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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对贫困残疾人扶助工作的资金投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投入、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用好用足国家残疾人扶贫专项贴息贷款政策,对取得小额贷款从事种养业、加工业及家庭副业生产等项目的残疾人,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要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在扶贫资金安排上要对贫困残疾人扶贫项目给予重点倾斜;对扶助贫困残疾人就业的项目要重点抓好,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资金予以扶持;要认真落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关于福利彩票公益金20%划拨给同级残联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规定;要千方百计帮助解决贫困残疾人康复的基本经费。
二、积极开展贫困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重点地抓好市残疾人就业培训基地建设,以基地为龙头,大力推广“公司加农户”、基地辐射等有效方式。各级残联要认真总结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家庭副业的做法,大力宣传和推广典型。社会力量办的就业培训服务机构要适当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并在收费上对残疾人实行减免优惠,减收的培训费在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全额补贴。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对贫困残疾人免收培训费,免收的培训费在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各级残联要创造条件,搞好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建设,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信息网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加强残疾人就业指导服务功能,切实帮助贫困残疾人就。
本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有就业愿望、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作为当地重点援助的就业困难对象,按照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积极发展残疾人就业工作,帮助其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继续抓好集中就业,将一些适宜从事手工操作的残疾人集中安置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就业。继续扶持残疾人个体从业,各级城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为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给予优先安排场地、依据有关规定减免有关税费。继续抓好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全面贯彻落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湛江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继续抓好残疾人劳务输出,积极与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区劳动力需求量大的用人单位联系,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和条件,组织文化水平较高、身体素质较好、生活能自理的残疾人,输送到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区就业。各级残联要认真总结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家庭副业的做法,大力宣传和推广典型;要主动向当地人大汇报工作,争取当地人大代表对该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视察、监督检查,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进一步加强。
三、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切实把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要全面建立贫困残疾学生助学制度,提高助学标准,对贫困残疾大、中、小学生开展助学工作,防止残疾学生因贫失学或辍学;要切实做好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每个县(市、区)要开设二至三个特教班,乡镇中心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特教班,方便更多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对符合优惠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及其子女要纳入“智力扶贫”范围,协助推荐其接受中等技工教育;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视大学等形式的继续教育。各地特教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逐步建立和完善聋人、盲人的普通高中教育。各级残联要主动与招生部门联系,协调做好上线高考考生招生录取工作,确保上线的每位残疾人考生都能被学校录取。
四、进一步加大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力度。各地要加快建立或完善贫困残疾人康复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障体系,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和社会保障范围;要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缴纳合作医疗保险金给予减免资助,并对其中患重大疾病的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减半收取保育费,所减收的保育费在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对需要语言和康复训练的贫困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可予减免教育康复训练费用,所减免的费用在当地“南粤助残工程”募捐款或康复经费中列支。各级残联要掌握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对无力支付费用而又迫切需要康复的白内障、低视力、精神病、肢残(包括麻风畸残)、耳聋、脑瘫、智力残疾儿童以及需要配戴助听器、助视器等贫困残疾人,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康复经费,给予康复救助,相关经费由各级政府给予财政补贴。
五、切实加强贫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各地要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要研究制定专项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各级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要依法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各级残联要主动协调劳动保障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从事个体经营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贫困残疾人,无能力依时缴交基本养老保险的对其单位缴纳部分,要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可在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各级残联要积极做好贫困残疾人的调查统计工作,协调同级民政部门及时将城乡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把农村残疾人纳入农村贫困群众社会救助范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市“五保”残疾人和城镇“三无”对象残疾人优先安置进入福利院、敬老院供养。认真落实《省“零就业家庭”援助办法》。在残疾人较多的社区,可采用政府购买岗位的方式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负责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各项措施,为所在辖区的困难残疾人提供低保申请、生活救助、康复、教育、培训、就业等服务。各级扶贫办要努力扩大残疾人扶贫工作覆盖面。
六、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管力度。各级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组织工作,注意研究解决征收中的关键问题,不断提高征缴率。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企业、经济组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由同级税务部门代征,有财政拨款或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就业保障金可采取同级财政部门代扣的办法。
七、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全面贯彻实施“十项民心工程”助残事业项目。[HTF]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加强残疾人事业的执法检查,促进扶持贫困残疾人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基层组织,要将贫困残疾人列为重点帮助对象,提供无障碍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要加强市、县(市、区)残联维权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配置,积极创建残疾人维权示范岗;要将解决贫困残疾人住房问题作为扶贫解困工作的重点内容,纳入全民“安居工程”同步实施;要认真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恶性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加强残疾人信访工作,帮助贫困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