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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有关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精神,按照9月29日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04年国务院就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2006年又出台了《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2002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02〕27号),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出了具体的办法和措施;2004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04〕35号),明确了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总体思路,提出加快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职工全员身份置换的改制意见,但是改革进程缓慢,到目前为止,我市的“老粮”和“老帐”问题已按政策基本解决,“老人”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2007年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的最后一年,从2008年起,省财政厅将取消对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给予经济补助的政策,我市的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已迫在眉睫。因此,各有关单位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齐抓共管,确保如期完成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原则,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推进体制创新,实行战略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安置职工,形成合理的企业布局结构和组织结构,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三、改革的总体思路
本着适当保留骨干企业、全面进行产权改革、创新经营机制、全员身份置换的原则,按照经济区域和购销量对现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各县(市)可根据需求,保留2—5个购销企业实行战略重组,发挥规模优势。其余的可采取拍卖、兼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依据《公司法》规范运作。
四、职工安置
安置标准:各县(市)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出台粮食企业改革方案,确定职工安置标准;市直企业按照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实行三个统一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涉及面广,矛盾多,难度大,各县(市)政府和有关门一定要从全局出发,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政府要成立粮食企业改革领导组,由分管副县(市)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责成专人负责,确定改革进度表,明确责任、明确任务,确保改革顺利完成;
2、统筹改革成本:可采取先安置职工后产权置换的办法进行,即:国有粮食企业安置职工成本先由县级财政予以垫支,待职工分流工作在规定期限完成后,再将省财政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和企业产权置换变现收入补入财政。
3、认真落实配套政策措施,积极为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改革成本足额到位;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的保障工作,将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社会保障和再就业系统;对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都要适用于粮食企业改革工作。
4、各级粮食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处理和解决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5、时间要求:根据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财政补贴管理办法》(晋财建〔2004〕437号)和《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晋财建〔2007〕206号)文件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由粮食风险基金给予专项补助,以2003年底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册职工人数为基准,省财政在职工转换身份和解除劳动关系时每人一次性补助5000元,市财政每人一次性补助2000元。2007年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的最后一年,从2008年起,省财政厅将取消这项补助政策。因此,要求各县(市)政府和市直各有关单位接文后,务必在2007年11月15日之前完成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争取省财政和市财政对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的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