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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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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意见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因土地出让发生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根据《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列支拨付的意见》(府发号)文件和市政府有关抄告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业平台工业项目用地。工业平台工业项目用地按照招拍挂出让价格扣除出让成本、费用及部门业务费(若市里少扣了这几项的,由区里足额扣取)后,额拨付给工业平台,专项用于工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

二、经济开发区(含板桥工业园)、下村工业平台工业项目用地。经济开发区(含板桥工业园)、下村工业平台工业项目用地按照招拍挂出让价格,扣除出让成本、费用及部门业务费后,额拨付给工业平台,专项用于开发区或工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

三、平台外工业项目用地。工业平台、经济开发区(含板桥工业园)、下村工业平台之外的工业项目用地,按照招拍挂出让价格,扣除出让成本、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廉租房保障资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储备基金)、农民培训基金、部门(财政、国土)业务费、征地工作经费等八项资金[以下简称八项基资金(基金)]后,额拨付给项目用地所在乡镇(办),专项用于小城镇建设和农村建设。

四、退城进园区土地。退城进工业平台、经济开发区(含板桥工业园区)、下村工业平台的企业原地块按照招拍挂出让价格,扣除成本、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农业开发资金、廉租房保障资金后,额的50%拨付给企业。

五、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开发区范围内土地按照招拍挂出让价格扣除出让成本、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农业开发资金、廉租房保障资金等三项民生工程资金及部门业务费(若市里少扣了这几项的,由区里足额扣取)后,区财政全额拨付给开发区,专项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六、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土地根据府办抄字号文件规定全额缴入渝水区国库,区财政在扣除出让成本、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廉租房保障金等三项民生工程资金及部门业务费后,额拨付给乡镇(办),专项用于城中村或棚户区改造。

七、破产或改制企业土地。破产或改制企业土地,在市财政按规定扣除出让成本、费用和八项资金(基金)并返还渝水区财政后,区财政按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实际需要拨付给企业,专项用于企业改制或职工安置。额不足安置职工的,由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要求返还所提取的八项资金(基金)。若土地出让金缴入区财政,则区财政同样在扣除出让成本、费用和八项资金(基金)后,额按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实际需要拨付给企业,专项用于企业改制或职工安置。额不足安置职工的,经区政府批准同意,所提取的八项资金(基金)根据安置需要返还给原土地使用者。

八、商业项目用地。星级宾馆、大型娱(游)乐场所、购物中心设施建设用地,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照招拍挂出让价格,扣除出让成本、费用和八项资金(基金)后,额30%拨付给投资者,用于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按照招拍挂出让价格,扣除出让成本、费用和八项资金(基金)后,额50%拨付给投资者,用于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除此之外的商业项目用地不予拨付。若商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缴入区财政,则区财政参照市里政策执行。

九、机关划拨用地。利用机关事业单位原划拨土地进行商住开发,其土地由政府(按土地管理权限由市政府或区政府)依法收回并进行招拍挂出让,并按土地管理权限市政府或区政府按现行划拨价对原土地使用单位给予补偿。

十、机关建房用地。机关事业单位需异地重建办公用房的,原土地由政府(按土地管理权限由市政府或区政府)依法收回并进行招拍挂出让,其土地出让金按土地管理权限市政府或区政府在扣除出让成本、费用和八项资金(基金)后,额拨付该单位,用于办公用房的建设。

十一、其他项目用地。上述1-10项项目之外的项目用地,所缴交的土地出让金一律不予拨付。

十二、不按规定开发用地。享受了政府优惠政策,但自身不开发或开发达不到要求的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按原受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加上同期银行利息对原受让方进行补偿。

十三、特殊重大项目。对加快渝水区发展的特殊重大项目,需在土地出让金方面给予更特殊优惠政策的,经区政府研究,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十四、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各项目用地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产生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一律不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