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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推进土地开发工作,规范土地开发行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土地开发整理和土地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及《关于调整市本级土地开发工作机制抄告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土地开发是指在土地利用规划指导下,采取工程技术等措施对未利用地(包括荒山、荒地和滩涂)、林地、园地以及利用效率低下的土地等垦造成耕地,并加以充分、合理地利用的活动。
第二条土地开发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水利规划、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
第三条区政府成立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区土地开发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街道)承担项目业主职责,具体负责项目申报、委托测量和规划设计、项目论证、政策处理、工程发包、合同签订、质量和安全监管、工程结算、落实耕种等工作。
区国土分局负责土地开发立项的审批、质量监管和业务指导、规划设计变更审定,竣工初验、资金管理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涉林项目开发预审及防护林栽培技术指导和使用林地报批等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办理涉及水利项目开发预审(批)、水利设施质量监管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区农业局负责项目质量监管、开发后地力培育的技术指导、验收、督促落实耕种三年以上等工作;
区发改、建设、安监、公安、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区土地开发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土地开发项目的申报、论证、审批、实施、管理及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行政村向乡镇(街道)提出土地开发申请,乡镇(街道)组织所属水利、林业等相关人员到实地进行踏勘,符合开发条件的,乡镇(街道)向区国土分局提出立项申请。
(二)项目论证。区国土分局接到乡镇(街道)项目立项申请后,派员到实地进行踏勘,认为项目可行的,由乡镇(街道)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测量、规划设计,并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同时形成论证纪要。论证内容包括工程规划设计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新增耕地潜力的客观性和可行性,涉及林地开发的可行性及易地造林措施的规划情况。连片开发成水田面积在3公顷以上,或连片开发成旱地面积在30公顷以上的项目,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涉及滩地、林地的必须要有水利、林业部门出具同意立项的书面意见。
(三)项目审批。乡镇(街道)将论证纪要、区位图、现状图、规划图、现状照片及相关表格等材料提供区国土分局,区国土分局按照项目审批程序批准立项,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四)项目实施。开发项目批准立项后,乡镇(街道)应编制具体工程施工方案报区国土分局审核,并与区国土分局签订《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合同》,同时组织做好项目所在区块的政策处理;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乡镇(街道)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但须在市(区)招投标中心进行交易,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五)项目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后,所在的乡镇(街道)应做好工程质量、进度及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1.工程质量。按《丽水市垦造耕地项目质量标准》执行。
2.工程进度。乡镇(街道)要做好项目区内政策处理工作,保障工程顺利实施;并科学组织、合理安排工程进度,按工期要求完成工程。
3.工程安全。工程施工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每个项目应配有专职安全员,施工现场树立安全警示标志,对施工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整改。
(六)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由乡镇(街道)向区国土分局提出初验申请,区国土分局应及时组织区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初验,初验通过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复验。
第五条土地开发产生的指标价款:
垦造耕地的30000元/亩(包括政策处理、测量、规划设计、森林植被恢复费、工作经费及奖励资金等间接费用),园地改造为耕地的20000元/亩(包括政策处理、测量、规划设计、森林植被恢复费、工作经费及奖励资金等间接费用)。
第六条土地开发工作经费计提标准:
(一)区国土分局工作经费按1000元/亩计取;
(二)乡镇(街道)村工作经费按1500元/亩计取,其中乡镇(街道)1000元/亩,村500元/亩;
(三)项目涉及林地的,林业部门工作经费按200元/亩计取;
(四)项目涉及水利的,水利部门工作经费按200元/亩计取;
(五)农业部门工作经费每年按100元/亩计取;
(六)乡镇(街道)奖励按丽政办发〔2007〕70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水田1000元/亩,旱地200元/亩。
第七条土地开发工程款项支付和结算:
乡镇(街道)与区国土分局签订《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合同》后,区财政将测量和规划设计费用拨付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支付给中介机构。
项目工程款由区财政先拨付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再由乡镇(街道)支付给施工单位,具体按以下结算和支付:项目工程完成50%的,按招投标价格拨付30%;项目工程完成80%的,又按招投标价格拨付30%;经市国土资源局复验合格后,再按招投标价格拨付30%;剩余10%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和落实耕种保证金,予以暂扣,等一年后经复查合格,予以返还。
工作经费在项目工程开工后,先由区财政拨付30%,剩余经费等项目通过验收后,予以结清。
第八条土地开发工程监理要求:
(一)投资超过100万元的土地开发项目,必须按规定落实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按工程监理规范进行项目工程监理;
(二)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土地开发项目,可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也可成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小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但必须邀请土地所有权人代表参与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参与规划调整、工程变更的见证;
(三)工程监理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须按市(区)有关规定选择监理单位。
第九条区财政要对土地开发资金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省委托项目、省补助项目按省厅规定程序立项和验收。
第十一条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