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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以工业结构调整为重点,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方向,以巩固做优锰产业为目标,将现有企业整合为“产能上规模、工艺上水平、排放达标准、管理上台阶、安全创一流”的新型企业,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的循环经济之路,促进企业快速、持续发展。
二、基本思路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主、市场推动、扶优汰劣、综合实施”的原则,坚持行业准入条件、节能减排标准和安全环保标准,采取行政、法规、政策、经济等综合措施,促使企业实现横向联合、纵向扩充和区内整合,使我县锰冶炼企业布局更科学,结构更合理,工艺更先进,链条更完善,竞争更有力,效益更明显。
三、整合目标
(一)生产加工企业整合目标。坚持走集约化、规模化、集团化发展路子,把大力发展锰产业作为“新型工业兴县”的主体战略之一。通过整合,力争五年内使全县锰产能达到6—10万吨/年以上,年销售收入达8亿元以上,纳税额在5000千万元以上。总体设想是:现有电解锰企业采取等量转换方式,实行自愿横向整合,通过新建、技改搬迁整合为2家锰业公司,即华仁矿业、宏泰(恒源)锰业。在整合的基础上,通过企业自主,强强联合,矿山和加工于一体等方式,组建锰业集团。
(二)锰矿采矿权证整合目标。将目前发放的锰矿采矿权证数量,整合为烂泥田锰矿区、大龙锰矿区,各设置一个采矿权证。同一锰矿区原设置并取得“三证一照”的,由同一锰矿区域内各持证法人,按照“尊重历史,兼顾公平,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采取兼并收购、“矿洞数+进尺+储量”评估价值等方式灵活确定股权比例,进行整合。
(三)明确时限,倒逼推进。实行“一个矿区,一名县级领导,一支监管队伍,一个完成时限”。对超过整合时限要求的矿区,以关闭退出方式实现整治整合,确保整治整合按上级要求于2012年12月31日前如期完成。
四、整合措施
(一)严格依照规划管理。充分考虑资源、环境、土地、人力、市场、交通、供水等各种要素,对全县锰产业发展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必须强化规划意识,严格依照规划管理,一律不得在规划区外审批建设锰企业,坚决杜绝随意选址建厂。
(二)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新上电解锰项目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行业准入条件,在规模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工艺水平达同行先进,单条生产线生产能力达到1万吨/年以上,每户企业的总生产规模达到3万吨/年以上。
(三)严格执行电解锰企业生产电价补贴。对电解锰企业达不到整合要求的,生产电价严格按照州政办发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严格依法依规配置资源。加强县内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管理,对达到整合要求且符合产业准入政策的新上项目,依法依规优先配置资源。按照政府与企业签订的招商引资企业资源配置条款规定,凡达不到整合要求和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在采矿许可证到期时,国土资源、安监、公安、经信等部门应停止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延期手续。锰矿开采企业应当与县内锰冶炼企业进行股份合作、股权收购或签订优先供应锰矿资源协议,采取分步骤、分阶段进行采、加一体的整合措施。否则,在采矿许可证到期时,国土资源、安监、公安、经信等部门应停止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延期手续。
(五)严格落实综合监管。充分运用土地、供水、金融、项目贴息、安全监管、环保等综合措施,加强对开采和加工涉锰企业的监管,坚决淘汰规模小、工艺水平低、布局不合理、排放不达标、环境污染严重的涉锰开采和加工企业。
(六)上级对电解锰企业生产电价补贴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未能按规定期限整合或达不到整合标准要求,而又没有通过上级部门验收的企业,不得申报国家、省、州等有关政策性项目。
五、优惠政策
(一)凡达到整合条件和符合行业准入要求的企业按生产能力大小享受不同等级的电价补贴;
(二)锰冶炼企业整合新建、扩建所需征收的土地应缴县级部分的各种收费(不含税收),实行一次性先缴纳后逐步返还,用于锰新建、整合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锰冶炼企业整合后,处置原有土地、厂房等资产的税费按“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落实优惠政策。
(四)凡纳入锰整合范围的企业,三年内所缴纳的相关资源费(即过关费)按50%的比例返回企业,用于新建、整合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具体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按照管理办法落实。
六、组织领导
成立县涉锰企业及锰整合指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和相关乡镇乡镇长为成员。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由县经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指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做好对整合企业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整合。