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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失业险推进就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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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失业险推进就业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管理,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对推动企业改革、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失业保险管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功能的意见》和《市社会保险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全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在职人员,民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在继续巩固并做好城镇国有、集体企业参保缴费的基础上,把事业单位和非公有经济组织及从业人员和农民合同制工人作为扩面重点。

二、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的规定,失业保险中心将依法对参保单位的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行稽核。

三、各用人单位要按照《社会保险费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申报单位和个人缴费额,严禁以任何形式协议缴费。已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尚未参保的各类用人单位,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

四、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全部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参加失业保险的国有企业,对在关闭破产、改组改制调整劳动关系中未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将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审核手续并纳入保障范围;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国有企业,应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还款协议,失业保险中心将及时接收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并根据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确定享受待遇时间,并做好企业改制后失业保险接续缴费工作。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本人自愿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移交档案后不得中断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五、国有企业在实施改组改制中,失业人员不超过缴费总人数的15%,且不拖欠失业保险费,企业均可申领转岗培训补贴。补贴额按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0%计算,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同级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失业保险缴费单位连续三年(前三年)按时足额缴费,每年中失业人员未超过本单位在岗职工人数4%的单位,均可申领在岗培训补贴;补贴额按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0%计算。从同级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

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的规定,定期开展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执法检查。对未参保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进行重点检查;长期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单位,要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

八、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变更或未按规定申报应缴失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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