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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县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行为不断规范,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部分单位依法采购意识不强,运行机制不完善,操作执行不规范,监督处罚不到位,甚至个别单位抵触、规避和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等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县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为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推行政府采购工作是党和国家为规范政府公共采购行为,推进源头治理腐败工作,增进宏观调控功能而作出的一项重大举措,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推行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新形势下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性。要不断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逐步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运行高效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协调解决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和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工作,推进全县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扩大范围规模,做到应采尽采
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巩固现有采购范围与规模的基础上,依法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尤其是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县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要进一步理顺管理职责与程序,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项目采购工作,使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现大的突破。要继续做好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完善已实施的项目,拓展一批新的项目。要积极探索将一些公益性强、社会关注、涉及民生的项目和财政补贴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实施范围。
要进一步规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制订程序及内容,总结目录管理经验,依据政府采购管理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适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合理制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要加强对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的追踪问效,建立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三、完善监管机制,推进管采分离
要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机制。财政部门要设立专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增强监管力量,明确职能职责,形成职责明晰、协调有序、监管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四、实行预算约束,提高效率质量
要紧紧抓住预算管理这个“牛鼻子”,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严肃预算约束,杜绝无预算、无计划采购现象的发生,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前瞻性和效率性。财政部门要针对目前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结合部门预算改革和项目库管理制度,研究探索符合政府采购业务特征的预算编制方法及流程,确保各预算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购买性支出项目全部纳入采购预算。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的方式方法,提升计划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逐步建立限期申报和及时申报相结合、品目申报和项目申报相结合的管理新模式。
五、坚持联动运行,提升运行效果
要进一步理顺政府采购联动运行管理秩序,改进政府采购联动运行管理方式,对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国库一律不予支付,对无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采购中心一律不予采购,对未经采购中心采购的应采支出会计核算中心一律不予报销,努力形成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会计集中核算协调配合、联动运行的崭新机制,从机制上提升政府采购的运行效果。
六、发挥政策功能,服务发展大局
要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服务好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要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上支持国家宏观调控,贯彻好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等经济政策,认真落实节能环保、自主创新、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积极研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的力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要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
七、加大处罚力度,严肃制度约束
财政、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创新监督检查方式,研究制定处罚处分办法,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查处采购单位逃避政府采购和其它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督查、效能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况进行经常性督查,对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视情节给予通报、警告、问责等处理。
八、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基础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与创新,在政府采购法律框架下,建立健全各类配套规章和规范性制度,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制度保障。要继续加强对政府采购管采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政府管采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观念,努力锻造一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纪律严明、务实高效的政府采购管采队伍。要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个环节的电子化操作。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政府采购“一事一档”规范管理。
驻浑垂直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