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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节约建设用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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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节约建设用地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耕地,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各县(区)要抓紧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等专项规划,并在规划指导下,安排项目用地。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建设用地预审。要按相关规划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旧城、旧镇、旧村改造,加大对存量建设用地、低效利用土地的再开发再利用力度,促进城镇用地合理布局,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二、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约束机制

(一)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和建设用地标准。重点保证省“861”行动计划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节能减排项目、重点基础设施、重要文化旅游项目、重点流域治理等农田水利综合建设工程、民生工程等用地。认真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严控限制类项目用地,严禁禁止类项目用地。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和基础设施以及公共设施、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特殊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项目(不包括商业、商品住宅、商务、金融等完全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必须符合建设用地指标体系相关规定,不得超过标准。

(二)严格执行供地条件。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1.0,建筑密度不得低于40%,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6%。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公共租赁住房除外)、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含六安开发区、市示范园区、金安和裕安开发园区),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30万元/年;县(含叶集试验区)管省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5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10万元/年;市管开发区单个工业项目投资额低于6000万元、县(区)管开发区单个工业项目投资额低于4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安排供地。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等途径解决生产经营场所。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鼓励企业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建立完善工业项目用地预申请会审制度。建立工业项目用地预申请会审制度。对预申请的项目用地,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科技等相关部门要进行审核把关。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预审产业政策、节能审查、项目立项可研等;规划部门负责预审项目规划,出具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并注明每栋主体工程等;环保部门负责预审项目污染排放防治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等;科技部门负责预审项目的科技属性、创新性、技术水平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预审项目用地规模等。部门预审意见由国土资源部门报市、县(区)土地集体决策机构审定。

(四)建立土地征收和供后监管制度。新增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均要实行全程监管。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应当在6个月内实施征收,逾期未征收的,收回建设用地指标;当年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不足50%、两年累计未达70%的,暂停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审批手续,并按未供应土地面积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用地指标计划。土地征收后4个月内完成净地供应,对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程项目可以预留规划用地,根据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和建设进度实行分期供地,不得先供待用。

建立土地供应监管制度,在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投资强度、上缴税收、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等约束条款,工业用地出让不得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各类住宅项目约定开竣工时间必须符合“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的要求,出让金必须一年内付清。工业用地自签订出让合同6个月内开工建设。建立征地率、供地率、开工率、竣工率考核制度,同时建立开、竣工申报和跟踪巡查制度。

经营性用地的供应一律实行净地出让,出让土地程序、内容公开,出让土地条件公平,执行公正。

三、有效处置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各县(区)闲置土地清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闲置、低效用地“收回(购)”和“退出”机制。对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的土地,要逐一分析原因,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盘活闲置土地。对土地使用者造成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连续满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整体推进的原则,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进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内容的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加大对散乱、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农村集体用地的整治力度,盘活农村宅基地及存量建设用地。

四、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监管、考核与奖励制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考核,确保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顺利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

要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管委)年度目标考核体系,把新增建设用地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入指标、对财政收入年度贡献指标、闲置土地处置情况、新上项目开竣工履约和违法违规用地等情况列为考核内容,考核工作由土地资产委员会组织实施。同时,对符合土地利用结构、投资强度、开发潜力、管理潜力、扩展潜力要求的,经考核评价后,作为各类园区扩区、升级和创建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区)、执法模范县(区)的重要依据,并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强化土地执法动态巡查机制,形成“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理”的快速反应机制。对违法违规用地,原则上不再补办用地手续,并严格依法依规处罚。凡属违法违规用地的,不得进行施工放线、颁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完成情况动态监控数据库,健全土地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信息通报和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