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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学校闲置教学楼处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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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学校闲置教学楼处置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的管理和利用,根据《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县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导全县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日常工作由县国资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处置范围

闲置校园校舍是指全县农村中小学在布局调整中撤并停办的所有校园校舍,包括校园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不包括正在办学中的学校空闲校舍。

三、处置原则

(一)教育优先原则。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含开发园区管委会,下同)统筹安排,根据闲置校园校舍的利用价值、产权归属等实际情况,分类指导,寻求最合理的利用方式。闲置校园校舍应优先用于教育等农村公益性事业。

(二)依法处置原则。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规范处置闲置校园校舍。在处置过程中,要切实维护各权属主体和原出资(含捐资)者的权益,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

(三)循序渐进原则。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工作情况复杂,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四、处置方式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县闲置校园校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整体移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处置管理。闲置校园校舍可以采取置换、变卖、出租,教育系统内部调整使用以及调整用于农村公益事业等方式处置。

五、处置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对所属范围内的闲置校园校舍处置时,要严格按照《县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置程序办理:1、申报。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国资办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并附总体处置方案。2、审核。县国资办对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及必要性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审批。3、审批。县政府对县国资办报送的闲置校园校舍处置事项进行研究批复。4、调账。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政府的审批意见,及时办理资产处置移交手续,进行财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处置闲置校园校舍事关资源资产的高效利用、和谐社会的构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处置闲置校园校舍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并明确专人负责。在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过程中,县财政(国资)、教育、监察、发改、规划、国土、建设、房管、审计、司法、法制、民族宗教、招管办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及时沟通。县国资办、监察局、审计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进展情况的督查通报,确保全县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有序、和谐、顺利进行。

(二)开展清查登记。闲置校园校舍的摸底、清查、移交以教育部门为主,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全县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的摸底、清查、登记造册工作,做到“一校一档”;并于年8月20日前,将清查的信息底册及时反馈、移交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信息,组织力量对所属范围内的闲置校园校舍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逐一核实,核实后将相关资料于年8月30日前报送县国资办。

(三)组织产权确认。闲置校园校舍要明确所有权、使用权。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做好闲置校园校舍的产权确认工作,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尽快补办有关权证手续。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以及国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依法进行确权发证。

(四)科学统筹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属范围内的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要与乡镇建设规划和教育、民政、人口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相结合,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并制订详实的处置总体方案,按方案实施。各乡镇的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必须在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

(五)严禁非法侵占闲置校园校舍。对闲置校园校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侵占。对非法侵占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调解决或责令侵占方限期退还,必要时可依法提起诉讼。对侵占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和阻挠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县教育、公安、司法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六)依法保护捐资者权益。原由华侨华人、海外同胞捐资兴建的校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安徽省华侨捐赠条例》及《教育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注意保护海外侨胞捐赠财产的意见》(教外港〔2003〕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原由内地企业或个人捐资兴建的校舍,参照执行。

(七)严肃工作纪律。在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过程中,要加强财经纪律和廉政教育,按照规定原则、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农村集体和群众利益不受损害、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摸底登记、处置时严禁弄虚作假,不得擅自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