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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县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切实提高工作效能,推动全县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效能建设活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认识,明确任务
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推进机关和单位职能、结构和制度的创新,建设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机关和单位,是新形势对各级机关和单位提出的新要求,是促进对外开放、加快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尽快提高机关素质和能力的紧迫任务,是解决一些机关存在的精神不振、作风不实、职责不清、纪律不严、为政不廉、环境不优、政令不畅等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灵璧的高度,按照总书记提出的“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的重要意义。全县各级党政组织要切实加强领导,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经济建设和业务工作的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切实解决行政管理和机关作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妨碍制约经济发展的各种不利因素,把效能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突出主题,明确重点
(一)突出主题。今年是效能建设年。必须紧紧围绕“依法、快速、便民、优质”这一主题,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政务公开为重点,以机制创新为动力,以效能考评为关键,以效能监察为手段,以群众满意为目标,全面提高机关、单位的工作效率、管理效益和社会效果。
(二)开展对象。开展效能建设活动的对象: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垂直管理单位、受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机关内部工勤人员参照执行。
(三)主要内容。重点抓好制度建设、政务公开和机制创新三个方面。
1、制度建设
(1)实行领导负责制和问责制。各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的效能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效能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单位负责人对开展效能建设工作态度消极,管理不严,致使所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的;对下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作风恶劣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严的,应负领导责任。
(2)实行办事限时制。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了办事时限,并可以提前的,原则上在规定时限内缩短三分之一以上;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应结合实际制定办事时限,公开向社会作出承诺。
(3)实行首问负责制。首位接受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主动一次性告知询问事项,协助相对人办理相关事宜。
(4)严格遵守考勤和请销假制。不得迟到、早退、缺勤,上班时间不办私事,有事须先报告单位领导。
(5)实行否定报备制。单位工作人员认为管理和服务相对人的办事请求违反法律和政策,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将否定书面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备案。
(6)实行失察追究制。机关和单位应结合本身的特点,明确失职追究范围、程序及应承担的责任,使失职行为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
2、政务公开。推行办事制度公开、热点问题公开、执法过程和决策过程公开。
(1)公示每个单位的所属各科室的职责范围,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制定并公示办事程序流程图,职责涉及不同单位的,由主要负责部门制定并公示办事程序;
(2)公开公务人员身份、岗位职责,工作人员必须佩证或置牌上岗;
(3)公开办事依据、纪律、程序、要求、时限和单项职责的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员和负责人姓名,无偿提供各单项职责的办事指南等资料;
(4)公布政府采购、药品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拍卖、专项资金分配、惠农政策等,接受群众监督。
3、机制创新。进一步简化合并审批办事环节,清理取消一批审批办事项目,规范审批办事行为,创新审批办事服务机制,最大限度地缩短办事时限。
(1)同一单位对同一事项的办事程序须多个环节的,采取一个窗口对外的工作机制;
(2)不同单位对同一事项的管理,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
(3)进一步规范管理行政服务中心,提高水平,加强服务,真正实现“一个中心对外,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一次性收费”的服务模式。
三、健全机制,强化监督
(一)建立组织。建立高效率、高权威的全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效能办具有调查权、协调权、建议权、监督权和处理权,重点围绕党委、政府的重大部署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对效能建设制度落实情况、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情况、政务公开落实情况、投诉转办件办理情况等进行专项检查,形成强有力的监察机制。
(二)效能考评。要建立健全效能建设考评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年度工作目标体系,按照单位职能和个人岗位职责,建立科学、合理的目标考评体系。县效能办要会同县岗位责任制考核办公室,制定效能考评办法,考评办法要详细具体,包括各项工作。年度效能考评为优秀的单位,作为该单位及其负责人评优评先的必要条件。对效能考评中后三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效能告诫,单位责任人在被效能告诫期间,不得提拔、调动。连续两年被效能告诫的单位,给予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诫勉,其单位“一把手”引咎辞职,个人不辞职的,组织免去其职务。同时,把公务人员的考评和奖惩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三)多方监督。设立效能投诉受理中心,直接受理社会各界对效能建设方面的投诉;在离退休老同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中聘请200名效能监督员,开展明察暗访;各部门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效能监督机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本部门影响效能方面的问题;每年开展一次万人评议机关活动,原来开展的各种评议活动不再进行,以后其他机关和单位不再搞其它评议活动。评议结果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评议前五名的单位给予表彰,对评议后三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评议结果按50%的比例纳入效能考评分数。建立效能建设新闻制度,组织新闻单位选择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和典型的违法违纪投诉案件,进行追踪报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实行重大事项跟踪监督,对县委、县政府布置的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实行工作内容、完成时间及责任单位、责任人公示制,在公示的基础上,由县效能办会同县委、县政府督查机构,组织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监督结果。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在全县通报批评,受到两次通报批评的,给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效能告诫,并限期完成。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发挥专门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四)严明纪律。对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将实行效能告诫,并视情况进行相应处罚。
1、效能告诫。对以下十二种情形进行告诫:
(1)对不佩证、置牌上岗,经指出不改正的;
(2)首位接受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向询问人告知经办科室的;
(3)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者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又不能当场办好的事项不出具回执的;
(4)不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办事结果的;
(5)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就所办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提出意见的;
(6)没有指定人员或委托代办业务人员和被指定、委托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7)违反规定要求相对人承担不合理义务的;
(8)刁难、训人、骂人的;
(9)对上级决定、命令不执行的;
(10)不遵守工作纪律,无故旷工、迟到、早退的;
(11)应进入行政服务大厅接办件而未进入的;
(12)其它相关行为等。
2、相应处罚。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在本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优;被告诫二次的离岗学习,只发基本工资;被告诫三次的,在本年度考核中定为不称职;被告诫四次的,予以辞退。效能告诫材料存入干部个人档案。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通报批评的机关或人员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机关、各单位要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机关、本单位经济建设和业务工作的实际,认真制定效能建设工作方案,报县效能办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并按照批准的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切实解决本机关、本单位行政管理和机关作风中的突出问题以及妨碍和制约经济发展的各种非经济因素。按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单位各负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各机关、各单位要把效能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担任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组长,切实保障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纪检、监察、组织、宣传、人事、法制、机关工委等部门要各自履行职责,齐抓共管,把效能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部门、各单位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从基础抓起,逐步深入,不断抓出阶段性成果,致力建设长效机制,使人民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使效能建设在我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