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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改移风易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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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改移风易俗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我县自实施全境火葬制度以来,工作进展顺利,但殡改移风易俗工作尚未得到根本转变,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殡改移风易俗工作地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市《殡葬管理办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1、规范死亡申报制度。死亡人员必须通过村居殡管员向县殡仪馆申报,殡仪馆登记备案后,方可安排殡仪车接尸。未经殡管员申报及县殡仪馆登记的,不得私自安排殡仪车接尸。

2、加强殡仪车管理。出殡队伍限定运载花圈车一辆、殡仪车一辆、送葬人员车若干辆,最多不得超过9辆。不得抬冰棺游街,办理丧事处所花圈摆放数量限制在50面以内。

3、规范接尸地点。城关地区(含敖江镇白沙、浦下、小湾三个村)接尸点原则上为殡仪车辆能直接到达遗体停放场所门口的地方;如因交通不便,接尸车辆不能直接到达遗体停放场所门口的,以离该停放处最近的路口为接尸点;其他乡镇接尸点由乡镇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统一规划确定,并报县民政局殡管所备案。

4、规范丧事行为。出殡车辆严禁沿途燃放大捆鞭炮,严禁沿途摆祭,严禁在沿途村庄乱撒冥纸,严禁聘请高跷队、神像队等,严禁使用高音喇叭,限聘鼓乐队1队(城区除外)。同时,在办理丧事过程中,禁止占道摆放花圈、停放遗体、搭设灵棚、设道场、燃烧纸屋和冥具等行为。提倡丧事不办酒席或少办酒席。

5、明确遗体停放时间。遗体停放住所时间不得超过7天,超过7天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村居殡管员瞒报死亡日期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高度腐烂和传染病死亡的遗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立即消毒、火化。

6、严格骨灰流动管理制度。凡未建好骨灰楼(堂、塔)的乡镇,除符合夫妻合葬规定可合葬外,其他死亡人员的骨灰必须存放在县殡仪馆骨灰楼内,待本乡镇骨灰楼(堂、塔)建好后再行迁回。除凤城镇外,其他乡镇原则上不得跨乡镇寄存骨灰。佛教徒骨灰寄存,必须是皈依三个月以上,且皈依名册上报达二个月以上,只允许寄存在所皈依且经民政等部门批准的寺庙海会塔和户口所在地乡镇的寺庙海会塔或公益性骨灰楼(堂、塔)内,不得跨乡镇寄存,个别乡镇无寺庙海会塔和公益性骨灰楼(堂、塔)的,可就近寄存在临近乡镇寺庙海会塔,但必须报批。县殡管所应按照《关于规范骨灰有序流动管理的暂行规定》每月对乡镇骨灰存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7、严禁旧墓翻新、扩建和新建坟墓。对符合夫妻合葬规定的,应实行报备制,丧属应向村居、乡镇报备出葬的时间、地点,及旧墓原貌相片,填写不翻新、扩建坟墓等内容的“承诺书”,并交一定的承诺保证金(由乡镇根据当地情况确定金额),乡镇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必须到合葬墓现场监督检查,并填写《合葬墓合葬情况反馈表》,以示负责,若乡镇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在监督检查中,工作不认真,弄虚作假,将予以严肃处理。各乡镇应建立治理乱滥建坟墓责任制,应与土地、林业、村建等职能部门签订责任状,土地所、林业站应加强山地巡逻和管理,坚决禁止旧墓翻新、扩建和新建坟墓。

二、范围时间

县城周边的凤城、敖江、江南三个乡镇及其他19个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居,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殡改移风易俗工作。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外的村居殡改移风易俗工作是否同步开展由各乡镇政府白行确定。

三、工作措施

1、各乡镇负责在本辖区内殡改移风易俗工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实施方案,并召开各种会议,广泛宣传,确保1月1日实施殡改移风易俗工作顺

利开展。

2、成立联合执法队。县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明确有关单位实行殡改工作主要职责的规定》的文件精神,明确殡改工作职责。县文明办、广电局应做好移风易俗的宣传工作,民政、公安、工商、建设、文体、民宗、国土、林业等部门抽调专人(每个单位2人,其中建设局城管大队6人,公安部门指定科室)成立联合执法队,加强联合执法,协助重点乡镇实施殡改移风易俗工作。-

3、建立殡改移风易俗工作机制。

(1)殡改移风易俗工作评估制度。评估内容包括:乡镇领导重视情况、有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移风易俗工作开展情况,骨灰有序流动情况,骨灰楼建设情况等。

(2)季度例会制度。由县民政局召集各乡镇分管领导召开季度殡改移风易俗工作例会,各乡镇分管领导要汇报本乡镇本季度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提出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并交流本乡镇的殡改工作经验等。

(3)每月检查通报制度。由县民政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各乡镇的殡改移风易俗工作、火化率、骨灰有序流动情况、殡仪服务等进行检查,并将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