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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全市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卫生工作,提高农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卫生工作方针,以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基础,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为重点,以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为关键,以保障全县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根本,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深化改革,加大投入,全面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和农民医疗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努力实现以下目标:1、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力争每个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规范化卫生院、每个建制村有1所规范化卫生室。2、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3、建立一支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的农村卫生人才队伍,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30%以上达到专科以上学历,其余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乡村医生)全部具备中专学历,乡村医疗卫生人员100%具有执业资格。4、建立健全农村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扎实做好各项卫生防病工作,以乡镇为单位的国家计划免疫规划“五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80%以上,农村儿童和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达到80%以上,农村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38/10万以内,婴儿死亡率控制在24‰以内。5、农村卫生和农民健康的主要指标达到全省中等偏上水平。
二、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强化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整体功能。建立健全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中心、村卫生室为基础的三级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乡镇卫生院负责提供预防、康复、保健、健康教育、基本医疗、中医、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综合服务,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任务,负责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村卫生室主要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转诊服务以及一般康复等工作。积极开展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纵向业务合作。
(四)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平台建设。完成县人民医院银塘新区整体搬迁任务。切实改善乡村卫生服务条件,5年内建设22所规范化乡镇卫生院、115个规范化村卫生室。鼓励和扶持社会和个人举办农村卫生机构,统筹纳入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五)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中作用。筛选推广适宜农村使用的中医药疗法和防治技术,提升服务能力。加强县中医院建设,争取达到“二甲”中医院,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中医科、中药房和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培训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公开招考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开展乡村医生中医适宜技术培训。采取提高报销比例、降低起付线等办法,鼓励开展和选择中医药服务项目。
三、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六)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提高参合率,力争达到95%以上。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强化人员培训。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在保证基金不透支情况下,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水平,扩大受益面。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为农民提供安全、高效、价廉、方便的医疗卫生服务。
(七)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等生活困难群体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民政部门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五保户,实行零起付线;对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再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艾滋病病人的生活救助,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发[2007]10号)的规定,实行医疗费用或生活费用部分救助。
四、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八)切实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素质。实行农村在岗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全面普及农村在岗卫生技术人员中专学历教育,鼓励已取得执业资格的农村在岗卫生人员按照专业对口原则参加各类高等医学教育学习。大力组织实施中央财政补助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轮训乡村卫生机构技术人员。选派卫生院临床技术骨干赴省、市、县级医院进修,为每所乡镇卫生院培养内儿科、产科、普外科业务技术骨干。每年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考一定数量大专以上的毕业生,充实到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九)建立农村卫生工作对口支援的长效机制。组织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支援乡镇卫生院。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对口支援工作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目标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严格执行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之前到乡镇卫生院定期服务的制度。从2008年起,从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每年选派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到乡镇卫生院挂职,每个周期一年。挂职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派出单位解决,县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对挂职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技术人员,在生活保障方面予以优先照顾,形成吸引人才到农村服务的长效机制。
五、强化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十)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健全乡镇防保站(与乡镇卫生院合署办公),加强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和管理,突出抓好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防治工作,结合爱国卫生、改水改厕等工作,切实做好肠道传染病预防控制。
(十一)加强农村妇幼保健工作。完善农村妇幼保健网络,加强乡镇卫生院产、儿科建设和人员培训。巩固“爱婴卫生院”成果,认真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做好孕产妇系统保健和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十二)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和帮助农民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六、完善农村卫生机构管理体制
(十三)完善县管体制,深化乡镇卫生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逐步推行乡镇卫生院院长公开招聘制度,实行院长负责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离任审计制。推行职工全员聘用制,因事设岗,公开竞岗,合同管理;切实分流、清退卫生技术岗位上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改革内部分配制度,体现服务技能和劳动价值,并向技术骨干和重要岗位倾斜。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监管,提高诊疗质量,规范收费行为。
(十四)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业务、药品、财务及人员等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培训指导。村卫生室要按照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建设,由村委会无偿提供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建设和管理。村卫生室执业人员从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中公开选聘,每个建制村公开选聘一名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人员。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到2010年,全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覆盖率达80%以上。
七、依法加强农村卫生监督管理
(十五)加强农村卫生监督。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乡镇卫生院依法执业的监督检查,严格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准入监管。进一步完善乡镇助理卫生监督员制度。切实做好农村食品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医疗服务市场等卫生综合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行医、无证生产经营等危害公共卫生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医疗机构秩序、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
(十六)加强农村药品监管。深入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村实际的药品监督体系和供应体系,严厉打击向农村销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鼓励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乡村卫生机构集中配送药品。加大对农村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降低农村药品价格。
八、加大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
(十七)完善农村卫生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对开展免疫预防接种、血吸虫病防治、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控制处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实行对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定编,逐步提高乡镇卫生院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的财政差额补助标准;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2008年起,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乡村医生(每建制村1人)每人每月补助100元,所需经费按省和县5:5的比例,分别由省级财政和县财政列支,县财政列支纳入财政预算。
九、切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
(十八)县、乡(镇)政府要把关心农民健康、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纳入综合目标管理。县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县发展改革、财政、教育、民政、人事、编制、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卫生工作,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