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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做好征兵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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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做好征兵工作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武装部,县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省军区文件和市政府、军分区《关于切实做好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1〕93号)精神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的征兵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征兵任务,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好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国防意识,营造踊跃参军良好环境

一是扎实开展国防教育。广泛开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为主要内容的全民国防教育。县兵役机关政治部门要结合党委宣传部门制定征兵宣传计划和教育大纲,明确宣传任务、宣传内容和宣传方式。县广播电视台、网络要开办国防教育专栏和专题节目。在普通高级中学(含职高、中专、技校,)及学生军训时必须安排兵役法和政策学习。

二是集中抓好征兵宣传。兵役登记、毕业生预征和组织征兵期间,各级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在重要版面、黄金时段集中宣传兵役法规、国防和军队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国家优抚安置政策。每年5月份第一周要积极响应全省“征兵宣传周”活动,结合各类学校毕业生预征展开针对性宣传;每年10月份结合全省“征兵宣传月”活动,以多种方式大力进行集中宣传。

三是创新宣传方法手段。广泛开展征兵宣传进学校、进村居、进厂矿企业活动,搞好面对面宣传动员,增强征兵宣传效果。每年新兵入伍时要组织召开欢送大会、带光荣花。县、乡(镇)两级要全面落实挂“军属光荣”牌、上门送喜报、“八一”和春节登门逐户慰问优抚对象等抚慰制度,采取多种方法手段,尽力帮助军人军属解决实际困难,提高军人及其家庭的荣誉感。

二、落实优抚政策,提高退役军人待遇,解决当兵吃亏后顾之忧

一是严格落实安置政策。积极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政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指令性安排至各类企业中的退役士兵,企业与接受安置的退役士兵应当依法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服役时间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年限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受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员时,应优先留用退役士兵。对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伤残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重点安置。要积极适应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调整改革,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优先推荐就业、鼓励自主创业与政府安排工作相结合的方法,妥善安置退役士兵。各类企业面向社会招录人员时,应拿出30%的比例专门用于招录退役士兵。对招录安置退役士兵达到比例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税费优惠。对返乡务农的退役士兵,要加强培养,给他们创造条件,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村居"两委"班子选举。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扶持等各项优惠政策。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军属,必须纳入低保范围,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二是重用大学生退役士兵。退役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士兵服现役年限,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公务员招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时计入工龄。各级每年拿出公务员和事业编制招聘岗位的一定数额用于定向招聘退役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定向招聘指标数量不低于当年报名参加考试的退役全日制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0%。基层专职人民武装部和大学生村官,优先招录退役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士兵。对当年从县入伍的非本县户籍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士兵,复学后完成学业且被本县用人单位接受的,可在就业单位所在的县办理落户手续。

三是提高优抚补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提高现行转业士官和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实行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后,对符合国家安置条件的专业士官,选择自主就业的,按照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对符合国家安置条件的退役义务兵,选择自主就业的,按照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国家指令性安排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时发放生活补助。退役士兵的军龄和待分配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所安置单位的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农村户籍义务兵优抚金,按照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农村住户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今年入伍的义务兵优抚金按15000元)发放。城镇户籍义务兵优抚金,根据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改革作出调整,具体按照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今年入伍的义务兵优抚金按30000元)发放。

四是对进藏义务兵实行特殊优抚。对到西藏服役的义务兵,除享受其他义务兵优抚政策外。还享受一下特殊优抚政策: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户籍义务兵补助标准的1.5倍(今年入伍的义务兵优抚金按45000元)发放。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可凭兵役机关的证明办理当地农转非手续,享受当地城镇居民相关待遇;退役后符合安置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安置或优先办理自主就业手续。

五是改进优抚补助金保障发改办法。政府要将优抚金和一次性自谋职业、自主就业补助金纳入基本财力保障范围。义务兵每年的优抚金于当年12月底发放完毕,由县兵役、监察、民政、财政部门共同汇总核实人员名单后,严格落实,并搞好监督公示和宣传。

