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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推进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通过培育创业主体、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创业服务体系等措施,激发全社会创业热情,开展多种形式创业活动,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增强城市活力与竟争力,促进梅州经济社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
本意见所称的创业,是指扶持对象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本市新创办企业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践活动。
(二)目标任务。按照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和争创创业型城市的目标要求,积极推动各种形式的创业活动,至2013年,在全市建立政府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建立一批创业环境好、创业人才多、创业带动就业成效大的创业型街道(镇)。大幅度提高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和带动就业的人数在全市新增就业中的比例,,力争重点扶持3000户私营企业和1万个体工商户自主创业,带动8万人实现就业再就业的目标。
二、落实政策,鼓励创业
(三)加强产业发展引导创业。围绕我市促进全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规划,结合招商引资、项目推进,以机电装备制造、电子信息、铜系列加工、生物医药四大新兴产业为主导,辅以农副食品产品加工、服装、纺织等传统产业发展体系开展创业。全面落实国家、省以及我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文化产业和服务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法人和公民个人进入国家倡导和重点发展的产业或行业。继续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促进投资增长,强力推进企业战略重组,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中型企业不断开拓新的创业领域,壮大一批引领带动创业的龙头企业。鼓励科技研发和自主创新,发展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大力发展各类民营企业,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引导广大民营企业围绕我市特色资源和优势产业不断拓宽业务领域,提升发展空间。
(四)大力扶持初始创业。鼓励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不拘形式,不拘规模,自主创业。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精神,对残疾人和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残疾人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税费减免。鼓励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复员退役军人创业,本省户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出现役证明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创业,对回乡创业农民工给予适当扶持。上述人员创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同时按规定享受免费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关优惠政策。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首次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不变。
(五)落实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优势、竞争优势和良好成长性的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壮大,每年重点扶持一批民营科技企业快速成长。对于重点扶持的民营科技企业的新产品开发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各类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
(六)鼓励农村居民多渠道创业。鼓励农民通过创办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就近就地实现创业。对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律免收登记费。农民到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摆摊设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引导土地规范流转。支持创办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和高效农业示范园区,落实好有关资金、信贷、税收、用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村公用事业建设。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七)支持创办社区服务业。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在家政、保洁、保绿、保安、手工加工、便民小店、托幼托老等服务业领域创业。社区内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社区老年活动场所等社区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兴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三、降低门槛,拓宽空间
(八)放宽创业领域。对依法符合出资条件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均可投资设立企业,在项目申请、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国有土地使用、人才引进等方面,各类企业一律平等,不得设置限制条件。
(九)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各类资本积极参与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鼓励各类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的改制。
(十)鼓励各类资本投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领域。支持、引导、规范社会各类资本投资民办教育,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鼓励各类资本采用多种形式兴办文化体育事业、公益性或经营性医疗机构。
(十一)鼓励各类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制。对创业企业以兼并、收购、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各类资本参与国有文化单位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和重组。
(十二)精简前置审批。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事项继续执行前置审批外,其余事项不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
(十三)放宽登记条件。创业人员可以凭本人身份证直接依法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凡加入公司(企业)营运的客运、货运、出租车辆,不再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十四)放宽市级名称企业冠名条件。放宽企业(个体工商户)冠梅州市名称的条件。各县(市、区)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论行业和注册资金(本)的多少,均可申请冠梅州市名称,允许多行业综合性企业名称中使用“开发”、“发展”、“实业”等字词。对主要开展网上交易活动的企业,其企业名称中可使用“电子商务”字样。
(十五)放宽出资额限制。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创办中小企业,允许用实物、商标、专利、商号、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70%。允许投资人以其在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价出资。
(十六)放宽经营场所限制。申请人只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租约或产权证明等能够证明其拥有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即予认可。
四、完善机制,加强扶持
(十七)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强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完善银行与企业对接平台。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对中小企业贷款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加强专项指导和分账考核,为创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各商业银行要简化贷款手续,创新金融产品,增加贷款和授信额度,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改善金融服务,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改善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环境,将同城清算网络、银行本票业务推广到县、镇地区,拓宽农民创业融资渠道。积极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符合享受小额贷款担保条件的创业人员,可提供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属于微利项目的,给予全额贴息。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不贴息)。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成功、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按期还贷的,可再次申请贷款,贷款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不再享受微利项目的优惠政策。
(十八)加强担保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小额贷款担保体系建设,逐步提高政策性和非政策性信用担保能力,支持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积极为中小企业发展和扶持创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加大对各类创业项目融资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投资兴办科技型、服务型创业项目,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
(十九)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市、县(市、区)要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基础上,成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创业者开展“项目评估、创业培训、开业指导、专家咨询”创业服务。聘请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组建创业咨询专家队伍,为创业者提供有针对性的财会、法律、政策、信息、技术和融资指导等服务。建立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创业项目开发、市场评估和推介制度,定期推介创业项目。将创业服务延伸到镇、街、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各创业园区和工业园区,广泛开展公共创业服务活动。鼓励社会各类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开展创业教育和培训、创业典型宣传、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创业服务活动。
(二十)加强创业孵化服务。要充分发挥我市“二园一区”产业集聚区功能,推动产业化工业园区建设,为创业企业开辟专门的创业孵化园区,完善服务功能,落实好房租补贴、交通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引导各类创业企业进驻园区,集中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税费减免、创业咨询、项目推介、员工招聘等一站式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利用和协调好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孵化园区。进一步推动创业园区建设,扶持和帮助企业产业化经营,树立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促进“二园一区”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实现腾飞。
(二十一)实施创业培训工程。建立覆盖城乡的创业培训体系,加强对城乡劳动力的创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城乡劳动力的就业、创业能力。逐步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面向各类创业主体开展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加强创业教育,在各类大中专院校开设创业培训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全市每年开展创业教育和培训2000人次。加强创业实践训练,建设和培育一批创业实训基地,帮助创业者积累创业实践经验。
五、强化服务,优化环境
(二十二)大力弘扬创业精神。要利用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加强就业观念教育,使广大劳动者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意识。大力弘扬“创业、创新、创优”精神,使这种以“创业”为核心的精神,成为梅州人主流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成为一种社会感召力,在全市掀起“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企业创新业”的创业热潮。要广泛宣传创业的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开展“创业之星”评选活动,大力表彰优秀的创业者和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企业家,大力宣传创业中企业成长的典型事迹,宣传培养一批创业典型,引导全市人民投身创业大潮。广泛开展创业文化建设活动,在全社会形成鼓励创业、支持创业、投身创业的时代风尚。
(二十三)营造高效的服务环境。各县(市、区)政府要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为重点,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收费行为,大力实施“阳光政务”。创新服务理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各类投资者、创业者提供优质服务。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为创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六、加强领导,严格督查
(二十四)完善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政策落实和协调全市推动创业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确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本着科学发展、合力推动、多业并举、利于就业的原则,制定推动创业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建立目标体系和统计报表制度,扎实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
(二十五)严格督查。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实施办法,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全市推动创业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同时严格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效能监察,对阻碍创业促就业工作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部门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二十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