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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乡镇合作经济监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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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乡镇合作经济监管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

第一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实行委托服务制。即资金委托代管、资产统一监管、资源联合协管。

第二条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县乡村网络监管平台,村集体财务及资产资源变动及时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软件,实行日常动态化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属村集体经济性质,在不改变村集体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则下,实行县监管乡代管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村集体资金全额纳入帐内管理,不允许设帐外帐或“小金库”。村集体发包收入、变卖资产等收入资金,应及时存入乡镇“三资”中心银行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允许坐收坐支,不允许公款私存。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帐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杜绝“白条子”抵库。

第五条加强国家专项资金的管理。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拨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转移支付资金、各项补助资金和项目专项款等,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各乡(镇)财政所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入乡(镇)“三资”服务中心银行帐户,实行分项分村单独核算。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平调、挤占、坐扣。国爱专项资金使用时专款专用,不允许串项挪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村级办公经费和村干部报酬及其它必要支出。

第六条建立银行存款管理制度。乡(镇)“三资”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总帐户。同时,分村设立银行存款帐户,并按村设置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利用总控制帐进行资金监管。银行存款实行乡村联合印鉴管理制度,村财务公章、村会计、乡(镇)经管站长名章作为银行留存印鉴。各村支取银行存款时,必须三章齐全,体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乡(镇)服务的监管权。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实行帐、款分管。支票和各村财务公章由乡(镇)“三资”服务中心出纳员统一管理。

利用总控制帐进行资金监管。

第七条村级财务支出实行预算审批制度,认真执行集体资金监管流程。村级组织年初制定预算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三资”服务中心审批。

第八条规范财务管理程序。经济业务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并注明用途签字盖章,由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经村主管财经领导签批,乡(镇)“三资”服务中心审计后,方能登记入帐,坚决杜绝“白条子”和虚假票据的发生。必须做到事清月结。

第九条村集体公费订阅报刊,实行限额制度。每年每村公费订阅报刊费不得超过1500元。超限额部分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负责。各部门不得强行向村摊派报刊订阅任务。

第十条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标准。对村干部因公外出,县内宿费标准为每宿不超过30元(含县),县以上宿费标准为每宿不超过50元,县和县以上日补助标准为15元,到外乡镇日补助标准为10元。村干部在本乡范围内工作不予补助。村干部外出考察学习、各部门举办的各种村干部培训班,谁组织谁承担全部费用,不允许摊派给各村。

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搞建筑办事业等事项,应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杜绝发生新的债务。积极化解村级债务,对1998年8月15日以后发生的抬款利息一律不超过同期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计息,严禁计算复利。

第十二条建立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帐。对资产、产品物资和资源的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定期盘点、定期实地测量踏查。对资产丢失或损坏的,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无偿占用村集体资源的,及时清理核实,做到帐实相符。

第十三条上级部门拨给村集体的各种设备物资,要及时取得有关凭证及文件,纳入账内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出售,要向乡(镇)“三资”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必须履行申报、审核、评估、鉴证、公开竞价的程序,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集体资产资源监管流程处理。

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第十五条村级土地承包,必须经过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讨论通过,并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齐全、手续严密、用词严谨。使用全省统一的文书用纸,不得以表据代替承包合同。合同一式四份,发包方、承包方和县乡农经管理部门各存一份。村机动地原则上一年一发包,承包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乡(镇)经管站,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必须严格审核鉴证。对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承包合同依法予以纠正或废止,对内容不全面或条款不清楚的予以完善。要确保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要将各村承包合同立卷归档,作为长期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在合同履行期间,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新的协议书,由双方签字盖章,并报乡(镇)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承包方在承包合同有效期内将项目转包给第三者,必须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合同未到期,不允许提前发包,也不准提前续包,必须履行程序。

