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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区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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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区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意见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大力发展金融业,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赢得发展新优势,开创发展新局面,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推动金融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发挥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全市大发展、大建设的要求,着力改善居民整体搬迁、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供需关系,积极引进各类国内外金融机构,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推进金融创新和服务水平,促进政、银、企协调共赢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的平稳较快发展。争取5年内引进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金融租赁、期货经纪、融资性担保、典当、小额贷款等国内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20家以上。实现金融机构纳税总额翻一番的目标。

二、政策措施

1、积极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入驻我区。在我区新设立的国内外金融(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金融租赁、期货经纪、融资性担保、典当、小额贷款等,下同)机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2、积极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在我区范围内租赁办公用房。新引进的国内外金融机构在我区租赁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房屋租金的5%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一年后兑现,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的本区留成部分。

3、积极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才。新引进的国内外金融机构,5年内按其高管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区留成部分资金额80%的标准给予奖励。

4、积极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为我区企事业单位提供金融服务。凡注册在我区且实际为我区企业事业单位提供金融服务,按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区留成部分的等额资金标准,按照“87532”标准奖励,即:第一年给予80%奖励,第二年给予70%奖励;第三年给予50%奖励;第四年给予30%奖励;第五年给予20%奖励。

5、积极引进金融中介机构入驻我区。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金融中介机构,按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区留成部分的等额资金标准,按照“87532”标准奖励,即:第一年给予80%奖励,第二年给予70%奖励;第三年给予50%奖励;第四年给予30%奖励;第五年给予20%奖励。

6、设立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区金融办会区财政局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排,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用于我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和金融产品的创新,用于奖励各类金融机构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所作出的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和个人。

三、组织保障

7、加强领导。成立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加强管理和协调,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金融业发展工作,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8、健全组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金融办)。区金融办负责做好金融协调服务工作,研究解决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问题,加强与辖区金融机构的协作和信息共享,准确把握金融形势,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构建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区工业园、慈湖乡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并明确一名专职工作人员,全力支持金融业改革、创新和发展,确保各项金融工作落到实处。

四、附则

9、本意见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本区已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10、本政策自1月1日起实行,执行期暂定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