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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林地保护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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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林地保护指导意见

为切实加强林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保障我县林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林地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意义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植树造林、绿化国土的基础依托,是发展林产业的基本空间。近年来,由于我县开发和建设步伐加快,从事开垦、采矿、取土及工程建设等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增多,林地资源流失现象时有发生,加强林地资源保护的任务十分艰巨。各有关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的高度,切实增强保护林地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依法加强管理,实行严格的林地保护制度。要强化合理和集约利用林地的意识,正确处理好加快经济发展与加强林地保护的关系,决不能以损失林地、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利益。要坚持依法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林地的方针,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生态保障。

二、依据规划合理保护利用林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我县编报了《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经省林业厅批准实施。《规划》确定我县的林地保有量为373485亩,必须严格限制改变林地用途,确保全县林地总量不减少。按照《规划》界定的林地范围,我县林地大致分为三类,国家公益林、风景旅游区、交通干线主要河流两侧林地等生态重要区域为“禁止使用区”;大庙、武店、刘府等富集石灰、石英矿石裸露地为“可以使用区”;林业部门认可的生态脆弱和其他林地为“限制使用区”。林地的使用必须以《规划》为基础,坚持“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合理供地、节约用地”的原则,认真落实林地征占用定额管理制度,加强林地征占用管理,保证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依法使用林地。同时要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落实好还林措施,做到“占一补一”,实现全县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严格规范执行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时,应尽量少占或不占林地,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按照“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有关规规定到林业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必须由占用或征用林地单位和个人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批复、占用方与林地使用权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林权证明、可行性报告等有关材料。林业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有关规定,严把审核审批关,严格控制征占用林地的规模。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使用林地的,土地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项目建设出现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不批也占和破坏森林资源等问题。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的管理,落实林地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恶化,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严禁为规避法定的审批审核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化整为零,拆分审批;严禁未经林业部门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先行施工后补办手续。对依法审核同意使用的林地,满两年未使用的,应当交由原林地权利人继续使用,已造成林地资源破坏的,要限期恢复森林植被,严禁以开发建设名义变相圈占林地。同时,要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林业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收缴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四费”,并保证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工作,实现林地占补平衡。严禁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

四、认真开展征占用林地清理整顿工作

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使用林地行为,坚决纠正林地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错误。各有关单位要对2012年4月1日前(4月1日以后,必须使用林地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于各种不同原因未取得林地使用同意书而占用林地的,应予以登记造册,送交林业部门。林业部门要对非法占用林地案件进行分类处理,该恢复原状的,要组织力量恢复森林植被;对建设项目确需征占用林地的,责令其限期采取整改措施,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对违法使用林地进行采矿的,责令有采矿许可证业主采取整改措施补办手续;对不按要求整改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单宗林地10亩(公益林5亩)以下的给予行政处罚;单宗林地10亩(含)以上(公益林5亩以上)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将该部分占用林地作为补充林地处置。对无采矿许可证业主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恢复林地,拒不恢复的,由镇或林业部门具体负责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负责承担。

五、加大服务和执法力度,依法强化林地管理

要加强《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全民、全社会的生态环境意识。要进一步完善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度,切实落实县林业部门、乡镇、村(社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人员对林地监管工作的相应责任,加强林地的动态监管,及时掌握林地利用的状况。同时,林业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建立完善重大产业项目征占用林地绿色通道,优先重大产业项目征占用林地定额,优先配置林地资源,保障重大产业项目使用林地。县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打击破坏林地的专项行动。对非法征占用林地,该收回的要立即收回,该补办手续的要及时补办手续,该处罚的要依法给予处罚;凡不符合办理条件或拒不补办手续者,其非法征用、占用的林地应予以收回或责令恢复原状。凡违反审批程序审批或未批先占林地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及其相关领导的责任。在专项行动中,森林公安对影响大、危害严重的案件要公开处理,以震慑罪犯,教育群众,保护森林资源。

六、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的基本方针,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林地保护的关系,依法保护和科学使用林地,建立林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做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要严格落实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责任制,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由乡镇政府负全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重点抓,林业部门要具体抓,相关部门要配合抓,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及重大毁林案件责任追究制度。要高度重视林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严格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利用林地,不断提高林地保护管理水平。

七、本实施意见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