第十九条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土地规模经营

第二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土地规模经营应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承包方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入股、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二十四条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承包方与受让方应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采取转让形式流转的,必须经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受让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十五条乡(镇)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台。要登记表册,制定统一的流转合同文本,进行政策咨询、合同鉴证等指导工作,传递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信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四、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

第二十六条向农民筹资筹劳,坚持农民自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事前预算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执行上限控制标准。筹资,每人每年不超过20元;筹劳,每个劳动力每年不超过15个标准工日。不得固定筹资筹劳,不得强行以资代劳。

第二十八条在筹资筹劳中,履行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预算方案,提交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村民公示,经乡(镇)经管站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程序。除特殊情况外,不能搞临时动议,不能追加预算。

第二十九条经过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筹资筹劳方案,村民要自觉遵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出资出劳。

第三十条完善手续,建立档案。农户筹资筹劳,应向出资出劳人开具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应将预算方案、会议记录、代表签字、政府批件,验收报告以及决算等资料汇总成册,建立完整档案。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遵循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经县乡经营管理部门审查核实,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第三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

第三十四条建立密集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开展服务活动,提高组织化程度,扩大幅射面,带领农民进入市场,提高经济效益,真正发挥合作社的功能。

第三十五条实行规范化运作。达到有固定的办公住所,社容社貌整洁;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章程;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民主议事规则;有利益联结机制;有各项规章制度;有完整的财务核算;有经营规划和经济目标;有生产投入记录,确保产品安全;有完整的资料档案。

六、农村经济审计

第三十六条乡(镇)经管站,坚持集体办公,按月逐村开展农村经济审计工作。县经管总站采取送达审计与跟踪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查。各级审计人员一定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审计,对工作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审计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免去审计资格。

第三十七条农村经济审计的主要内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集体财务收支、资产资源出售发包和处置、国家专项资金的拨付与使用、新农村建设试点村补助资金的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及政府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在审计中发现不合理开支违法乱纪行为,依据有关政策和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在农村经济审计中,被审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对弄虚作假和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七、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

第三十九条充分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民主监督作用。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与村委会换届同步进行。民主理财小组,由村干部以外的5至7人组成。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通过。村级民主理财小组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检查、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帐目及经济活动事项。

第四十条村务公开包括财务公开和政务公开。各村建室外固定公开栏,原村设公开板。可以采取召开群众大会、印发通知书、广播宣传等有效形式和手段进行公开,并设立意见箱,及时征集群众意见。

第四十一条实行重要事项事前事后双公开,常规事项按季公开,跨年度事项结束一次性公开。公开内容真实、项目齐全,每次公开七天。乡(镇)每季检查一次,县每半年检查一次。

八、农经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二条县乡村完善农经信息化管理设施,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办公网。

第四十三条县、乡配齐信息化专管员。及时传递、报送、公布农经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实时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十四条全面启用村帐乡代管财务软件,实行电算化记帐,与手工记帐同步进行。

九、农村经济统计管理

第四十五条农村人均纯收入的测算要以农户记帐推算为依据,每个村要抽取规定的农户记帐户。农户记帐要按季度记录,数据要真实准确。人均纯收入的推算结果要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

十、村干部及财会人员

第四十六条严格控制村定额补贴和误工补贴的干部职数。定额补贴只限于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固定补贴干部每人每年报酬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实行基础工资加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办法。误工补贴人员总报酬不得超过定额补贴人员报酬总额的2/3。取消屯长,村干部可交叉兼职,兼职不兼薪,实行目标管理。年终由乡(镇)进行考核,评定报酬。

第四十七条加强农村财会队伍建设。凡是从事农村会计工作的人员,由村民代表讨论。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会计任用证书》,持证上岗。村级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每年由县经管总站进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及时撤换。

第四十八条村财会人员享受技术补贴。高级职称月补贴30元,中级职称月补贴25元,初级职称月补贴20元。

第四十九条本意见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执行本意见所发生的罚金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十一条本意见由龙江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此意见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