三、改进工作指导,加强机构制度建设,创建征集工作畅通渠道

一是建立征兵常态化工作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关于加强各级征兵办公室建设的通知》(国征〔2009〕8号)精神,大力推进阶段式、突击性征兵向常年化征兵转变。县宣传、教育、公安、卫生、监察、民政、财政部门要相对固定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抓好征兵工作落实,普通高级中学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学生兵役工作。

二是健全征兵办公室常态化办公制度。县征兵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组织业务学习交流,并按照职责分工,扎实抓好平时征兵工作准备,搞好兵役登记、大学生预征和适龄青年动态管理。每年第4季度,征兵办公室要集中办公,扎实抓好征兵宣传教育、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批定兵、新兵输送、廉洁征兵、工作检查等各项工作落实。

三是创新征集服务工作方式。县征兵办公室要开始征兵办事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改进兵役登记工作,实行发放“兵役登记证书”和“应征通知书”制度,组织本行政区内所有适龄青年进行兵役登记;落实高学历青年优先征集政策,做到随时随报名随体检。乡、村两级要牢固树立为应征青年服务的思想,采取报销应征差旅费、保障交通食宿等措施,积极为适龄青年报名应征提供帮助。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应征青年任何费用,严禁以任何理由阻碍应征青年报名应征。

四、坚持依法征集,加大监督查纠力度,严格责任追究法处制度

一是提高政治认识。把征兵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评范围,列入军地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估内容,每年的议军会议,县里要对征兵任务完成情况和优抚安置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汇报,对不认真履职尽责、完不成征兵任务甚至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不得参与“国防动员先进单位”、“先进党委”等评选;对负责领导实行问责制,不得评选“国防动员先进个人”、“党管武装好书记”等表彰活动,并视情调整岗位和作出其他处理。

二是严格工作责任。严格落实征兵工作责任制,细化明确体检、政审、学历审定、定兵等环节责任人的责任,做到谁主管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责任退兵、出现违法违纪问题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是加大法处力度。对逃避兵役登记、拒绝征集、搞自我淘汰以及在检疫退兵期内擅自离开部队或因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的个人,由兵役机关汇总报当地政府和上级兵役机关,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对其本人及家庭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其本人2年内不准参加各级各类院校升学考试、公务员考录和企事业单位员工招聘,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规范征集秩序,狠抓廉洁征兵纪律,采取切实措施遏制违纪

一是实行阳光征集。认真贯彻《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和国家监察部关于加强廉洁征兵工作的意见》(参动〔2010〕102号)、军委纪委“八条禁令”和我省“五公开一集中”措施,全面实行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政策规定、指标分配、征兵人员、阶段结果和监督渠道。要紧密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遏制征兵不正之风的制度措施,规范和推动廉洁征兵深入发展。

二是突出监管教育。要把廉洁征兵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实施“一把手”工程,建立和实行责任制,加强所属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县军地有关职能部门成立联合监督检查组,按照职责分工,不定单位、不打招呼、不拘形式、对征兵工作实施明察暗访,突出报名、面试、体检、政审、定兵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坚持谁牵头谁负责,板子打到具体人身上。

三是从严查纠问题。我县征兵办公室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向全社会公开,24小时专人值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有报必接、直查速办,促进征兵风气的进一步好转和征兵任务的高标准完成。

六、坚持政府主导,强化组织领导观念,形成征集保障坚强合力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对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征兵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倾斜和保障。

二是形成工作合力。兵役机关要强化职责意识,主动向

地方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切实发挥好职能作用。宣传、教育、公安、卫生、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是规范经费保障。征兵工作经费按照实际需要列入当

地政府财政预算。其中,年度征集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兵役登记、入伍预征、直招士官和征兵宣传等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乡(镇、管委会)征兵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