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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共省纪委等五部门《关于实行委托制度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中共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实行委托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实行委托制度的意义、原则和目标
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行农村“三资”委托制度,有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盘活农村存量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服务的功能;有利于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实行农村“三资”委托制度,必须坚持村集体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变的原则;必须坚持村级自愿、并签定委托协议的原则;必须坚持独立核算原则。实行村集体“三资”委托制,必须维护村集体的独立核算主体,分村建账,单独核算。
通过健全农村“三资”委托服务规范运作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发生,为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达到村集体资金收入支出程序化、资产经营处置公开化、资源发包租赁合同化,集体“三资”保值增值的目标。
二、全面实行农村“三资”委托服务制度
(一)成立服务机构。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服务,县(区)是责任主体,乡镇(含涉农办事处,下同)是实施主体,各县(区)和乡镇都要成立由农业、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农村集体“三资”委托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农经管理部门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三资”委托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在现有为民服务全程室的基础上,整合资源,设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服务中心,具体承担“三资”委托的日常工作。
(二)签定委托协议。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在坚持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基本核算单位“五不变”的前提下,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三资”委托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要在委托乡镇服务的基础上,实行村单独账户,保证专款专用。
(三)规范服务程序。乡镇“三资”委托服务中心要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设立专门账户对集体资金统一核算管理,建立登记台账对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动态管理。要科学设置服务岗位,规范服务流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集体收入及时足额收缴,纳入“三资”委托服务机构设置的村级资金帐户,确保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做到民主、科学、公正。
三、认真开展农村“三资”清理
(一)明确农村“三资”范畴。
农村集体资金,主要是指建制村(含社区,下同)和村民小组原有资金积累、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和租赁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集体资产资源变卖收入、国家或上级部门拨款、各种代收和借贷资金等村组集体所有资金收入等。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是指村、组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和劳动积累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林木、果园、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组集体投资的企业及收益形成的资产、村集体企业和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资企业中占有资产;国家、政府资助的资产;村组接受的捐赠和无偿资助的资产;村组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主要是指法律规定为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水域、森林、荒田、荒滩、荒坡等自然资源。
(二)开展农村“三资”清查核实工作。
委托协议签订后,乡镇村集体“三资”服务中心,必须组织村两委成员、民主监督小组成员、村民代表等人员组成财务清查小组,对村集体的现金、存款、债权债务、财产物资、资源等逐一进行全面地清理核实,登记造册,并将清查结果向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账账、账证、账实相符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四、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一)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账务管理。
1、规范设立村集体资金专户。实行“三资”委托后,村级不再设资金账户,由乡镇“三资”服务中心集中设立村集体资金专户(不得与乡镇行政事业单位零户统管资金账户合并),分村分账核算。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的数额由村与乡镇“三资”服务中心协商确定。取款或转账必须实行委托机构和村财务专用章双印鉴制度。
2、规范集体收入管理。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筹资,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都必须及时入账,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防止截留挪用集体资金。
3、规范集体开支审批程序。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签字(盖章),报经村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村报账员审核记账、报账。
4、规范财务管理。要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由县区统一组织安装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软件,实现会计操作电算化,提高办事效率。开展服务后,要实行村级财务定期报账制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5、规范收益分配管理。依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村应得征地补偿收入,四荒拍卖收入,有关单位和个人捐赠款物应确认为集体积累(公积公益金),不得列为当年村经营收入、并据此扩大非生产性支出或年终结转扩大福利分配。要严格按照新会计制度进行年终收益结转,不得擅自分配集体积累,确保集体扩大再生产需要。已进行产权制度创新的村,年终按章程进行分配,不得损害股民利益。
(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1、建立资产台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2、设置资源登记簿。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3、公开处置集体资产资源。村级集体投资项目和资产、资源处置,必须委托乡镇委托服务中心,采取公开竞价、招投标方式进行,并严格按程序运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实行阳光操作。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一般应提前7天向村民告知,按照规定的程序,发包成功后,签定规范性承包合同。资产资源处置、发包标的较小的,可由村里本着依法、实用、简便的原则,公开处理,乡镇委托服务中心必须派专人参与鉴证。
4、定期对集体资产资源进行清查。“三资”委托服务中心应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实行动态监督,定期清查。每年要对所的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使用情况全面清查一次,以防止资产资源变动隐瞒不报等情况发生。
(三)规范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开展三资委托服务后,乡镇“三资”委托服务机构应加强对村级财务会计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对各村的财务会计档案实行分柜管理,编制档案目录,并妥善保管,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各地对录入微机的农村“三资”有关资料要配置移动硬盘进行备份,以防微机出故障,甚至被盗导致数据丢失,影响工作正常开展。各村要对债权债务明细建立台账,并根据债权清收和债务化解情况,及时调整台账,做到账实相符。
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一)完善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要不断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入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切实保障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资金需求和资金的安全。
(二)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要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制度、资产台帐制度、资产评估制度、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和资产经营制度,切实保障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要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登记簿制度、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资源承包和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农村集体资源的完整和收益。
六、加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工作的监督
(一)强化民主管理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或举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其他有关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大事项,都要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履行民主程序。以保障广大村民对集体“三资”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二)定期公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情况。农村“三资”委托服务中心对每个村“三资”管理使用情况,每个季度必须将集体资金的收支明细、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情况向群众公布一次,村民如有疑问,有权查询本村组“三资”管理使用情况,“三资”委托服务中心不得拒绝。
(三)落实定期审计制度。县(区)财政、农经部门要对委托服务中心的各项业务定期进行审计和检查,乡镇要对村主要干部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财务问题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村,要组织专项审计,审计结果要向群众公开,审计出的问题要严肃处理。
七、加强农村“三资”管理电算化、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
各县(区)要按照统一部署,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服务配备必要的电算化、信息化和网络化设备,在规范运行村集体会计委托制的基础上,建立计算机网络监管系统。监管系统由设在县区的中心服务器、乡(镇)委托服务中心数据录入终端,以及开设在市、县(区)监管部门的监控端口等组成,通过网络互联,实现对农村集体财务的适时监控、远程查询和在线分析指导。统一应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畅通互联监管平台;设置会计电算化记账、职能部门监管、村民财务监督等系统登录权限,确保各项管理监督职能的实现。将村集体资产台账、项目招标投标进程、物质采购、合同审查等资产管理情况以及农村“三资”监管机构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录入监管系统,实现农村“三资”计算机网络监管。同时,要建立健全电算化、信息化和网络化岗位责任制和操作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行为,确保网络的安全运行。
八、加强对农村“三资”委托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县(区)纪委牵头组织协调,财政、农业等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管理的长效联动机制,确保“三资”委托工作持续、规范、富有成效地开展下去。
(二)强化绩效考核。各区县纪委、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定期对乡镇“三资”委托服务中心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乡镇“三资”委托服务中心要建立工作人员“首问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工作绩效考核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通过建立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做到用制度管人,提高业务水平和办事效率。
(三)落实激励机制。县区要将农村“三资”委托服务工作纳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范畴和源头治腐工作目标。市里每年将对规范化管理好的“三资”委托服务中心和有较大贡献的工作人员进行评先表彰,对管理较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