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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外贸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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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外贸发展意见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为加快转变外经贸增长方式,进一步发挥开放型经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推进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实施外贸孵化工程。对年货物出口较上年增加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鼓励;对企业首次实现出口且当年出口业绩在1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鼓励。对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境内华交会、高交会等重点交易会、博览会的,每个展位给予人民币2000元补助;对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境外重点商品展销会的,与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配套,按实际摊位费和1名参展人员费用的20%给予补助。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并有效防范风险,对企业投保短期信用保险的按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年服务贸易出口较上年增加5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鼓励。

二、推进企业优化商品结构。对年出口高新技术或机电产品较上年增加1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给予鼓励;对进口机器设备1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对新获得“省出口品牌”的,每个品牌奖励人民币3万元。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外贸。对企业年进出口额居全市前10位的,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对其中进出口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的,给予其法定代表人人民币0.5—2万元分等次奖励。对企业年进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奖励其法定代表人人民币0.5万元;对企业年进出口额净增加1000—3000万美元的,奖励其法定代表人人民币1万元;对企业年进出口额净增加3000万美元以上的,再奖励其法定代表人人民币1万元。

四、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对外投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给予奖励,年实际对外投资20万美元以上200万美元以下、2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奖励其法定代表人人民币1万元、2万元、3万元。具有境外承包工程经营资质的年新签合同金额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对其新签境外承包工程合同给予每美元0.01元人民币补助,同一企业补助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企业,年外派劳务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100人以上的,且无境外安全事件和劳务纠纷的,分别奖励其法定代表人人民币2万元、4万元。对外投资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的2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五、鼓励外商直接投资重点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年新增合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没有新增用地且新增合同外资内到位外商直接投资40%以上的,给予其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人民币2万元。企业年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奖励其法定代表人人民币1万元、2万元;对新落户的世界500强企业且年内实现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人民币2万元;对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当年新设外商投资企业3家以上且新设企业年累计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其主要负责人人民币2万元。

六、加快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以市中小微进出口企业上年度出口实绩为基数,超过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每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主要用于搭建外经贸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全市国家重点外贸商品监测工作,扶持反倾销应诉工作,支持中小微进出口企业开展贸易融资、出口专项担保贷款、进出口银行“统借统还”、中信保公司“信保易”“统保”等工作。对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七、建立外经贸发展目标管理机制。结合省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市外经贸发展目标管理机制,建立市开放型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重点外经贸企业包保服务责任制,加强对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经贸工作考核,对完成年度目标的给予表彰奖励,奖励资金每年安排20万元,由市财政次年依据考核结果兑现。

本实施意见执行到12月31日止。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市支持外经贸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