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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问题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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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问题整改意见

市审计局对我区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现就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贯彻落实和具体整改意见

一、审计中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

市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我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低保资金专户管理不规范,低保办公经费进入专户;二是动态管理执行不力,超标的低保对象未能按季度及时取消;三是与社保、交通、公安、房管、金融等部门沟通协调不及时,信息资源共享做的不好,未能切实掌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拥有固定资产和人口变化情况;四是部分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对辖区居民情况了解掌握不清,公开公示工作做的不够。在审计中发现我区违规享受低保待遇的共有95人,占当年低保对象的1.29%,具体违规行为有以下六类。

(一)已死亡人员仍领取低保金。我区共有5名低保人员已死亡,但仍领取低保金,此类人员违规领取低保金18630元,其中巴音陶亥镇3人,违规发出低保金11178元;拉僧庙镇1人,违规领取低保金3726元;拉僧仲办事处1人,违规领取低保金3726元。

(二)拥有投资性住房或商业用房的情况下享受低保待遇。我区公乌素镇共有4名低保人员在拥有自住房的情况下,还拥有投资性住房或商业用房,违规领取低保金12960元。

(三)拥有私家轿车及大中型客货车的情况下享受低保待遇。我区低保人员中有12人名下拥有私家轿车及各类型大、中、小型客货车,此类人员违规领取低保金38880元,其中巴音陶亥镇1人,违规领取低保金3240元;公乌素镇4人,违规领取低保金12960元;拉僧庙镇3人,违规领取低保金9720元;拉僧仲办事处4人,违规领取低保金12960元。

(四)领取养老金的同时享受低保待遇。我区共有61人(不含乌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劳社养字[2009]号文件中政策性转入社保的零参保低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的同时还在享受低保,此类人员违规领取低保金197640元,其中巴音陶亥镇14人,违规领取低保金45360元;公乌素镇27人,违规领取低保金87480元;拉僧庙镇15人,违规领取低保金48600元;拉僧仲办事处2人,违规领取低保金6480元;西卓子山办事处3人,违规领取低保金9720元。

(五)已与企业签订长期用工合同仍享受低保待遇。我区共有8人领取低保金的同时与君正实业、蓝星集团、宜化集团、公乌素煤业等单位签订3—5年的劳动合同,其中部分人员还是企业部门主管,依照目前各用人单位的职工工资标准,上述家庭收入均已超标,此类人员违规领取低保金25920元,其中巴音陶亥镇1人,违规领取低保金3240元;公乌素镇3人,违规领取低保金9720元;拉僧庙镇2人,违规领取低保金6480元;西卓子山办事处2人,违规领取低保金6480元。

(六)户籍已迁出我市仍在我区享受低保待遇。我区共有5人户籍已迁出我市仍享受低保待遇,此类人员违规领取低保金16200元,其中巴音陶亥镇2人,违规领取低保金6480元;拉僧仲办事处2人,违规领取低保金6480元;西卓子山办事处1人,违规领取低保金3240元。

二、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所提处理意见的整改措施

市审计局对我区度低保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审计中提出的问题,区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区民政局和各镇、办事处高度重视,认真整改,并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区政府已责成区民政局和各镇、办事处在12月份予以纠正,该取消低保待遇的坚决予以取消。

(二)由区民政局牵头,组织各镇、办事处立即全面开展低保自查工作,深入各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入户进行抽查,并对自查和抽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问题立即予以纠正。

(三)对专项审计中违规较为严重的巴音陶亥镇、公乌素镇、拉僧庙镇在全区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上述三镇对违规较为严重的村(社区)相关责任人予以追究责任。

(四)对不具备享受低保条件的违规低保户已领取低保金由所属镇、办事处予以追回,上缴区财政专户;追不回低保金的,由各镇、办事处自行承担,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情况。

(五)低保办公经费可计入地方低保匹配资金总额中,但应与专户分离管理。建议区财政局将和低保办公经费进行调帐,与专户分离管理。

三、对审计发现违规问题的整改措施

(一)加强低保规范化建设,严格实施个人申报制。进一步规范低保申报、审核、审批、公示等程序,强化低保动态管理。区民政局和各镇、办事处及村(居)委会根据低保家庭人口或收入变化情况及时提出调整低保补助水平意见,严格实施按标施保,超出保障标准的要及时清退,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差标准有升有降的工作机制。加强低保公开公示力度,各村和社区要按季度在居民较为集中场所公示低保人员情况,并及时将低保户信息输入电子触摸屏接受居民监督。

严格按照海南民政发〔2010〕14号文件中低保家庭收入申报制的有关规定,享受低保的居民,要定期向所在村(居)委会提供家庭收入和人口变化申报材料,A类人员一年申报一次,B类人员半年申报一次,C类人员分别在每年的3、6、9、12月份申报一次。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审查,审查申报情况是否真实,人口和收入变化情况是否属实。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经核实取消其低保待遇。

(二)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加大对低保户的抽查核查工作力度。严格按照低保操作规程,加大低保户的监管力度,各镇、办事处及村(居)委会要经常深入低保对象家中开展摸底工作,及时掌握每户低保家庭的具体情况。对于申请低保的人员,在入户调查中,凡疑似具有商品房、车辆、就业能力、养老保险等情况的,积极与房管、劳动与社会保障、公安、交通等部门协调沟通,获取真实信息不符合保障规定的坚决不予申报审批,严把审核审批关。各镇、办事处每半年要对辖区低保对象全面核查一次,区民政局每半年要对全区低保对象抽查一次,抽查面不少于10%。通过申报审查、核查和抽查,准确了解和掌握低保家庭情况,确保低保标准能升能降,能进能出,不错保、不漏保。

(三)加大低保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有计划地对各镇(办)民政助理员、村(居)委会低保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知识考试,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和水平,使从事低保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上级低保政策及规定,同时加强低保政策和规定的宣传力度,通过编印低保工作宣传手册、海南区民政信息网、印发低保政策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低保政策规定,使低保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区民政局要联合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年深入各镇、办事处及低保对象家中开展一次集中核查,发现违规现象及时纠正,严格按照(海南党办发〔2005〕30号)《海南区低保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和内政办字〔2005〕1号《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内政办字〔2005〕1号第十二章的规定要求,对低保工作人员在低保对象申请、审核、审批过程和低保工作的管理中,发生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以权谋私、故意刁难等现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规定逐级追究其工作责任,触及法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真重视群众来信、来访、投诉和咨询工作,对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及时办理,努力形成公开、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低保工作新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