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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县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规范化、透明化,积极推进建设项目信息的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县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和项目建设总体目标,积极推动建设项目信息公开,保障社会公众获取建设项目信息,推动项目建设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二、目标任务
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着重解决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问题。制定和全县项目信息公开目录和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目录,制订项目信息标准和程序。初步建立全县统一的项目信息公开平台,明确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实际进度,增强项目的信息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接受群众监督,将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成为优质、放心、廉洁工程。
三、项目信息公开内容
(一)公开范围。
公开范围主要以来规模以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使用中央扶助资金项目。
(二)公开内容。
1.规模以上地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公开内容为: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情况、建设规模等;
(2)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包括项目立项(建议书)批复、评估意见、规划选址意见、环评意见、土地预审意见、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概算造价、招标投标情况(包括项目招标信息、项目招标过程、中标单位、中标价格、项目经理、工期、质量标准)等;
(3)项目管理单位情况:包括项目监理单位及监理责任人、建设主管单位情况(包括法人代表、分管领导、现场管理责任人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质量监督责任人等;
(4)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包括项目开竣工时间、阶段施工进度、中途变更等;
(5)项目验收审计情况:包括项目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审计情况等;
(6)其它需公开内容:包括举报受理机构及联系电话等。
2.使用中央扶助资金投资项目公开内容为: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中央投资、地方配套投资、自筹资金、建设规模和内容、开工时间、建成时间等应当公开的内容;
(2)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可研批复、环评批复、用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资金拨付通知、招标投标情况(包括项目招标信息、项目招标过程、中标单位、中标价格、项目经理、工期、质量标准)等;
(3)项目管理单位情况:包括项目监理单位及监理责任人、建设主管单位情况(包括法人代表、分管领导、现场管理责任人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质量监督责任人等;
(4)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包括项目开竣工时间、阶段施工进度等;
(5)项目审计验收情况:包括项目建设管理、验收、审计情况等;
(6)其他需公开内容:包括举报受理机构及联系电话等。
(三)公开类别。
1.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项目。该类别项目主要包括由发改部门进行核准、审批,并经上级发改部门下达投资计划后,才能够实施的项目。该类别项目主管部门为县发改局。各项目业主或项目的主管局把这一类项目信息报县发改局,由发改局审定后报县府办信息中心。
2.业务部门管理的一般项目。该类别项目主要包括由区、市、县地方财政专项计划投资的项目。项目投资计划直接下达到各对应业务部门,由业务部门组织实施,无需由发改部门核准、审批,也未经过发改部门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由业务主管局在各自的门户网站上公布项目信息。
3.乡镇投资的项目。该类别项目主要指各乡镇根据自身财力,独立组织实施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这类项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本乡镇门户网站上公开项目信息。
四、信息公开主要形式
主要通过网络形式公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各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立专栏,公开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政务公开栏公开、报刊、广播、电视公开等其他有效方式公开。
五、项目信息公开流程
(一)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项目,各项目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每月25日前)收集好本部门负责实施的项目信息,按照要求填报《县项目信息公开表》,上报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审核后报县信息办公开项目信息,并报县监察局备案。
(二)业务部门管理的一般项目由各项目实施单位汇总好需公开项目信息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每月25日前),由项目主管部门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开项目的信息,并报县监察局备案。
(三)乡镇投资项目由各乡镇汇总好需公开项目信息后,在本乡镇门户网站上公布(每月25日前),并报县监察局备案。
六、项目信息公开要求
(一)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依法公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推进项目信息公开;二是全面真实,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的信息外,都要公开,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可信,但是,经项目业主同意公开或者投资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三是规范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公开程序,项目信息公开、更新要及时。
(二)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公开流程中规定的时间内上报项目信息,对未能及时提供项目信息,导致公开不及时或未能及时更新的,以及公开内容不够全面、真实,存在着故意隐瞒或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要追究项目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项目公开实行动态管理。自项目开工后开始公布项目信息,以后每月更新,直至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方可终止该项目信息的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