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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县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明确部门职责,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使广大群众依法购买、使用民爆物品有章可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申请购买、使用民爆物品的矿山开采企业必须是合法开采企业,且必须三证齐全(即: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矿山开采证、民爆物品使用证)方可按程序申请。
二、具备民爆物品申请资格的矿山开采企业购买、使用民爆物品首先要向当地公安派出机构申请,经审查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安监局,县安监局接受材料后,立即组织人员到矿山开采点,对矿山的安全爆破条件、所需炸药的数量、时间进一步确认,经审查准确无误后,两日内签审意见,并移交公安部门。县公安部门接受材料后,参照县安监局审查意见,严格按照行政审批程序,三日内做出最终能否供应炸药、雷管等民爆物品的决定。县公安部门对所有售出的民爆物品按编码严格登记造册,并负责监控民爆物品的流向。
三、县安监局负责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有权依职责要求公安部门停止或恢复向矿山企业供应民爆物品,县安监局依照矿山开采证书标明的年开采量确定该户企业的年使用爆炸物品数量,并控制日常开采所需爆炸物品的供应量。
四、县民爆公司组织成立专业民爆服务队为矿山提供爆破服务。爆破作业时,县公安、安监部门派人现场监督,民爆服务队实施爆破作业,安监部门将现场爆破的民爆物品的数量、品种、规格、时间、爆破操作规程记录在案。
五、县公安部门负责民爆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的安全监管工作。鉴于我县矿山企业点多面广的现实,由公安部门会同民爆公司在矿区设立科学、合理、安全的民爆物品储存点,合法购买的民爆物品必须储存在指定地点。
六、建立完善的矿山爆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定时、分流放炮制度,执行严格的押运员、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制度,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七、县公安局、安监局分别将每月供应的爆炸物品使用情况和爆炸物品现场爆破记录情况以及安全管理情况,各自以书面材料形式月底前上报县政府。
八、县公安局、安监局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密切协作,县政府负责这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九、矿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和公安派出机构,是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民爆物品行为的打击和监管。对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