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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我市乡村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发挥地税职能,支持企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要深入乡村企业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分析企业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开展“一对一”服务,出谋划策,排忧解难,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二、大力扶持乡村经济发展,对乡村企业进一步推进“三时”服务,即准时服务、限时服务、延时服务;落实“四办要求”,即符合政策的坚决办、手续齐全的立即办、涉及各方的协调办、后续办理的预约办;坚持“五零标准”,即征纳沟通零距离、执法流程零障碍、服务质量零差错、规定之外零收费、服务行为零投诉;实行“六项制度”,即首问负责制、承诺服务制、AB岗工作制、办事公开制、领导接访制、意见反馈制。
三、加大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对国家已经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要上门对纳税人进行政策辅导,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税企恳谈会,采取以会代训形式,进行税收政策培训,面对面解答乡村企业提出的涉及税收政策及税收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让纳税人准确掌握优惠政策。
四、本着“多服务、重扶持、少干预”的原则,除举报案件和上级安排的专项检查外,每年对全市乡村民营企业年度检查不超过一次,做到不该查的不查、不该管的不管、不该收的不收,以人性化的执法,促进市乡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五、对资金周转困难较大的乡村企业,如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各级地税机关应主动帮助办理税款缓缴。
六、对纳税人提出的政策性减免税,各地应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由各地税政部门严格把好审核关,在收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然后报请局长办公会在30个工作日内审批。
七、进一步强化发票管理,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为乡村企业公平竞争创造有利条件。扎实做好发票宣传工作,提高广大纳税人和消费者识别真伪发票的能力,将发票式样更改情况及时通知企业,以利其准确鉴别真伪,及时做好旧版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
八、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提请当地政府对乡村工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向企业返还或奖励。
九、在非建制镇、工矿区设立的乡村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和设施农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对乡村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按该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
十二、对乡村企业以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性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三、对乡村企业安置残疾人所支付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十四、对乡村企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
十五、对乡村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六、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七、国家允许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八、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乡村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九、对符合条件的乡村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10年。
二十、农民工回乡创办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年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十一、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开办的乡村企业,凡安置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十二、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乡村企业,且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十三、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乡村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开办的乡村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十四、月平均安置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持有《残疾人证》和《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多于10人(含10人)的乡村企业,其经营业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并且职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以当地工资标准的6倍(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按月减征营业税。
二十五、乡村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员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十六、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七、企业从事花卉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和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八、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