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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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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城中村改造,推进城中村改造依法、健康、有序、快速推进,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加快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府办号)、《市政府城中村改造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号)、《市政府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号)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中村改造责任主体

各街道办事处作为本辖区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城中村改造,并指导各有关管理处和试点村村民理事会做好城中村改造的各项工作。

二、拆迁补偿原则

集体土地上的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按不高于市政府规定的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三、安置标准

集体土地上的城中村改造安置标准由改造实施单位按“一村一策”的原则确定,但不得超过人均安置建筑面积110M2;或每户控制在市政府规定的三套以下。

四、安置房成本

(一)安置房成本应包括安置房建设成本、村庄改造规划设计成本及公用设施建设成本。

(二)所有安置对象分配安置房时必须承担安置房成本。

五、安置房建设要求

(一)安置房建设必须由改造实施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统一施工、统一建设,并完善工程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二)坚决制止村民借城中村改造之名变相自建房屋。

(三)安置房建成后,由改造实施单位统一进行外墙涂料,安装玻璃门窗,保持小区美观、整洁。安置房分配由村民理事会在街道办事处和管理处的指导下,按本村改造方案规定进行统一分配。

六、公共设施建设

(一)改造村(组)的公共设施建设按照城市小区的建设标准进行。

(二)改造村(组)的公共设施建设资金按每套安置房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由安置户统一缴纳,不足部分可以在本村出让土地收益或其它集体收益中解决。

(三)公共设施建设由改造实施单位统一负责施工建设。

(四)各户安置房内的通水、通电、通气(三通)费用自理。

七、村民安置用地以外的土地

(一)在确保村民安置用地的基础上,其他土地由办事处提交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土地出让和分配的具体办法,用于改造村所属办事处范围内或全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整体安置和资金平衡工作。

(二)土地出让由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进行。出让净收益的90%用于弥补城中村改造资金缺口,10%用于区政府组织开展城中村改造工作。

八、改造方案

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本意见的规定,根据“一村一策”的原则,指导各有关管理处和改造试点村制定有关村庄的改造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