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企业分级监管建议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区、市驻泾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中央、区、市驻泾企业的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驻宁企业和自治区国资委监管国有资产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意见》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中央、区、市驻泾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职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区、市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我县有关部门对中央、区、市驻泾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职责分工:
(一)县安监局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对县内中央、区、市驻泾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对中央、区、市驻泾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二)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负责相关行业或领域中央、区、市驻泾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县财政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指导督促中央、区、市驻泾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企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工作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四)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中央、区、市驻泾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分别由县人民政府有关行业部门及区、市有关部门设在县内的有关机构负责。
(五)中央、区、市驻泾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对中央、区、市驻泾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加强对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中央、区、市驻泾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3、企业安全规划制定实施、安全投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等经济政策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备设施和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情况;
5、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
6、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7、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配备及相关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依法持证上岗情况;
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
9、建设项目工程承发包以及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程监理情况;
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
11、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等应急能力建设情况;
12、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及其整治情况;
13、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预警、报告、处置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1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1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带班、值班制度执行情况;
16、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17、县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重点监督检查情况。
(二)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行业监管的原则,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对本辖区、相关行业内的中央、区、市企业进行逐一登记并建立安全监管台账;安监部门要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将其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防止因职责不清、工作缺位,造成监管盲点、漏洞。
(三)中央、区、市驻泾企业在本县新设立或组建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中央、区、市驻泾企业要主动接受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依法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季度定期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治理和事故等情况。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流动性和跨行政区划异地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中央、区、市驻泾企业,应当接受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切实落实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要求,加强对中央、区、市驻泾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积极为中央、区、市驻泾企业安全发展、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应急能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将中央、区、市驻泾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之中。
(三)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中央、区、市驻泾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央、区、市驻泾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报告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驻地中央、区、市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中央、区、市驻泾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四)中央、区、市驻泾企业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的年度计划、总结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要及时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五)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中央、区、市驻泾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协作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