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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伤残军人医疗保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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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伤残军人医疗保障意见

为保障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即原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以下简称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伤残军人医疗困难,改善伤残军人的医疗管理与服务,根据《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伤残军人按属地管理原则全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结合我旗实际情况,现对伤残军人医疗保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伤残军人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无工作单位的,以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8%缴费。不建立个人帐户,执行医疗费用定额管理制度。

二、无工作单位的伤残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及有工作单位的伤残军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从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由社保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三、伤残军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予以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出范围的,经社保部门审核合格后从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

四、社保部门于每年年初将伤残军人医疗费用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即需要在医疗补助中支付的资金)进行预算,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安排资金,拨付到社保部门统一办理。

五、伤残军人医疗补助资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列账管理。

六、本着不降低伤残军人现有医疗待遇水平的原则,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管理办法参照原在乡二等乙级及以上伤残军人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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