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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引导金融机构认真落实稳健货币政策,全面提升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发挥金融资源配置对实体经济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加快推进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融资规模适度增长,满足实体经济合理需求
(一)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实体经济的发展是金融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金融部门要牢牢把握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充分发挥金融资源配置作用,始终坚持金融业与实体经济和谐共生、互促共赢的理念,在支持实体经济中求发展,在服务实体经济上下功夫,继续深化银企合作,优化信贷结构,推动金融创新,加大信贷投入,坚决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信贷资金投向实体经济,坚决抑制金融资本脱实向虚、以钱炒钱,防止金融资源在实体经济体外循环,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保持全市信贷总量合理适度增长。各金融机构要通过大力组织存款、争取上级行资金倾斜、向市场融入资金等多种渠道筹措信贷资金,加大对信贷客户的培植力度,满足实体经济的有效信贷需求;同时,要按照稳健货币政策和金融宏观审慎管理的要求,科学安排全年信贷投放规划,合理把握信贷投放总量、结构和节奏,确保信贷总量与实体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相适应、投放节奏与实体经济的运行节奏相衔接。全市全年贷款增幅要高于全省贷款增幅和全市GDP增幅,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增幅和占比要高于上年,全市县域新增存贷要比上年提升2个百分点。
(三)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导向作用。各级人民银行要按照“总量适度、审慎灵活、定向支持”的要求,用好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对涉农贷款比重高、资金相对不足的县域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适当扩大支农再贷款发放额度和期限,并允许跨年使用。通过选择性票据再贴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和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督促县域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的70%以上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对考核达标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和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
(四)进一步拓宽实体经济的融资渠道。加大对银行间市场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宣传推介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着力推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积极参与全省推进“中小企业区域集优债券”计划,切实推动信用增进的支持和服务工作。加大企业上市工作力度,积极支持中小企业股权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大力拓展信托、租赁、保理等表外融资业务,促进实体经济融资渠道多元化,满足实体经济多种融资需求,并适当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二、优化信贷结构,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五)优先满足支柱产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信贷需求。围绕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和全市“十二五”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满足在建、续建重点项目后续建设资金需求;进一步加大对“一区六园”及化工、食品医药、装备制造、电力等支柱产业的支持;进一步加大对旅游文化和战略新兴产业的信贷支持,积极支持生物、新能源、磁电子、纳米材料、环保科技等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积极支持承接沿海地区产业转移,加快技术改造步伐,推动行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六)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金融部门要积极配合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大力开展中小企业信贷客户培植工作,积极构建中小企业网络金融服务平台,设立中小企业专营机构,适当下放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审批权限,减少信贷审批层次,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建立对中小企业信贷的专项激励考核机制,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对因转型升级和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不抽贷、不压贷,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增速高于当年全部贷款增速,其增量和占比高于上年。
(七)切实加大对“三农”经济的信贷支持。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积极建立促进县域资金回流的激励机制,不断提高县域存贷比,加大金融支农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住房改造的信贷投入,优先满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柑橘、茶叶、蔬菜、畜牧、水产、食用油等特色农业的信贷需求,确保全市当年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其增量和占比高于上年。
(八)进一步加大对民生领域的金融支持。积极开发消费信贷产品,进一步激活城乡消费市场,积极拓展汽车、家电、助学、旅游等消费信贷业务。进一步落实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扩大贷款覆盖面,推行信用社区取消反担保措施,将贷款发放范围扩大到高校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农民工、城镇待业人员等生活困难人群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积极支持社会就业和创业。进一步落实扶贫贴息开发贷款和民族优惠利率贷款政策,推动山区、库区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信贷支持,严格执行差别化房贷政策,优先满足首次购房家庭的贷款需求,支持城镇居民改善住房条件。
三、推动金融创新,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九)进一步推动信贷产品和融资方式创新。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贷创新工程,扩大中小企业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开展存货、仓单、股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商位使用权等质押贷款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产业链融资业务。加大“三农”信贷产品创新,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订单农业质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信贷产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农村青年创业贷款等信贷业务。推动重大项目融资模式创新,引导、鼓励金融机构采取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同业合作等多种形式,积极支持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建设。积极争取省级金融机构把作为信贷创新的实验区,在先行先试新型信贷品种和信贷模式。
(十)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体系和现代支付体系。坚持金融开放战略,营造平等竞争环境,吸引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基金、贷款公司、金融租赁、资产管理等各类金融机构来落户或开展业务。推动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重组,加快组建三峡农村商业银行,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加大金融IC卡应用推进力度,着力拓宽行业应用领域,打造城市金融品牌,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快捷、方便的现代化小额支付服务。进一步推动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全面启动“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示范乡镇”创建工作,不断扩大支付结算系统的覆盖面。
(十一)进一步改善外汇管理和服务。积极推进贸易进口付汇报关改革,推行贸易出口收汇网上核销,提高核销效率,改进贸易收结汇和贸易活动真实性、一致性审核,简化企业申请按比例结汇和临时额度的审批程序。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出口信贷业务,大力推进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和出口退税抵押信贷业务,积极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从信贷支持、用汇额度审批等方面对到境外开发重要战略资源、引进先进技术的企业予以支持。进一步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快速增长,力争在辖内具有国际结算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实现全覆盖,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和贸易便利化。
(十二)加快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通过财政注资、引入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补充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和担保基金,支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做大做强。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省每年留成给县(市)新增税收的50%,必须足额用于补充县(市)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的规定。进一步创新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放大担保贷款比例。积极探索建立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协会,推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间的业务合作,壮大担保实力,扩大担保规模,放大担保效应。
(十三)进一步深化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进一步清收银行不良贷款,加大对已胜诉金融债权案件的执法力度,大力惩戒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深入开展四大信用工程(A级信用企业、信用社区、信用乡镇和信用县市)建设,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中小企业和农户信用意识。继续推进征信评级工作,规范信贷市场和债券市场信用评级。继续保持和所辖9县市区“金融信用市州县”的荣誉称号。
四、完善工作机制,督促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政策
(十四)建立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部门协调机制。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定期通报全市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情况,研究部署推动银企合作的方案措施,督促落实重点项目资金对接到位和对金融机构的各项财税减免政策,积极构建政府协调引导、部门协作扶持、金融机构主动跟进、企业诚信发展的银政企良性互动工作机制。
(十五)建立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投向监测与大额资金运用报备制度。各级人民银行要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的相关要求,建立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大额资金运用的监测报备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资金流向与委托贷款投放的跟踪监测,适时开展相关现场检查,强化信贷资金流向及用途的合规性管理,切实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民间借贷、房地产、股市等领域,确保信贷资金真正用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十六)完善对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信贷政策评估与评价通报制度。各级人民银行要继续实施对各金融机构执行信贷政策情况的综合评价制度,以及对中小企业、涉农信贷政策的导向效果评估制度,定期评估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情况,督促各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各项信贷政策,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人行市中心支行要把服务实体经济工作情况纳入对各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对各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的相关工作进行评价和通报。
(十七)进一步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风险监测与部门协作制度。各金融单位要认真执行《市金融风险监测与维护金融稳定部门协作试行办法》,对各类金融风险事件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防止风险蔓延,不断提升对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与协调处置能力。
(十八)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考评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对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的评价奖励制度。进一步落实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相关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按中小企业贷款增量给予适度的风险补偿和奖励。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金融业的财政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