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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蔬菜便利进城,缓解蔬菜卖难买贵问题,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商务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地产蔬菜直销和社区连锁经营、推进周六车载蔬菜市场建设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推进地产蔬菜直销、社区连锁经营和周六车载蔬菜市场工作,有助于平衡产销关系,减少农产品流通成本,降低和稳定城市菜价,管理通胀预期,对方便居民生活和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减少环节、利民惠农”的原则,加快建设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
三、目标任务
在继续实施城区菜市场改造升级和开展“农超对接”工程基础上,在部分菜市场开展地产蔬菜直销市场试点工作,对应建未建、拟建未建、在建尚未建成菜市场的社区开展社区连锁经营直销点和周六车载蔬菜市场试点,促进蔬菜便利进城,平抑菜价,增加农民收入,丰富城乡居民菜篮子。
(一)开展地产菜直销试点
1.今后新建、改建的菜市场均应设置地产菜直销区。
2.铜官山区政府负责在义安苑等菜市场提供部分摊位进行地产蔬菜直销市场试点。市农委负责组织有经营能力和意愿的蔬菜种植大户或农业生产合作社与市场主办单位签订协议后到义安苑等菜市场经营。
3.鼓励在蔬菜直销市场经营的蔬菜种植大户或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尚未建立菜市场的社区选择面积为20—50平方米左右的门面房作为蔬菜连锁经营直销点。
(二)周六车载蔬菜市场试点
市农委负责组织有经营能力和意愿的蔬菜种植大户或农业生产合作社与辖区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合作,在本地蔬菜集中上市时期开办周六车载蔬菜市场。先在铜官山区新苑小区和狮子山区五环国际小区开展周末车载蔬菜市场试点工作,待取得实效后在全市推广。周末车载蔬菜市场应有序发展,在目前菜市场服务半径内的小区,不鼓励设立周六车载蔬菜市场。
(三)建设蔬菜重点生产区域批发市场
蔬菜重点生产区域批发市场的建设,由所在县(区)政府寻求投资主体,依法设立。市直相关部门特别是商务部门做好服务工作。大通产地蔬菜批发市场在未建成前,可先由市郊区政府协调大通农工贸市场,划出部分区域在下午4点从事产地蔬菜批发业务。
四、时间安排
开展地产菜直销市场试点时间为11月中下旬,周六车载蔬菜市场试点待本意见下发后一周内实施。
五、组织保障
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是“菜篮子”工程的重要内容,辖区政府、商务、农业、公安、交通、财政、工商、城管、物价等有关部门,应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合作,共同推进,及时发现和解决市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地产蔬菜直销和推进周六车载蔬菜市场健康发展。
(一)辖区政府负责协调落实地产菜直销市场,社区地产菜直销点和周六车载蔬菜市场摊位、场地。督促所在社区加强周六车载市场管理,维护好现场秩序。
(二)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开展地产蔬菜直销和推进周六车载蔬菜市场建设牵头、服务和协调工作。
(三)市农委负责蔬菜检测确保蔬菜质量安全;组织有经营能力和意愿的蔬菜种植大户或农业生产合作社进入蔬菜直销市场和社区直销店开展地产菜直销;组织专业合作社采取集运输、储存、销售和垃圾处理等功能于一体的厢式货车,开展周六车载蔬菜市场活动。
(四)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为蔬菜直销市场、周六车载蔬菜进市场提供通行便利。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为农产品运输和周六车载蔬菜进社区开辟“绿色通道”。
(五)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开展地产蔬菜直销和推进周末车载蔬菜市场建设扶持相关政策。
(六)市工商局负责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引导和监管,打击强买强卖,缺斤少两,欺行霸市行为。
(七)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市场市容市貌及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协调工作,确保市场整洁卫生。
(八)市物价局负责会同市场主办方对进场开展直销的蔬菜种植大户和农业生产合作社进行价格监控,以保证其经销4—5种大路菜价格低于同期、同类、同品种的均价10%以上。
(九)地产菜直销市场和周末车载蔬菜市场经营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蔬菜进行检测、留样和记录,确保蔬菜质量安全;自行清理垃圾废弃物,自觉保持市场环境卫生。
六、政策措施
(一)对进场开展地产蔬菜直销市场和周六车载蔬菜市场的经营主体涉及的摊位费、租用场地费用,由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直接补助给经营主体。
(二)社区地产菜直销点从起申请列入市民生工程,利用3年时间在尚未建立菜市场的社区选择面积为20—50平方米左右的门面房作为蔬菜直销点。其中:20—30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30—40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40—50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4万元。
(三)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七、几点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把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根据各自职责,切实抓好本部门工作,通过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推动完善鲜活农产品零售网络。
(二)要建立菜市场地产菜直销区、社区地产菜直销店、周六车载蔬菜市场的经营主体的评价和退出机制,对市场收购价和销售价提出要求,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市场经营主体,保障农民从蔬菜销售中获得更大收益,居民得到更多便利和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