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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贵池工业园区、前江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工业项目用地,保护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园区建设和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现就加强我区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用地标准,把好供地关口
1.严把“准入”关。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项目供地前,由区节约集约用地领导小组按照“高技术含量、高市场占有率、高附加值、低能耗、低污染”的原则,对项目供地进行会审,严把项目准入关口;
2.严把“投资”关。工业园区(即池州高新区和前江工业园区,下同)土地投资强度(含厂房建设、工程投入、设备购置、土地取得成本)不得低于20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10万元/年;其它地区土地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0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5万元/年。工业园区单个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或用地面积小于20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单独供地,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或先租后买标准化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
3.严把“规划”关。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40%,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4.严把“供地”关。用地量较大的工业项目实行分期供地制度。工业项目单宗供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亩;工业项目确需200亩以上的用地,实行一次规划、分期供地,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总额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决定是否供应后期预留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应明确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期限及违约责任;
5.严把“验收”关。项目竣工后,由区节约集约用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监察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区节约集约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对验收中发现问题的,严格要求限期整改。
二、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区节约集约用地领导小组每年5月份和11月份,分别组织区发改委、区规划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监察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对各地土地闲置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着重对工业用地规划指标执行、工业用地建设使用、土地出让合同执行、企业建设达产达效和有关税收缴纳情况等5项内容进行检查,并认定闲置土地。区节约集约用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闲置土地认定结果,及时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并按照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并报区节约集约用地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对因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应与土地使用者共同拟定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已依法设立抵押权或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还应当通知抵押权人,邀请司法机关参与处置方案的拟定工作。
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本辖区内的工业项目用地进行动态巡查。对未按期开工、竣工的,督促限期开工、竣工,并将巡查结果报区节约集约用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节约集约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的巡查情况进行检查,对瞒报、漏报闲置土地的,土地闲置费由镇街道或工业园区负责缴纳。
三、利用经济杠杆,提升用地水平
1.企业通过购买标准化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的,按区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凡达到工业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对超出部分的厂房建筑面积按超率累进进行奖励。对超出20%、50%、50%以上的分别按50元/平方米、100元/平方米、2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奖励;
3.为提高土地使用节约率和贡献率,土地使用税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及《池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执行;
4.对现有工业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高于工业用地控制指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
5.项目竣工后,投资强度达不到要求的,经核定,按照有关规定由区政府核减用地面积,并收回超出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6.项目投产后,预期亩均税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原签订的入园合同中约定的优惠政策;
7.对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后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或已开工建设面积不足总面积1/3的,或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的25%且未经批准终止施工的建设用地,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建设。土地闲置连续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区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科技局、区监察局、区金融办、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统计局、区审计局、区环保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区节约集约用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
区发展改革、统计、审计、金融部门负责审查认定项目用地的投资额;区发展改革、经信部门负责审查认定项目投资强度、产业政策、能耗;区环保部门负责审查认定项目的排放量、污染程度;区住房城乡建设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查认定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区科技部门负责审查认定项目科技含量;区财税部门负责审查认定项目预期亩均税收和征收土地闲置费;区国土部门根据核定的投资强度审核项目供地面积;区监察部门负责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转变用地观念,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科学规划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五、本意见实施之前发生的项目用地行为,要求两年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本意见执行。
六、本意见从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