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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号)、《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号)精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经营环境,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凡是涉及到机动车辆的收费,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机动车辆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要将机动车辆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凡能进收费大厅的项目都应在收费大厅办理。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把关,对涉及机动车辆的收费标准进行全面清查,自查自纠。物价、审计等监督部门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对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收费标准符合规定。
二、严禁搭车收费
区政府将组织对全区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凡在中央和省政府公布收费目录之外的收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各部门要将涉及到机动车辆收费的项目进行清查,并进行上报,不报的一律视同自行取消。
严禁有关部门、单位以路检路查为名对机动车乱罚款、乱收费,严禁在公路上任意设点检查过往车辆,乡、镇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驻地的有关职能部门代收没有政策依据的费用。各职能部门也必须坚持原则,凡属违规收费不管来自哪里的压力一要坚决不为,二要及时向政府汇报,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
对清理整顿后保留的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等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要加强对重点部门和单位的检查和审计,对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的,要严格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和《中共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各种摊派行为纪律处分的规定》(纪发号),对有关人员和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为更好地开展机动车辆收费治理工作,区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对全区道路收费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组织协调,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一把手负总责,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的各项工作。
各乡、镇(办)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通知精神,狠抓落实。对行动迟缓、落实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乡、镇(办)以及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省政府及其所属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明文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收费规定的范围、标准、期限,对本部门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各种摊派项目和罚款等问题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制止超范围、超标准、超期限收费和乱罚款等行为。
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有关部门要加强车辆管理,严禁车辆“大吨小标”,严禁非法改装车辆投入营运,对已投入使用的非法改装车辆和“大吨小标”车辆,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进行整顿。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源头上治理车辆违章超载超限等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