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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行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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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行为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规范各类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下同)办学行为,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小店区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民办教育管理职责

民办教育是全区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区各有关部门、各街办、乡(镇)对全区各类民办学校负有相应的管理职责。

(一)区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协调民办学校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负责制定民办学校设置和审批标准,负责初等学历层次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及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及管理,跨区域设立教学点办学的备案工作;负责对全区民办教育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评估,掌握民办学校办学动态;由其审批和管理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年审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对民办学校进行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和公告。

区卫生局负责检查办学场所是否符合卫生、防疫要求和标准。

区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占用城市街道、公共场地进行招生宣传行为的管理和查处。

区物价局负责办理《收费备案表》,检查《收费公示栏》的公示情况,清理整顿乱收费行为。

区地税局负责办理和查验《税务登记证》。

区财政局负责民办学校专用票据的发放和管理。

区工商、交通运输、安监、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民办学校有关方面进行相应指导、监管和扶持。

(二)各街办、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职责

各街办、乡(镇)负责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统筹协调和常规监管,主要包括:安全、卫生、消防、税务、收费、财务及教育教学日常管理等;负责对区域内初等学历层次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及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情况进行备案;协助区教育等部门查处和取缔无证办学、乱设班(点)、虚假广告和非法招生等违规、违法行为。

二、突出重点,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

(一)加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

按照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严格民办学校设置的审批。教育部门在审批时,要严格执行设置标准,尤其要严格审查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资格、经费来源和办学条件,并认真执行办学许可证制度,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颁发办学许可证。对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教育部门要依法责令停办,相关部门配合查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

各类民办学校要依法办学,诚信办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生。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简章)向社会公布前,须经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擅自更改。不得委托非法招生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

教育部门要严格审核民办学校的招生资格和招生广告(简章)。要广泛开展民办教育招生咨询服务活动,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学校名单及其他有关信息,及时公布变动情况。对虚假广告和违规招生行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做出严肃处理。

(三)加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

民办学校收费可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的高低、办学条件的不同,提出具体收费标准,经区物价局审批,报区教育局备案。严格按审批后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做好收费公示。代收代管的费用须遵照“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从中盈利。必须使用经财税部门认可的专门收款票据。学校的财务按规定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加强民办学校安全管理

各类民办学校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完善各项安全工作制度和措施,并与属地街办、乡(镇)签订责任明确、内容具体的安全工作责任书。校长为学校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把学校安全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区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类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管和督促指导工作,每月至少检查1次;区公安、安监、文化、卫生、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管及其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确保学生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加大联合执法整治力度

区政府成立规范全区各类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联合执法整治组,负责组织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联合执法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部署。组长由区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和区各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一名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区教育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联合执法整治组每季度进行1次集中整治,负责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取缔无证办学单位的执法工作。联合执法整治组办公室要精心组织集中整治工作,按职能部门职责周密安排,各部门要尽职尽责,相互配合,确保整治效果。每次集中整治结束后,联合执法整治组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反馈,并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