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85%、90%。

19.加大城乡对口支援工作力度。严格执行县级医疗单位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市级医疗单位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必须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市级医院新录用的医学专业大学毕业生,要先在县、乡医疗卫生机构锻炼一年,具体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制定的实施办法执行。城市二级以上医院都要与农村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帮助其提高医疗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要按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培训计划免费接收一定数量的农村卫生人员进修学习。

六、规范农村药品供应管理,降低药品虚高价格

20.实行农村药品供应“三统一”。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用药实行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减少农村药品采供中间环节,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价格,探索乡、村卫生机构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政策。强化对农村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农村药械安全。

七、强化农村公共卫生服务

21.切实做好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强化各级政府农村公共卫生工作责任,加强对严重威胁农民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慢性病等疾病的预防控制和监测。实行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大力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积极开展卫生县城、村镇创建活动。强化农村卫生监督执法,加强对农村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医疗服务市场等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健康权益。

22.加强健康教育与促进。建立卫生部门牵头、多部门合作的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网络,制定实施农村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规划。加强对基层健康教育人员的培训,扎实开展“健教三进”(健康栏目进电视、健康读本进农家、健康教育进课堂)活动,提高农民健康知识普及率,引导农民群众真正树立起预防为主、从我做起的健康卫生新理念,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八、扎实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23.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探索建立稳定、便捷的筹资机制。完善监督机制,严格定点医疗机构监管,逐步扩大住院单病种目录,有效控制医药费用。科学设计门诊统筹方案,积极探索门诊补偿的有效方式,扩大受益面。完善报销直通车制度,方便农民报销。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报销水平。加强管理和经办机构建设,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推行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逐步实行全县、全市联网,不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水平。

24.加强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组织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活动,县级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专项检查活动。财政、卫生部门要制定严密、科学、易操作的基金支付程序,完善公示办法,加强社会监督。各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制约机制,加强费用支出的审核、统计和稽查。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强化支出审核,及时拨付基金。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造成基金损失的,必须全额赔偿并追究单位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切实加强对农村卫生改革发展的领导

25.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农村卫生是“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三农”问题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大意义,把解决农民群众看病就医问题作为改善民生的重点,切实落实政府的公共医疗卫生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府投入,推进卫生改革与发展。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农村卫生工作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十、奖励办法

26、根据省政府奖励办法,市政府对全面完成乡村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乡镇卫生院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任务的县市区政府,验收合格的按照每个乡镇卫生院1000元、每个村卫生室300元的标准,对各县市区政府予以奖励;对全面落实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工作的各县市区政府,予以1万元奖励;对全面完成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城市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作任务的各县市区政府奖励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