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地税局文化产业实施意见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地税局文化产业实施意见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地税局文化产业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九届三次全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现就如何进一步发挥地税职能作用,支持文化产业大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文化产业大发展的重要意义

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是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战略;是进一步加强国家文化中心建设、发挥示范作用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高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推动力量。税收是调节经济运行的杠杆,应在支持文化产业大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全市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支持文化产业大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战略决策上来,把文化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加以培育、重点扶持,通过全面落实各项税收政策,不断优化税收管理和服务措施,积极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大发展,全力服务文化名市战略。

二、落实政策,积极支持文化产业大发展

全面落实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各项税收政策,加强对重点企业、新办文化企业、新兴文化产业和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文化企业的税收支持,拓展税收政策应用空间,不断放大税收政策效果。

(一)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1.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文化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新引进省外文化服务企业,在3年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执行15%的优惠税率。

3.对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对文化旅游区内的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5.文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6.文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创业投资文化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8.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期限内,其提供孵化服务以及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9.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文化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文化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支持文化事业发展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以及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1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在2013年底前,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支持动漫产业发展

13.经国家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14.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在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依法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支持文化旅游业发展

15.纳税人从事文化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16.鼓励文化企业将安排职工旅游休闲作为奖励措施,相关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并按规定税前扣除。

(五)支持个人从事文化经营

17.认真落实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政策。对个人经营文化、体育活动,月营业额未达到20000元、日(次)营业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营业税。

18.对高级技术人才、特殊人才获得的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扶持经营困难文化企业发展

19.从事文化旅游业经营的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权限报批后予以减免。

20.文化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1.及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2012年,对因不可抗力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文化企业,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企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要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帮助企业解决暂时困难。

22.认真落实困难企业社保费“五缓四降”政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工作。2012年,对困难企业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适当降低参保企业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一般降幅不低于30%;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核定。

(七)减轻文化企业纳税人负担

23.免收登记费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24.对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在2014年底前免收发票工本费。保证纳税人的发票供应,支持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随意限制、减少发票正常供应量。

三、细化措施,着力提升税收服务质量和效果

25.健全制度机制。进一步健全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离岗告示制、AB岗工作制、办文办事限时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工作制度,不断加强效能建设,切实提高办税效率。

26.开展重点帮扶。建立旅游产业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税收联系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处理问题,帮助企业发展。针对本地区的区位优势、竞争优势,选择具有发展潜力的旅游企业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实行“一对一”服务,及时提供有关税收政策信息,全面了解涉税诉求,积极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防范和控制税收风险。

27.深化宣传辅导。加强对文化产业纳税人的税法宣传与纳税辅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站、电子触摸屏、地税刊物、税收讲座等多种媒介宣传税法,免费提供针对性的税收政策资料,重点做好对新办项目和重点项目的纳税辅导。

28.规范涉税检查。减少检查次数。除群众举报、上级交办、风险评估、专项检查和协查的案件外,对示范区内初创的文化企业,自办理地方税务登记之日起两年内不进行税收检查,其它企业税收检查一年内不超过一次。

四、强化保障,严格落实各项税收工作责任

29.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以市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市局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支持文化产业大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研究、部署和协调本系统支持文化产业大发展工作,为支持文化产业大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30.强化监督检查。通过完善监督制度,健全征纳沟通和意见反馈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及时解决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和纠正政策不落实、落实不及时、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严格过错责任追究,确保支持文化产业大发展各项税收政策和税收服务措施全面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