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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委会、乡属(办)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规范我乡农村建设,正确引导农民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建房,严格制止和拆除各类违法建设。结合我乡实际,经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法规依据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的意见》赣府厅发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新建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建县违法城乡建设法规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及中共新建县委、新建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秩序的实施意见(施行)》的相关规定。
二、工作目标和原则
规范我乡农民建房秩序,全面清理整顿村、乡内违法建设行为,有效遏制村、乡内违法建设的势头,引导农民依法依规、可有序地建房,形成依法有序的村、乡建设氛围,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
三、工作职责
乡政府成立规范农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实施农民建房秩序规范工作。组长由乡长熊辉担任,副组长由余金星、夏维浩、雷云兰、熊卿意、邓华平、张锟、杨国庆、周家耀、蔡恒勇担任,成员有方志华、各村支书、主任、李世件、刘宝金、宋荣生、肖正波、缪炳里。相关单位职责如下:
国土所:为全乡范围违法用地查处主体,一是对农村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二是对符合规划的农民建房用地申请进行受理、申报。
建保所:为全乡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主体,负责对违反村、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查处和打击查处工作;并会同国土所对农村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对符合村镇规划的农民建房申请进行受理、申报。
林管站:为违法使用林地建设行为查处主体,依法对违法使用林地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
派出所:负责对各类违法用地中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查处。
供电所:
乡纪检:加强对党员、干部参与违法建设行为的教育,加大查处力度。
乡政府办公室:负责检查各责任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并给予督促。
各村委会及街办:为村内农村违法建设第一道防线,负责调处好本村村民在规划范围内建房用地,负责本村内建设行为的日常监管工作,建立预防机制,及时发现、制止村内违法建设行为,并及时向乡政府及相关单位汇报,积极配合乡政府及相关单位打击违法建设工作并负责做好稳定工作。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查处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
(一)、为了健全查处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加大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力度,经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成立乡违法建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乡全体干部、土管、城建、乡农服中心、派出所、供电所、乡街道办全体人员及各村委会书记、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督导组,办公室设在土管所,督导组由纪检、监察抽调人员组成。
(二)联动工作机制主要通过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政监察、司法介入等多种手段,制止和强行拆除村镇规划区内违法建筑,不定期开展查处违法建设和统一行动,督促各职能部门和行政村履行职责,及时依法协调,解决查处违法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三)按上级规定,为明确责任做到群防群治,各蹲点领导和土管、城建部门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负分管责任,各村书记、主任为直接责任人。
(四)为有效预防、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对辖区内出现的违法建设要做到“三个及时”即: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1、及时发现: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必须在12小时之内发现在村庄内违法建设行为;街办必须在12小时之内发现集镇范围内违法建设行动;村镇建设管理所所长和国土管理所所长必须在12小时之内发现国道、省道、县道两侧违法建设行为,并在接到报告12小时之内对所辖区内发现的违法建筑,按法定程序下达《责令停止违法(章)建设通知书》。
2、及时报告。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或管理所所长发现农民违法建设后,应互相通知,书面通知的应载明违法行为人姓名,违法建设位置,占地面积以及现状,并及时向各挂片领导汇报。
3、及时处理。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镇管理所、国土所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及时予以制止,各工作片蹲点干部接到报告后全面掌握情况并予以制止,制止有困难的,报告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提出可行方案,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组织力量按程序强制拆除;拆除确有困难的将由乡政府上报县规划城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争取县领导及县城建、国土、林业、公安等单位及时组织足够力量给予支持。
五、科学规划农民建房
1、对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村委会可根据有关规定报乡政府、国土、城建部门批准后,对本自然村农民建房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建设规模和建筑网络,尽量规划安排老宅基地、集中连片的荒地、废弃地用于农民建房,严禁占用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
2、农民建房申请受理条件:
(1)属本村户口,并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现暂无住房(含危旧房改造、租住他人房屋、结婚后分户无住房、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
(3)建房用地必须无纠纷。
(4)建房用地必须在本村庄范围内。
(5)建房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6)村庄周边开新基建房的,除符合以上条件外,建筑占地买年纪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并搞好外粉刷,装好门窗,否则视为违法建筑,予以拆除。
(7)严禁少批多建或一证多建,视为违法建设予以拆除。
(8)农民建房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有老宅基地且可以居住的不予批准新宅基地;确需使用新宅基地的,老宅基地原则上退回村集体,并交付一定数额的压金,办完手续后退回,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压金予以扣除。
3、农民建房程序:
(1)个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提出初步选址意见后,报乡挂点领导及分管领导审定。
(2)由挂点领导及分管领导带领村委会、国土中心所、建保所人员到实地核实建房红线,钉好桩后,发放《乡村民申请宅基地调查表》、《乡村民建房选址登记表》,交清费用及压金后予以登记。
(3)村委会、国土中心所、建保所签字意见后,报挂点领导、分管领导审批、乡政府审核。
(4)村委会、国土中心所、建保所再到实地察看,确认是在核定红线内下脚后,发放《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新建县村镇规划建设项目申报审批表》,签署意见,予以发证。
六、部门把关共同管理
对未按程序建房或未批先建的、先建房后审批的:建保所不得发证;国土中心所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林管站不得受理林木砍伐申请;供电所不得通电;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信用社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取得农用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所不得登记。有关部门须严格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属垂管部门的人员发函至其上级主管部门,由纪委、司法机关依法依纪处理。
七、责任追究
严格遵守中共新建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建县违反城乡建设法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1、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先行制止,并及时按程序报告。未进行汇报的,对村内主要领导进行警告处分。
2、对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不积极配合执法单位进行查处、拆除及稳定工作的,对村内主要领导进行警告处分。
3、同一行政村在一年内出现二次以上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建设或占用耕地、林地进行违法建设的,由乡政府建议该村村民会议罢免其村委会主要责任人,同时免去该村党支部书记职务。
4、纵容包庇放任违法建设的将对该村主要负责人进行党纪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5、国土所、城建办、林管站违规办理相关手续的,对其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撤职处分。
6、对执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通风报信、纵容包庇、姑息迁就,视情节,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