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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业基地整体开发,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业基地的实际情况,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对工业基地整体开发拆迁补偿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偿方式及标准
对具有合法产权的被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等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1.对房屋补偿根据房屋结构及现状分等级确定补偿标准,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2.对家庭附属设施补偿费按附表(二)标准补偿。
3.果树补偿:①成片开发栽种的果树已结果且移栽4年以上的5000元/亩,未结果的2000元/亩(每亩栽种果树45棵以上);②零星果树:已结果且移栽4年以上的70元/棵,未结果的10元/棵。③近二年新栽果树只给予树苗成本补偿。其他房前屋后树木花草不予补偿。
4.坟墓迁移补偿费,5年以内的每座500元,5年以上的每座300元。
5.住宅搬家费:150×2次/户。
6.临时过渡费:2元×原房使用面积(建筑面积×75%)×12个月.(原房使用面积指土木结构以上面积)
7.以上各条拆迁户有哪项补哪项,没有的不予补偿。
8.未经审批并未接受处罚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二、补偿计算具体办法
1.对拆迁房屋檐高(层高)在2.2米以上的按确定的正常建筑面积补偿;房屋檐高和隔热层高在1.7—2.2米的按正常建筑面积50%补偿;房高和隔热层高在1—1.7米的按正常建筑面积30%计算。
2.对层高超过5米的(指众厅)可适当增加补偿,对层高5—6米的增加50%补偿,6米以上的增加80%补偿。
三、面积的核定
由工业基地、镇政府、杭桥村委三个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评估测量组,以测量组核定的面积为补偿面积。
四、补偿程序
1.由镇政府对项目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面积、补偿标准。
2.补偿资金由工业基地一次性支付给镇政府,镇政府应分三次支付给被拆迁户,第一次在房屋被拆除之前支付50%,第二次在房屋拆除完后付30%,第三次被拆迁户自建房竣工后付20%。
五、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工业基地项目建设及基础设施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六、本意见未尽事宜,由工业基地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