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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丹凤城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进一步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实施范围
(一)指导思想
立足县情,着眼于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和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牢牢把握公益性方向;坚持立足县情,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坚持综合改革,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并举,维护公益性与调动积极性相统一;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各方面关系,实现改革成果共享。
(三)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初步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和高效规范的运行机制,增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提高公平性和可及性,有效减轻城乡居民医药费用的负担。
(四)实施范围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
二、主要内容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证其正常运转。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行政、业务、人员、药品、财产“五统一”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室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核定编制、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
依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及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情况,由编制部门分类核定所需要的人员编制。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财政拨款事业编制,编制按照寿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事宜的通知》(县编发[2011]03号)执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民主推荐、委任、考试考核等办法择优聘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卫生技术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的岗位设置,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实行合同管理。分流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过渡期间的费用支出,如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学习费用补助、内部退养和病退待遇等,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平、绩效管理的考核分配机制
根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服务的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医疗服务的平均人次数、收入现状和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综合考虑,统一核定。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考核机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
(四)推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逐步建立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按照《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市卫字〔2011〕33号)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统一集中招标采购,市级统一配送,取消药品加成,实现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按照《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市财社字〔2011〕44号)要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支出,由县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政府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按行政村核定3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每村每月400元,公开招聘的大学生村医每村每月不低于800元。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财政部门按行政村农业户籍人口每人每年4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财政补助2元,市、县财政各补助1元。
三、实施步骤
(一)明确任务,定编设岗
根据寿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事宜的通知》精神,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依据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的工作量,科学核定编制,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确保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5%。
(二)竞争上岗,全员聘用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市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明确定岗竞聘的范围对象,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实施竞聘上岗。所有上岗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三)妥善安置,确保稳定
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市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的通知》精神,对正式职工分流人员,采取系统内调剂聘用、允许内部退养、实行3年过渡安置、鼓励自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对非正式职工分流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补办企业养老保险,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定岗竞聘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完成分流人员安置工作。
(四)绩效考核,落实补助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五)核定收支,取消加价
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的工作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收入和支出,并按月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全部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
四、保障措施
(一)坚持政府主导,加强部门协作
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组组织领导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发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编制、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有效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加强财力保障,严格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
(三)加强督查监管,确保规范运行
包乡县领导和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乡镇领导要深入基层,对综合改革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建立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划片包保责任制,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组成员单位分别包保22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改革任务。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运行、财务管理、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政府补助资金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运行。重点对分流安置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分流人员妥善安置和社会稳定。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严肃纪律,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动员宣传,营造良好环境
要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改革动员,深入细致地做好基层医务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明确改革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和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